商法复习之"公司法"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

一、概念

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

三、公司的分类(P74)

附: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1. 法人制度的意义

(1)独立的财产

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3条、28条、84条)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6条、59条、81条)。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2.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

“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 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

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

一、概念: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股东相互间、股东与公司相互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

三、特征

1. 从内容看: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 从体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 从规范性质看: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 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的私法。(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1、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组织机构简单灵活, 便于管理、协调

3、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 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5、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二)缺点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发起设立)、程序和效力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外,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不得少于10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3)申请设立登记。(4)签发出资证明书。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即是公司成立之日。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 ,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以货币单位表示。

2、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的实际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5、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假定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万元,可以由股东首次缴纳3万元出资,剩余12万元出资可在第二年内缴纳完毕。 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即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公司资本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具备条件:

对公司有商业价值;

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

能够依法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公司名称

1). 公司名称是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之一

2).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 公司名称的构成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

(二)种类

1、权力机构——股东会

2、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3、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系统

4、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组织机构图 (法人治理机构)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范围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下列主体可以成为股东: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自然人

(二)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包括对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2、所有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职权

1、经营决策权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董事、监事确定权

4、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5、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6、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7、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89、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10

11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权

(二)议事规则

1、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4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地位:公司的常设机关、 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二)组成: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及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4、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一)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二)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一)地位——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规定: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

(三)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

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广义的概念:被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单个财政主体所控制的公司。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

狭义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58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问题:

——法人人格容易混同导致财务、机构、人员的混同,意思表示不独立

——滥用公司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债权人保护问题。

3、防范措施:

(1)更高的注册资本额

第5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数量控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信息披露要求

第60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61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法定审计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制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补救——法人人格否认制

法人人格否认制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1、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信用危机

——公司独立人格容易被滥用

——股东有限责任容易被滥用

——大股东的控制权容易被滥用

2、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

(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公司人格否定的类型

(1)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型

利用公司为工具,实现其自身无法进行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应排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把公司之行为视为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的行为。

【设例】:甲、乙拥有丙公司的90%的股份,但为了得到剩余的属于少数股东的10%的股份,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丁公司。丁公司提出收购丙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丙公司90%的股东同意该收购提议,即使剩余的10%的股东持不同意见,也必须出售其股份。

(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债务型

为逃避义务或债务,把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其控制的公司,使义务或债务无法履行。

为摆脱合同内容对其不得为某一行为的限制而成立一个由其控制的公司

——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制造债务不能履行的事实,从而摆脱合同的束缚。

4、公司法关于法人格否认制的规定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况:

(1)股东行为是否与公司行为相同

(2)资产不足

(3)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举证责任适用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特征

1. 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2.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 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1、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2、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

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

4、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

理权的分离

(二)缺点

1、公司设立难度大。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

2、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股东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

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

3、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

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方式、设立原则(准则主义)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三)设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以发起式设立的,发起人以货币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四)设立的法律后果

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同前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4、会议按股份行使表决权,一股一个表决权

(二)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三)经理

(四)监事会

六、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的份额,由股东所持有,并通过股票形式表现出来 特点:

1、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

2、由股东持有。股份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份额的权利

3、具有可转让性

4、具有不可分性

5、具有平等性

6、具有有限性

(二)股 票

概念: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

2、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权利证券

3、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4、是一种流通有价证券

5、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6、 A 股、B 股、H 股

(三)股 份 的 发 行

1.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2. 种类:设立发行,即原始发行;新股发行,即增资发行

3. 原则 :

公开:公司发行股票应当面对所有投资者,不得有非法隐瞒、 幕后交易活动

公平:投资者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公正:发行工作要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 价格: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5. 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能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4、确定作价方案

5、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股 份 的 转 让

1. 含义:股份所有人依照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2. 规定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记名股背书转让,无记名股直接受让

3、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例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资本重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维护股东收权益)⑤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分红利,而且具备分红条件的时候,小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五)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维护

查账权

退股权

解散公司诉权

累积投票制度: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由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七、上 市 公 司

概念: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是经过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的条件:

1. 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分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的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3. 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公司债券

(一)概念: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性质不同:股权凭证、债权凭证

2、收益不同:盈利分红、固定支付

3、承担的风险不同:大、小

4、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与债务人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会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所得税→弥补当年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分配

三、公 积 金

1、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增强财产实力,用以扩大经营范围或弥补公司亏损的资金积累

2、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3、应当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3、证明股东出资的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

4、资本不分等额股份;划分等额股份

5、不能发行股票;通过发行股票筹资

6、财务不必公开;公开

7、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可自由转让

第五节 公司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2、种类

(1)新设合并: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公司的合并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

(2)股东会决议(特别决议事项);

(3)持异议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权

(4)债务概括承担通知;

§174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财务处理

§175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设立登记;(§180)。

4、公司合并的限制

(1)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2)公司类型上的限制:国外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我国没有。

(3)公法和社会法上的限制——股东和雇员的利益

5、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效力

(2)股东转换公司股份或出资的效力

(3)公司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二、公司分立

1、概念: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转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2、情形 派生分立:A=A+B+C„„

新设分立:A=B+C+D„„

3、程序

A 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B 行政部门批准。

C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D 订立分立协议。

E 实施分立。

F 办理公司分立登记。

4、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解散【案例】

(一)概念:已成立的公司,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发生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项,因而失去法人资格的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181条)

1、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1项)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项)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项)。

2、强制解散

(1)命令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项)

(2)判决解散: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5项)。

3、破产解散(新公司法删除了与破产相关的规定,由破产法规范)。

四、公司清算及其程序

1、概念——是指清理已经解散法人尚未了解的事物,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2、清算组 组成

A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B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C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义务(190条)

A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C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185条)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算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C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 、清缴所欠税款;

E 、清理债权、债务;

F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和剩余财产;

G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的过程 A 、 成立清算组B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C 、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D 、 清偿债务E 、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F 、 清算终结

补充:公司特别清算制度

(一)公司清算组的指定与更换

1、清算组的设立

(1)公司自主设立(公184条)

(2)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15天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股东请求(法院)指定

(4)法院直接指定(受理清算案件后)

2、清算组的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更换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阶段公司的地位及代表机关

1、公司清算阶段的地位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公司清算阶段诉讼的代表机关

(1)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三)清算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1、清算通知及公告

(1)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公告的方式——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通知公告方式不当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申报

(1)债权人对债权核定的异议权、重新核定请求权、债权确认之诉提起权

适用情形:第一,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第二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

诉讼的被告:公司

(2)债权人延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①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②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③(如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例外: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④破产申请的排除

(三)清算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自行清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不得执行!

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清算期间

一般:清算组成立以后6个月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5、清算程序中出现破产原因的处理

背景: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1)破产宣告的排除

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法院认可,破产宣告排除。

(2)破产宣告

债权人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宣告破产。

(四)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责任类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可请求责任分担

(五)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1、清算组对公司及债权人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3)。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23Ⅱ、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

甲、乙公司和丙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出资如下:厂房作价33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9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350万元,合计为920万元。甲则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350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50万元,以劳务出资80万,2001年6月9日,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2002年1月25日,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丙单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经营方针。

2002年11月28日,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了定期股东会会议。此次会议主要讨论公司章程的修改。甲和丙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乙公司称自己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足以通过该修改方案。

【案例分析】

2003年3月30日,在一次财务清查中,发现乙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只有210万元,远远低于公司成立时所作价的330万,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三位股东的出资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能否单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

(3)乙公司称自己拥有的表决权,足以通过修改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4)乙公司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甲、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本案中其他股东出资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也达到了注册资本的30℅。

(2)丙可以单独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丙以货币出资部分是合法的,共150万元已达到注册资本的10℅ ,所以他的提出是合法的。

(3)乙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达到持有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只有半数以上,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4)乙对于出资不足部分应当补足,而当他不能补足时,甲、丙应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有明显差额时,该股东应当补足,不能补足的,设立时的股东负连带补足责任。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

一、概念

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

三、公司的分类(P74)

附: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1. 法人制度的意义

(1)独立的财产

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3条、28条、84条)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6条、59条、81条)。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2.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

“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 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

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

一、概念: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股东相互间、股东与公司相互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

三、特征

1. 从内容看: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 从体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 从规范性质看: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 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的私法。(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1、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组织机构简单灵活, 便于管理、协调

3、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 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5、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二)缺点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发起设立)、程序和效力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外,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不得少于10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3)申请设立登记。(4)签发出资证明书。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即是公司成立之日。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 ,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以货币单位表示。

2、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的实际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5、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假定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万元,可以由股东首次缴纳3万元出资,剩余12万元出资可在第二年内缴纳完毕。 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即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公司资本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具备条件:

对公司有商业价值;

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

能够依法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公司名称

1). 公司名称是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之一

2).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 公司名称的构成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

(二)种类

1、权力机构——股东会

2、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3、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系统

4、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组织机构图 (法人治理机构)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范围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下列主体可以成为股东: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自然人

(二)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包括对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2、所有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职权

1、经营决策权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董事、监事确定权

4、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5、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6、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7、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89、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10

11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权

(二)议事规则

1、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4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地位:公司的常设机关、 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二)组成: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及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4、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一)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二)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一)地位——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规定: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

(三)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

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广义的概念:被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单个财政主体所控制的公司。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

狭义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58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问题:

——法人人格容易混同导致财务、机构、人员的混同,意思表示不独立

——滥用公司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债权人保护问题。

3、防范措施:

(1)更高的注册资本额

第59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数量控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信息披露要求

第60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61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62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法定审计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制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补救——法人人格否认制

法人人格否认制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1、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信用危机

——公司独立人格容易被滥用

——股东有限责任容易被滥用

——大股东的控制权容易被滥用

2、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

(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公司人格否定的类型

(1)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型

利用公司为工具,实现其自身无法进行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应排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把公司之行为视为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的行为。

【设例】:甲、乙拥有丙公司的90%的股份,但为了得到剩余的属于少数股东的10%的股份,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丁公司。丁公司提出收购丙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丙公司90%的股东同意该收购提议,即使剩余的10%的股东持不同意见,也必须出售其股份。

(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债务型

为逃避义务或债务,把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其控制的公司,使义务或债务无法履行。

为摆脱合同内容对其不得为某一行为的限制而成立一个由其控制的公司

——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制造债务不能履行的事实,从而摆脱合同的束缚。

4、公司法关于法人格否认制的规定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况:

(1)股东行为是否与公司行为相同

(2)资产不足

(3)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举证责任适用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特征

1. 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2.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 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1、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2、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

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

4、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

理权的分离

(二)缺点

1、公司设立难度大。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

2、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股东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

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

3、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

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方式、设立原则(准则主义)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三)设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以发起式设立的,发起人以货币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四)设立的法律后果

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同前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4、会议按股份行使表决权,一股一个表决权

(二)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三)经理

(四)监事会

六、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的份额,由股东所持有,并通过股票形式表现出来 特点:

1、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

2、由股东持有。股份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份额的权利

3、具有可转让性

4、具有不可分性

5、具有平等性

6、具有有限性

(二)股 票

概念: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

2、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权利证券

3、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4、是一种流通有价证券

5、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6、 A 股、B 股、H 股

(三)股 份 的 发 行

1.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2. 种类:设立发行,即原始发行;新股发行,即增资发行

3. 原则 :

公开:公司发行股票应当面对所有投资者,不得有非法隐瞒、 幕后交易活动

公平:投资者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公正:发行工作要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 价格: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5. 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能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4、确定作价方案

5、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股 份 的 转 让

1. 含义:股份所有人依照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2. 规定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记名股背书转让,无记名股直接受让

3、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例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资本重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维护股东收权益)⑤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分红利,而且具备分红条件的时候,小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五)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维护

查账权

退股权

解散公司诉权

累积投票制度: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由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七、上 市 公 司

概念: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是经过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的条件:

1. 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分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的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3. 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公司债券

(一)概念: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性质不同:股权凭证、债权凭证

2、收益不同:盈利分红、固定支付

3、承担的风险不同:大、小

4、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与债务人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会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所得税→弥补当年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分配

三、公 积 金

1、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增强财产实力,用以扩大经营范围或弥补公司亏损的资金积累

2、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3、应当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3、证明股东出资的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

4、资本不分等额股份;划分等额股份

5、不能发行股票;通过发行股票筹资

6、财务不必公开;公开

7、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可自由转让

第五节 公司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2、种类

(1)新设合并: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公司的合并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

(2)股东会决议(特别决议事项);

(3)持异议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权

(4)债务概括承担通知;

§174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财务处理

§175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设立登记;(§180)。

4、公司合并的限制

(1)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2)公司类型上的限制:国外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我国没有。

(3)公法和社会法上的限制——股东和雇员的利益

5、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效力

(2)股东转换公司股份或出资的效力

(3)公司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二、公司分立

1、概念: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转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2、情形 派生分立:A=A+B+C„„

新设分立:A=B+C+D„„

3、程序

A 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B 行政部门批准。

C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D 订立分立协议。

E 实施分立。

F 办理公司分立登记。

4、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解散【案例】

(一)概念:已成立的公司,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发生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项,因而失去法人资格的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181条)

1、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1项)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项)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项)。

2、强制解散

(1)命令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项)

(2)判决解散: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5项)。

3、破产解散(新公司法删除了与破产相关的规定,由破产法规范)。

四、公司清算及其程序

1、概念——是指清理已经解散法人尚未了解的事物,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2、清算组 组成

A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B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C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义务(190条)

A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C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185条)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算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C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 、清缴所欠税款;

E 、清理债权、债务;

F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和剩余财产;

G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的过程 A 、 成立清算组B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C 、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D 、 清偿债务E 、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F 、 清算终结

补充:公司特别清算制度

(一)公司清算组的指定与更换

1、清算组的设立

(1)公司自主设立(公184条)

(2)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15天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股东请求(法院)指定

(4)法院直接指定(受理清算案件后)

2、清算组的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更换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阶段公司的地位及代表机关

1、公司清算阶段的地位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公司清算阶段诉讼的代表机关

(1)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三)清算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1、清算通知及公告

(1)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公告的方式——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通知公告方式不当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申报

(1)债权人对债权核定的异议权、重新核定请求权、债权确认之诉提起权

适用情形:第一,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第二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

诉讼的被告:公司

(2)债权人延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①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②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③(如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例外: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④破产申请的排除

(三)清算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自行清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不得执行!

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清算期间

一般:清算组成立以后6个月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5、清算程序中出现破产原因的处理

背景: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1)破产宣告的排除

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法院认可,破产宣告排除。

(2)破产宣告

债权人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宣告破产。

(四)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责任类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类型: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可请求责任分担

(五)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1、清算组对公司及债权人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3)。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23Ⅱ、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

甲、乙公司和丙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出资如下:厂房作价33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9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350万元,合计为920万元。甲则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350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50万元,以劳务出资80万,2001年6月9日,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2002年1月25日,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丙单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经营方针。

2002年11月28日,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了定期股东会会议。此次会议主要讨论公司章程的修改。甲和丙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乙公司称自己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足以通过该修改方案。

【案例分析】

2003年3月30日,在一次财务清查中,发现乙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只有210万元,远远低于公司成立时所作价的330万,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三位股东的出资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能否单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

(3)乙公司称自己拥有的表决权,足以通过修改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4)乙公司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甲、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本案中其他股东出资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也达到了注册资本的30℅。

(2)丙可以单独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丙以货币出资部分是合法的,共150万元已达到注册资本的10℅ ,所以他的提出是合法的。

(3)乙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达到持有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只有半数以上,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4)乙对于出资不足部分应当补足,而当他不能补足时,甲、丙应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有明显差额时,该股东应当补足,不能补足的,设立时的股东负连带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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