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 事宜 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2)

1.„诉讼仲裁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执行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 人民币

1.5. 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 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先行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 129 800 900 559 8744

1.7. 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 邮 编: 200030

电 话:[1**********]

联 系 人: 电 邮:

客 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邮: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按约定的律师费全额收取。

二. 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 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 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 无论何时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 5‰ × 延期支付天数)。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在结案后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1.协议的解除

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就约定全部金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已支付,将不予退还;如系风险代理,按风险代理可预期全额律师费金额的80%支付律师费。

2.10.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

2.11.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2.12.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

2.13.附件

本合同附件《法律风险告知书》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客户应仔细阅读。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客 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法律服务合同之附件)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好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

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法律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时间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但请您及时领取;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他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执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如果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签署合同。

客户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客户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 事宜 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2)

1.„诉讼仲裁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执行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 人民币

1.5. 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 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先行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 129 800 900 559 8744

1.7. 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 邮 编: 200030

电 话:[1**********]

联 系 人: 电 邮:

客 户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邮: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按约定的律师费全额收取。

二. 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 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 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 无论何时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 5‰ × 延期支付天数)。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在结案后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1.协议的解除

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就约定全部金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已支付,将不予退还;如系风险代理,按风险代理可预期全额律师费金额的80%支付律师费。

2.10.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

2.11.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2.12.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

2.13.附件

本合同附件《法律风险告知书》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客户应仔细阅读。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客 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法律服务合同之附件)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好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

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法律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时间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但请您及时领取;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他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执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如果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签署合同。

客户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客户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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