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草原承包合同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印制
草原承包合同说明
1、根据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要求,为加强草原承包信息化,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规范化管 理,现对旧版的《草原承包合同书》进行修订,在原草场承 包基础上换发新证。
2、本合同有限期限与草原使用权证、原草原承包合同 书一致—经签订,承包人即拥有所承包草原的经营权。
3、本合同中的填写内容涂改无效。双方当事人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合同内容未尽事宜 进行补充。
4. 本合同适用于家庭、个人承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人工饲草料地。使用类型是指天然草原的使用类型,如夏草场、冬草场、春秋草场、四季草场,包括人工饲草料地。
5、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理站、所)监督和指导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本合同,做好承包合同电子信息录入及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6、合同编号【 】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祛》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 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
承包方:
地址:
二、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三、承包方承包草场基本情况
四、地理位置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草原上附属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袭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围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每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承包期期内,本合同平以发包方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以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原因承包草原被征占用的;
2、承包时间到期的;
3、继承等原因使承包草原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情形,应依法解除: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改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承包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草场用途,造成承包草场大面积破坏,无法恢复的;
3、非法变卖承包草原的;
4、承包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承包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方非法流转草原的,应承担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草原监理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草原行政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留存底档一份。
发包方签字:
承包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草原承包合同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印制
草原承包合同说明
1、根据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要求,为加强草原承包信息化,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规范化管 理,现对旧版的《草原承包合同书》进行修订,在原草场承 包基础上换发新证。
2、本合同有限期限与草原使用权证、原草原承包合同 书一致—经签订,承包人即拥有所承包草原的经营权。
3、本合同中的填写内容涂改无效。双方当事人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合同内容未尽事宜 进行补充。
4. 本合同适用于家庭、个人承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人工饲草料地。使用类型是指天然草原的使用类型,如夏草场、冬草场、春秋草场、四季草场,包括人工饲草料地。
5、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理站、所)监督和指导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本合同,做好承包合同电子信息录入及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6、合同编号【 】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祛》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 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
承包方:
地址:
二、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三、承包方承包草场基本情况
四、地理位置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草原上附属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袭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围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每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承包期期内,本合同平以发包方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以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原因承包草原被征占用的;
2、承包时间到期的;
3、继承等原因使承包草原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情形,应依法解除: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改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承包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草场用途,造成承包草场大面积破坏,无法恢复的;
3、非法变卖承包草原的;
4、承包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承包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方非法流转草原的,应承担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草原监理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草原行政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留存底档一份。
发包方签字:
承包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