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难原因解析及对对策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同时实践中行政诉讼也面临立案难,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中立案难问题尤为突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甚至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一、原因   (一) 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理论困境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1)行政权的特性。权力的运行具有权威性、能动性,当权力不受控制时,它就趋于膨胀,具有破坏性。行政权还具有效率性,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要求及时、高效,行政权容易突破权力范围,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危害。(2)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它不能直接牵制行政权的扩张,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司法权的限制。(3)诉权的选择性。诉权是立法权的外在表现之一,公民通过立法获得诉权,继而得到与行政权抗衡的地位,诉权具有可选择性。(4)被动的司法权和可选择的诉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较为有限。   (二)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客观因素   1、法院受理范围有限。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少案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判断错误,以致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诉至法院,导致无法立案。   2、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技巧不当。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或过多等。   3、司法环境与独立审判不相适应。原因不外乎两个:第一,行政机关的有些行政行为不是太规范,为了避免败诉,就可能出台某个土政策,干预案件的正常受理;第二,有的地方政府在搞所谓的“中心工作”时,像城中村改造,在时间进度上要求非常快。如果法院受理相应的起诉,就会整体上拖着个项目的后腿。   (三)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实体原因   1、过于注重诉前协调。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而在但近几年强调大调解背景下,尤其涉及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较多的群体性案件,诉前协调是较为妥当的结案方式,导致法院受理行政诉状后尽可能不立案,竭力诉前协调结案。   2、立案审查主体不确定。自1997年4月立审分离就被确立为立案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实践中,行政案件还是由行政庭担任立案审查的角色,而行政庭倾向于严把行政诉讼立案关。   3、受案范围不清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三个标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行为标准,即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权益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是否有利害关系;三是是否属于法定排除事项。这些标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模棱两可、界限不清的情况,由于理解不同,各法院受案也较为混乱。[1]   (四)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程序原因   1、立案审查程序不规范。立案审查的本意是消除虚假型恶意诉讼,但在实践中经常成为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有的法院收到行政起诉材料后,不立不裁,也不给起诉人收据或者收条,起诉人难以证明法院的不作为,有苦难言。   2、误用和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满足了个案正义的需要,填补了法律漏洞,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又蕴涵着因理解偏差被误用和因非正义目的被滥用的危险。   3、法律规定的裁判方式也非常单一。比如,老百姓起诉一个行政机关,说我申请了一个采矿的许可,条件都符合,但政府驳回了我的申请。那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看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法院也只能判决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将采矿权直接判决给原告,这些都决定了司法不是万能的。   4、行政案件执行难。一些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法院审判消极应对,传唤不到庭、笔录不签字、判决不执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遇到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判决执行难,少数行政机关甚至利用各种权力资源阻碍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2]   二、对策   (一) 完善行政诉讼立法,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1、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诉讼立案材料规定》,让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规定提供行政诉讼立案所需的具体材料,这既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也减轻法院审查立案材料的诉累。   2、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如将“职权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确立起诉权的基准。   3、确定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主体。行政案件若由立案庭全权审查,有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案件难以甄别;若由行政庭全权审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就部门职能的划分而言,也有越权之嫌。[3]   (二) 构建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等。   1、构建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由党委政法委、政府或人民法院负责牵头,吸纳包括纪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多方联动、优势互补、有效监督的平台,联合参与纠纷调处,努力实现重大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诉讼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自身执法领域的执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改进执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方面压力也会大幅度减少。   3、取消均衡结案率和涉诉信访率的考核指标。让公正审判成为法院的第一要务,让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审判的唯一目标。消除外来牵绊审判人员精力和时间的不合理考核指标,使审判人员专注于提升审判能力和优化司法作风。   (三) 构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体系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立案监督和法院院长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行政立案监督,追究审判人员在立案程序中某些“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引导媒体、网络对行政立案的监督。监督是促使行为规范化的外部动力,媒体、网络的适当关注和监督,会增强法院公正裁判的责任感,能引起相关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来自网络的声音,现已成为一种巨大的舆论力量,合法规范的网络监督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辜胜阻,庄芹芹,方浪. 破解行政诉讼顽疾关键在于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家.2014,(03):9-11.   [2]梁国栋.挣脱行政诉讼立案难“瓶颈”[N].中国人大,2014-01-16(24).   [3]李星星. 行政诉讼立案难原因的类型化分析与破解对策[J].工会论坛.2013,19(06):51-54.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同时实践中行政诉讼也面临立案难,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中立案难问题尤为突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甚至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一、原因   (一) 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理论困境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1)行政权的特性。权力的运行具有权威性、能动性,当权力不受控制时,它就趋于膨胀,具有破坏性。行政权还具有效率性,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要求及时、高效,行政权容易突破权力范围,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危害。(2)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它不能直接牵制行政权的扩张,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司法权的限制。(3)诉权的选择性。诉权是立法权的外在表现之一,公民通过立法获得诉权,继而得到与行政权抗衡的地位,诉权具有可选择性。(4)被动的司法权和可选择的诉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较为有限。   (二)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客观因素   1、法院受理范围有限。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少案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判断错误,以致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诉至法院,导致无法立案。   2、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技巧不当。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或过多等。   3、司法环境与独立审判不相适应。原因不外乎两个:第一,行政机关的有些行政行为不是太规范,为了避免败诉,就可能出台某个土政策,干预案件的正常受理;第二,有的地方政府在搞所谓的“中心工作”时,像城中村改造,在时间进度上要求非常快。如果法院受理相应的起诉,就会整体上拖着个项目的后腿。   (三)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实体原因   1、过于注重诉前协调。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而在但近几年强调大调解背景下,尤其涉及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较多的群体性案件,诉前协调是较为妥当的结案方式,导致法院受理行政诉状后尽可能不立案,竭力诉前协调结案。   2、立案审查主体不确定。自1997年4月立审分离就被确立为立案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实践中,行政案件还是由行政庭担任立案审查的角色,而行政庭倾向于严把行政诉讼立案关。   3、受案范围不清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三个标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行为标准,即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权益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是否有利害关系;三是是否属于法定排除事项。这些标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模棱两可、界限不清的情况,由于理解不同,各法院受案也较为混乱。[1]   (四)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程序原因   1、立案审查程序不规范。立案审查的本意是消除虚假型恶意诉讼,但在实践中经常成为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有的法院收到行政起诉材料后,不立不裁,也不给起诉人收据或者收条,起诉人难以证明法院的不作为,有苦难言。   2、误用和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满足了个案正义的需要,填补了法律漏洞,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又蕴涵着因理解偏差被误用和因非正义目的被滥用的危险。   3、法律规定的裁判方式也非常单一。比如,老百姓起诉一个行政机关,说我申请了一个采矿的许可,条件都符合,但政府驳回了我的申请。那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看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法院也只能判决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将采矿权直接判决给原告,这些都决定了司法不是万能的。   4、行政案件执行难。一些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法院审判消极应对,传唤不到庭、笔录不签字、判决不执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遇到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判决执行难,少数行政机关甚至利用各种权力资源阻碍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2]   二、对策   (一) 完善行政诉讼立法,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1、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诉讼立案材料规定》,让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规定提供行政诉讼立案所需的具体材料,这既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也减轻法院审查立案材料的诉累。   2、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如将“职权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确立起诉权的基准。   3、确定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主体。行政案件若由立案庭全权审查,有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案件难以甄别;若由行政庭全权审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就部门职能的划分而言,也有越权之嫌。[3]   (二) 构建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等。   1、构建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由党委政法委、政府或人民法院负责牵头,吸纳包括纪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多方联动、优势互补、有效监督的平台,联合参与纠纷调处,努力实现重大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诉讼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自身执法领域的执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改进执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方面压力也会大幅度减少。   3、取消均衡结案率和涉诉信访率的考核指标。让公正审判成为法院的第一要务,让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审判的唯一目标。消除外来牵绊审判人员精力和时间的不合理考核指标,使审判人员专注于提升审判能力和优化司法作风。   (三) 构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体系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立案监督和法院院长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行政立案监督,追究审判人员在立案程序中某些“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引导媒体、网络对行政立案的监督。监督是促使行为规范化的外部动力,媒体、网络的适当关注和监督,会增强法院公正裁判的责任感,能引起相关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来自网络的声音,现已成为一种巨大的舆论力量,合法规范的网络监督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辜胜阻,庄芹芹,方浪. 破解行政诉讼顽疾关键在于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家.2014,(03):9-11.   [2]梁国栋.挣脱行政诉讼立案难“瓶颈”[N].中国人大,2014-01-16(24).   [3]李星星. 行政诉讼立案难原因的类型化分析与破解对策[J].工会论坛.2013,19(06):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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