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1.08.14 - 实施日期:2001.09.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干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 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干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第七条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万美元;

(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3O年;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其它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0万美元,并具有 3年以上的租赁从业经验。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OO万美元;

(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O%;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2O年;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认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在获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

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四)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五)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二)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附带技术,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其它租赁公司进口用于租赁的设备,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由其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金额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O倍。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解散、清算应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同中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1.08.14 - 实施日期:2001.09.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干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 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干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第七条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万美元;

(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3O年;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其它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0万美元,并具有 3年以上的租赁从业经验。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OO万美元;

(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O%;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2O年;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认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在获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

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四)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五)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二)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附带技术,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其它租赁公司进口用于租赁的设备,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由其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金额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O倍。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解散、清算应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同中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做GP
  • 问题: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 答复: 一. 定义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 ...查看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查看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人: 发布时间:1998-02-17 (1998 年 2 月 17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 8 号令发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查看


  •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
  • 一.我国土地分类与土地权利概述 (一)土地的分类 在我国,依据不同的标准,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依据土地的所有权属.自然属性.用途.质量.承载状况等进行分类,本文仅介绍与企业改制(本文所称的改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 ...查看


  • 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 ...查看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6月) 目 录 资本项目管理 ................................................................. 3 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查看


  •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 ...查看


  • 国有土地有哪些特殊有偿使用方式?
  •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提出对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还规定授权经营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 ...查看


  • 金融行业所得税税务检查
  • 金融行业所得税税务检查 偷税分析 一.金融行业发展分析为了迎接金融业的开放,由国家主导,对金融行业经过2001年至今五年金融改革,经历了剥离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上市四个阶段的,整个金融行业可谓是脱胎换骨,同时随着中国经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