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件合作协议

律师案件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均是从事法律工作,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十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1、甲方的异地业务给乙方代理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负责接待,尽责商谈并签订委托合同,由乙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甲方为辅予以配合。乙方在与当事人接洽完毕的当日,应当将接待的情况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存在多次与当事人协商或接待的,也应当在每次结束的当日将情况以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当在当日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或身份信息等以信件、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给甲方一份,并签上乙方的名字。

当事人确定由甲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的,乙方为辅予以配合。

2、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可以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或乙方与其他律师共同代理;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乙方可以接受转委托的法律事务。

3、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出庭参与仲裁、诉讼或参与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等。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另行签订。一方在代理当事人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4、代理方代理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发送律师函件、调解、和解、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及其它任何可以解决当事人委托事务的法律方式。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查档费、实物变现费由当事人支付或委托代理方代为支付。

5、不论与当事人采取何种委托代理方式,除第4条所列费用外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乙方支付给甲方总费用的 40%代理费用,剩余的60%属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自己律所管理费用和所有税费);因同一个案件的二审、再审、执行等,或者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法律顾问等,或者此后其他任何法律事务,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应当按照本条约定比例履行。

6、乙方应当在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当事人分批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乙方也应当在收到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

7、甲乙双方均深知案源、案件是律师执业生存的唯一依赖,双方均应当十分诚实守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均是主观故意。一方不提供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者不告知已经与当事人建立的委托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合谋侵害另一方利益、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而没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收取的费用没有与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或者不告知或少告知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少分配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的、或者将案件转给或介绍给他人代理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全部的委托合同总金额及私自收取费用的总和的全部代理费用支付给另一方,并按照全部代理费用的20%计算违约金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对违约金提出任何抗辩。

8、本合同自乙方回寄或回传至甲方之日起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案件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均是从事法律工作,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十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1、甲方的异地业务给乙方代理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负责接待,尽责商谈并签订委托合同,由乙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甲方为辅予以配合。乙方在与当事人接洽完毕的当日,应当将接待的情况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存在多次与当事人协商或接待的,也应当在每次结束的当日将情况以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当在当日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或身份信息等以信件、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给甲方一份,并签上乙方的名字。

当事人确定由甲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的,乙方为辅予以配合。

2、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可以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或乙方与其他律师共同代理;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乙方可以接受转委托的法律事务。

3、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出庭参与仲裁、诉讼或参与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等。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另行签订。一方在代理当事人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4、代理方代理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发送律师函件、调解、和解、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及其它任何可以解决当事人委托事务的法律方式。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查档费、实物变现费由当事人支付或委托代理方代为支付。

5、不论与当事人采取何种委托代理方式,除第4条所列费用外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乙方支付给甲方总费用的 40%代理费用,剩余的60%属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自己律所管理费用和所有税费);因同一个案件的二审、再审、执行等,或者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法律顾问等,或者此后其他任何法律事务,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应当按照本条约定比例履行。

6、乙方应当在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当事人分批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乙方也应当在收到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

7、甲乙双方均深知案源、案件是律师执业生存的唯一依赖,双方均应当十分诚实守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均是主观故意。一方不提供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者不告知已经与当事人建立的委托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合谋侵害另一方利益、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而没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收取的费用没有与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或者不告知或少告知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少分配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的、或者将案件转给或介绍给他人代理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全部的委托合同总金额及私自收取费用的总和的全部代理费用支付给另一方,并按照全部代理费用的20%计算违约金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对违约金提出任何抗辩。

8、本合同自乙方回寄或回传至甲方之日起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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