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2-2005 (一)室内净高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到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二)楼梯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在适量加宽。

(2)每个梯段的他不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4)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他不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5)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栏杆应采用不宜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7)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表1-1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处的他不宽度不应小于0.22m。 (三)台阶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他不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护栏设施。 (四)坡道

(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顶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

宅)时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3)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

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六)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材料、构造做法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2规定。

屋面的排水坡度 表1-2

(七)窗

临空的窗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八)墙身防潮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撞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九)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1)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地板0.30m~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十)对厕所、盥洗室、浴室的一般规定

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十一)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道。中高层及高层建筑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储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二、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m~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4)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1)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2.黑板下沿与讲台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mm~900mm,中学宜为1000mm~1100mm。 (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

2.教室、实验室的窗靠外墙、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的使用、走廊的宽度和通行安全。

3.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4)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5)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6)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窗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措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2)门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3)走道

1.走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1-3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1-3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8。 3.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客房:

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2)门、阳台:

1.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2.客房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3.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2)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3)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2.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4)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外窗窗台距露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4)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露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7)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 四、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

(1)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2)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款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3)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5)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6)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φ40~φ50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8)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步高,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衣10mm.

(9)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一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衣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10)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面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11)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宜设雨篷。阳台底板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12)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2-2005 (一)室内净高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到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二)楼梯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在适量加宽。

(2)每个梯段的他不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4)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他不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5)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栏杆应采用不宜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7)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表1-1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处的他不宽度不应小于0.22m。 (三)台阶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他不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护栏设施。 (四)坡道

(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顶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

宅)时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3)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

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六)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材料、构造做法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2规定。

屋面的排水坡度 表1-2

(七)窗

临空的窗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八)墙身防潮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撞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九)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1)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地板0.30m~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十)对厕所、盥洗室、浴室的一般规定

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十一)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道。中高层及高层建筑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储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二、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m~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4)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1)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2.黑板下沿与讲台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mm~900mm,中学宜为1000mm~1100mm。 (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

2.教室、实验室的窗靠外墙、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的使用、走廊的宽度和通行安全。

3.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4)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5)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6)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窗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措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2)门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3)走道

1.走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1-3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1-3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8。 3.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客房:

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2)门、阳台:

1.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2.客房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3.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2)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3)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2.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4)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外窗窗台距露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4)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露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7)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 四、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

(1)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2)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款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3)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5)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6)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φ40~φ50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8)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步高,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衣10mm.

(9)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一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衣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10)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面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11)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宜设雨篷。阳台底板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12)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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