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订的交通法规的评价分析

  摘 要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不仅要客观的将酒后驾车严格化、犯罪化;还要有针对性的加大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的稽查。力求深入和准确的揭示酒驾入刑后出现的弃车逃逸、司机拒检、与执法者周旋、代价乱象丛生的现象。同时对有关执法部门对处罚意见不等,处理力度较小的一系列现象严惩不贷。本文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调查,揭示酒后驾车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对新疆库尔勒地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库尔勒地区酒后驾驶在入刑后产生一系列现象。即依据现行立法,又摆脱注释法学窠臼。重在阐析酒驾入刑后产生现象的基本范畴,本质原因、基本法律应用的执行力度、以及执法者在新的交通法规颁布后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通过现象产生的原因得出更有利于严禁酒后驾驶,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酒后驾车 危害分析 制约对策   作者简介:王竹青,新疆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交通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5-02   一、酒后驾车的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只需承担行政处罚,而无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法处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则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针对酒后驾车的立法势在必行。而且在量刑程度上也在逐步加重,通过严格的法律依据来约束和降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这也是酒驾立法的根本原因。尽管如此,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这也要求我们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在过去的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于违法者主要采取简单的罚款和扣分,一些相关部门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界定比较模糊,这也就间接的让一些酒驾者钻了空子。从而未能对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同时,执法者中也不缺乏徇私舞弊的行为,这都是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袒护,也是不严格依法执法或者违法执法的具体表现。   二、治理酒驾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界定模糊   通过对库尔勒市法院、检察院、交警队等各部门的走访,了解到各个部门之间对酒后驾驶处罚的态度看法不一。库尔勒市交警部门认为在经过醉酒驾驶处理流程后移送法院起诉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对这种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通常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削弱了执法部门的威慑力。我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就如何处罚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达成共识,这将是对各个部门执行力度之间相互影响的大问题。   (二)执法存在空当   据库尔勒市执法交警的叙述,一些司机拒检的原因是不想面对酒驾的处罚才拒绝执法者的检查,有的甚至在检查时选择了逃跑或拒不开门接受检查。由于库尔勒市交警介绍验血、等报告、笔录、网上办案、采集信息等流程下来,最快也得四五个小时。导致当事人借着酒劲无理取闹,拒绝配合酒精测试。一开始遇到拒检,需要上报,批准后才能血检。由于处理流程的时间较长,从发现到抽血取证存在时间差,这也让很多酒驾司机伺机利用这点采取拖延战术,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降下来,让酒驾者钻了执法的空子。从而逃避处罚。   (三)配套服务及硬件设施不完善   由于代驾现象的乱象丛生,也间接的导致了代驾行业更多问题的出现。首先是代驾行业收费不一,其次代驾的信誉度较低,由于合同双方不了解将要接触的人,不免产生害怕和担心。最后是没有完整统一的机制来规范,代驾服务从业机构多以其他相关行业注册或由其他相关行业兼营。尚无统一完整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代驾服务部门经行监管,整个行业收费无统一标准故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随意设立的代驾服务机构或个人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赔偿。   三、酒后驾车的制约对策   (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建立长效执法与执法监督机制,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是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的法治保障。治理酒后驾驶是一项长期性的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成员来共同配合、协助能够完成好的法治建设工程。因此,公安机关、执法监管管理部门要与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做到快速审核、快速执行、执行到位,提高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率,做到该暂扣的一律暂扣、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同时,为了保障交通民警执法权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到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中,对那些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处置、严厉打击。要结合库尔勒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细化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验、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要解决违法成本太低这个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制,甚至提高到刑事层次上,国家《刑法》对酒后驾驶需深入探讨、完善。针对广大公民。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气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立体式宣传,弘扬全新的酒文化,全面提高社会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教育人们养成良好饮酒和驾车习惯使醉驾入刑这一法律概念深入人心,为醉驾入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配备完善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提高血液酒精检测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快速录入系统,对异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要及时完整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日常化的执法必严才是减少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法治良药。坚持严格查处力度,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真正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对特定区域内酒后驾车的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酒驾的高发时段和高发区域,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高发时段和区域的巡逻频度,提高打击效率。针对重点区域实施警力的高密度覆盖,严防死守,不留工作死角。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漏一人,彻底打消酒驾者的侥幸心理。针对酒后驾车高发的重点时段,投入警力加以管控。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夜间执法力量,坚持每天夜间有足够的能够形成威慑力的警力进行路面查处工作,在社会上形成整治工作天天有的局面,以震慑酒驾。根据酒驾发生的新特点、新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措施,采取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变换查处岗位等诸多应对措施,变被动为主动,以超常的工作举措,巩固整治成效。   (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首先,增加代驾人员,为代驾这一行业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当规范各个酒店是否都有监察人员,主要针对酒后驾车这一类顾客。最后,法者注重提升业务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以执法教育培训为抓手,进一步增强民警查处醉驾违法的执行程序,使民警全面掌握了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保证办案水平和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代价机制。因此对我国目前一些一线城市的酒后代驾行业做一了解,希望能够做一借鉴。我国一些一线城市已经开始走向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行业规范。希望库尔勒市工商局也对“代驾公司”的登记申请做一考虑。已登记的公司则可申请增添“灵活车驾驶服务”的经营范畴。并对代驾的收费的相关规定也已有了初步标准。一是按市区内和市区外两个区域统一收费,二是打的收费。像打出租车一样,按公里数收费,不论哪种方式都要按照服务时间段分不同的档次,时间越晚收费越高。明确代驾服务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业收费标准,制作代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准入标准等多措并举,规范代驾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执法部门结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家庭成员温馨劝诫等活动,提高家庭成员拒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建立杜绝酒驾的法制意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演讲等活动,倡导文明驾车的交通理念。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执法部门要与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签订“劝阻酒驾”协议,引导经营者义务参与预防,劝阻酒后驾驶。积极鼓励推行“酒后代驾”服务,培养正规放心的代驾公司,推广设立劝诫酒后驾驶义务宣传员的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比以前更加严厉。机动车驾驶员要珍惜生命,既要保护自身安全,又不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才能是新交通法规的顺利运行,为人民群众起到保障作用。   综合上述我们不难看出,酒驾入刑是民众意志的集中反映,虽然一直伴随质疑声,但实践证明,从立法上对醉酒行为进行规整效果立竿见影。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并不能全然移民一出发,还需综合考虑本法的本意,毕竟判刑不是目的,通过“酒驾入刑“指引公众树立文明驾驶观念,杜绝酒驾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文明驾驶行为模式,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当然光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除了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量刑标准外,还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再也不会听到因酒后驾驶酿造的悲剧。交通安全管理,国家作为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从整体上、各个方面配合管理和防范才会收到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旭峰.从社会学视角解读酒后驾车现象.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2]栾颖娜.论我国"酒驾"问题的治理对策.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摘 要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不仅要客观的将酒后驾车严格化、犯罪化;还要有针对性的加大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的稽查。力求深入和准确的揭示酒驾入刑后出现的弃车逃逸、司机拒检、与执法者周旋、代价乱象丛生的现象。同时对有关执法部门对处罚意见不等,处理力度较小的一系列现象严惩不贷。本文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调查,揭示酒后驾车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对新疆库尔勒地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库尔勒地区酒后驾驶在入刑后产生一系列现象。即依据现行立法,又摆脱注释法学窠臼。重在阐析酒驾入刑后产生现象的基本范畴,本质原因、基本法律应用的执行力度、以及执法者在新的交通法规颁布后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通过现象产生的原因得出更有利于严禁酒后驾驶,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酒后驾车 危害分析 制约对策   作者简介:王竹青,新疆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交通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5-02   一、酒后驾车的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只需承担行政处罚,而无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法处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则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针对酒后驾车的立法势在必行。而且在量刑程度上也在逐步加重,通过严格的法律依据来约束和降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这也是酒驾立法的根本原因。尽管如此,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这也要求我们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在过去的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于违法者主要采取简单的罚款和扣分,一些相关部门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界定比较模糊,这也就间接的让一些酒驾者钻了空子。从而未能对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同时,执法者中也不缺乏徇私舞弊的行为,这都是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袒护,也是不严格依法执法或者违法执法的具体表现。   二、治理酒驾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界定模糊   通过对库尔勒市法院、检察院、交警队等各部门的走访,了解到各个部门之间对酒后驾驶处罚的态度看法不一。库尔勒市交警部门认为在经过醉酒驾驶处理流程后移送法院起诉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对这种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通常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削弱了执法部门的威慑力。我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就如何处罚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达成共识,这将是对各个部门执行力度之间相互影响的大问题。   (二)执法存在空当   据库尔勒市执法交警的叙述,一些司机拒检的原因是不想面对酒驾的处罚才拒绝执法者的检查,有的甚至在检查时选择了逃跑或拒不开门接受检查。由于库尔勒市交警介绍验血、等报告、笔录、网上办案、采集信息等流程下来,最快也得四五个小时。导致当事人借着酒劲无理取闹,拒绝配合酒精测试。一开始遇到拒检,需要上报,批准后才能血检。由于处理流程的时间较长,从发现到抽血取证存在时间差,这也让很多酒驾司机伺机利用这点采取拖延战术,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降下来,让酒驾者钻了执法的空子。从而逃避处罚。   (三)配套服务及硬件设施不完善   由于代驾现象的乱象丛生,也间接的导致了代驾行业更多问题的出现。首先是代驾行业收费不一,其次代驾的信誉度较低,由于合同双方不了解将要接触的人,不免产生害怕和担心。最后是没有完整统一的机制来规范,代驾服务从业机构多以其他相关行业注册或由其他相关行业兼营。尚无统一完整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代驾服务部门经行监管,整个行业收费无统一标准故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随意设立的代驾服务机构或个人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赔偿。   三、酒后驾车的制约对策   (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建立长效执法与执法监督机制,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是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的法治保障。治理酒后驾驶是一项长期性的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成员来共同配合、协助能够完成好的法治建设工程。因此,公安机关、执法监管管理部门要与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做到快速审核、快速执行、执行到位,提高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率,做到该暂扣的一律暂扣、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同时,为了保障交通民警执法权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到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中,对那些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处置、严厉打击。要结合库尔勒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细化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验、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要解决违法成本太低这个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制,甚至提高到刑事层次上,国家《刑法》对酒后驾驶需深入探讨、完善。针对广大公民。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气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立体式宣传,弘扬全新的酒文化,全面提高社会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教育人们养成良好饮酒和驾车习惯使醉驾入刑这一法律概念深入人心,为醉驾入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配备完善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提高血液酒精检测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快速录入系统,对异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要及时完整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日常化的执法必严才是减少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法治良药。坚持严格查处力度,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真正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对特定区域内酒后驾车的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酒驾的高发时段和高发区域,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高发时段和区域的巡逻频度,提高打击效率。针对重点区域实施警力的高密度覆盖,严防死守,不留工作死角。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漏一人,彻底打消酒驾者的侥幸心理。针对酒后驾车高发的重点时段,投入警力加以管控。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夜间执法力量,坚持每天夜间有足够的能够形成威慑力的警力进行路面查处工作,在社会上形成整治工作天天有的局面,以震慑酒驾。根据酒驾发生的新特点、新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措施,采取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变换查处岗位等诸多应对措施,变被动为主动,以超常的工作举措,巩固整治成效。   (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首先,增加代驾人员,为代驾这一行业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当规范各个酒店是否都有监察人员,主要针对酒后驾车这一类顾客。最后,法者注重提升业务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以执法教育培训为抓手,进一步增强民警查处醉驾违法的执行程序,使民警全面掌握了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保证办案水平和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代价机制。因此对我国目前一些一线城市的酒后代驾行业做一了解,希望能够做一借鉴。我国一些一线城市已经开始走向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行业规范。希望库尔勒市工商局也对“代驾公司”的登记申请做一考虑。已登记的公司则可申请增添“灵活车驾驶服务”的经营范畴。并对代驾的收费的相关规定也已有了初步标准。一是按市区内和市区外两个区域统一收费,二是打的收费。像打出租车一样,按公里数收费,不论哪种方式都要按照服务时间段分不同的档次,时间越晚收费越高。明确代驾服务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业收费标准,制作代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准入标准等多措并举,规范代驾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执法部门结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家庭成员温馨劝诫等活动,提高家庭成员拒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建立杜绝酒驾的法制意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演讲等活动,倡导文明驾车的交通理念。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执法部门要与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签订“劝阻酒驾”协议,引导经营者义务参与预防,劝阻酒后驾驶。积极鼓励推行“酒后代驾”服务,培养正规放心的代驾公司,推广设立劝诫酒后驾驶义务宣传员的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比以前更加严厉。机动车驾驶员要珍惜生命,既要保护自身安全,又不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才能是新交通法规的顺利运行,为人民群众起到保障作用。   综合上述我们不难看出,酒驾入刑是民众意志的集中反映,虽然一直伴随质疑声,但实践证明,从立法上对醉酒行为进行规整效果立竿见影。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并不能全然移民一出发,还需综合考虑本法的本意,毕竟判刑不是目的,通过“酒驾入刑“指引公众树立文明驾驶观念,杜绝酒驾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文明驾驶行为模式,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当然光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除了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量刑标准外,还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再也不会听到因酒后驾驶酿造的悲剧。交通安全管理,国家作为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从整体上、各个方面配合管理和防范才会收到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旭峰.从社会学视角解读酒后驾车现象.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2]栾颖娜.论我国"酒驾"问题的治理对策.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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