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

1、国有化: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2、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4、普惠制(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初级农产品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5、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6、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冲突。

8、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9、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10、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1、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2、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3、反致 狭义的反致

广义的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

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外国法院说: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14、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与法院地国家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15、合同自体法: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16、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权利。

1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

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18、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0、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政府利益分析说

22、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

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3、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2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6、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7、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20、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3实质上变更: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24、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25、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2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3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3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3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

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4、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5、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36、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37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38、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39、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4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4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42、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43、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44、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45、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46、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8、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49、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5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法

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3、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法律意义来讲应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4、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5、 造法性条约: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

6、 契约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7、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8、 国际法编纂: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狭义:一般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他

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9、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0、 强行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的一个概念

11、 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12、 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3、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14、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15、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以分为联邦和邦联

16、 联邦: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

17、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18、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0、 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依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22、 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 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 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25、 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26、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 国际不法行为: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

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28、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9、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30、 内水。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31、 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32、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成文国界河流

33、 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34、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35、 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给予某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

36、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37、 内海: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38、 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华人上下客货的海域,称为港口。

39、 海湾: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40、 海峡: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花样的狭窄天然水道

41、 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42、 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43、 毗连区:指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4、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45、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46、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47、 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48、 群岛: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的实体。

49、 公海:指不包括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以外便是公海。

50、 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1、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52、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3、 平行开发原则: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

54、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55、 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57、 外交保护(权):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58、 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59、 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60、 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61、 人权: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62、 国际组织: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63、 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

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64、 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65、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定。

66、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67、 缔约权: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68、 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69、 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70、 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71、 条约的修订: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72、 条约的修正: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3、 条约的修改: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4、 国际争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75、 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一般法律原则

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包括两类:

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国际私法

1、国有化: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2、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4、普惠制(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初级农产品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5、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6、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冲突。

8、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9、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10、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1、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2、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3、反致 狭义的反致

广义的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

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外国法院说: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14、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与法院地国家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15、合同自体法: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16、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权利。

1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

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18、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0、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政府利益分析说

22、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

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3、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2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6、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7、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20、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3实质上变更: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24、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25、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2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3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3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3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

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4、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5、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36、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37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38、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39、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4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4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42、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43、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44、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45、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46、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8、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49、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5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法

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3、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法律意义来讲应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4、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5、 造法性条约: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

6、 契约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7、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8、 国际法编纂: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狭义:一般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他

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9、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0、 强行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的一个概念

11、 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12、 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3、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14、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15、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以分为联邦和邦联

16、 联邦: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

17、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18、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0、 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依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22、 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 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 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25、 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26、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 国际不法行为: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

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28、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9、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30、 内水。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31、 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32、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成文国界河流

33、 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34、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35、 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给予某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

36、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37、 内海: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38、 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华人上下客货的海域,称为港口。

39、 海湾: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40、 海峡: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花样的狭窄天然水道

41、 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42、 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43、 毗连区:指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4、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45、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46、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47、 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48、 群岛: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的实体。

49、 公海:指不包括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以外便是公海。

50、 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1、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52、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3、 平行开发原则: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

54、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55、 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57、 外交保护(权):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58、 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59、 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60、 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61、 人权: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62、 国际组织: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63、 联合国专门机构: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

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64、 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65、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定。

66、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67、 缔约权: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68、 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69、 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70、 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71、 条约的修订: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72、 条约的修正: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3、 条约的修改: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4、 国际争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75、 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一般法律原则

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包括两类:

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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