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宣传材料

学校安全宣传材料

1、国家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学生和家长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确保学生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⑴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⑵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⑶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⑷学生自杀、自伤的; ⑸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⑹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⑴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⑵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⑶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⑷其他在学

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⑶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⑷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⑸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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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学生和家长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确保学生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⑴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⑵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⑶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⑷学生自杀、自伤的; ⑸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⑹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⑴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⑵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⑶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⑷其他在学

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⑶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⑷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⑸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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