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13卷第4期 2005年07月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enanMechanicalandElectricalEngineeringCollege  Vol.13№.4

July.2005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魏克枝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22093(2005)0420096202

1 ,,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1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1.2 法律的抽象性

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2)不周延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3)模糊性。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

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1.3 法律的依赖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首先,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有缺漏和盲区;其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执法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像的;再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还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1.4 法律的真空

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在法治国家里,也有些问题法律不能调整,也就是说,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人们的信仰、思想、私生活方面的问题。1.5 法律事实非客观性

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然而有些发生过的事情没有办法认定。只有根据现有掌握的证据来断定,而这种根据证据推断出来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而不等同于“客观事实”。

2 法律局限性之克服

上述法律的局限性,起源于法律作为功能系统工程,其效用的正常发挥受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的依赖性、真空性及法律事实的非客观性是制约法律效力发挥的外部因素;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的内在特点,则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和抽象性,这是妨碍其效用正常发挥的内部因素。那么,如何

收稿日期:2005202226 作者简介:魏克枝(19722),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在读硕士,新乡司法干部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96

魏克枝: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解决法律的局限性呢?主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实行如此严格的限制,需要2.1 严格法律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满足几个前提:第一,立法者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能制

历史上关于如何克服法律局限性问题的种种讨论,定包罗万象的法律;第二,社会相对静止,否则法典会迅也是围绕着法的两个因素:严格法律规则和自由裁量速地与前进的社会生活脱节。总之,法典所提供的严格(创造性司法活动)展开的。历史上提出的解决方案大规则的充分性和可适用性必须能使自由裁量成为多余。致有两类:一是对这两种因素分别极端强调,可称之为在目前看来,作这样的设想过于大胆,根本没有办法实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另一类则现。倾向于把这两种因素加以结合。2.1.3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2.1.1 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并破坏法制

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就是无法司法,就是人治。至的统一。少对于人治来说,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等局限性是不,,所以,我存在的。柏拉图在其早期思想中,坚决主张人治,在他看来,人治是一等好的:,他的观念构成,“:人,即使可以是聪明睿纷繁的事务状况,,使得每智的,然而他有感情,因此就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法律是刚性的,它政治败坏。所以必须实行法治,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相反,政治家的统治全凭其会偏私。但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知识,可以随时应变制定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够适应变能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所以还得让个人根据理智进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的需要”。柏拉图的话击中了法行审裁处理事务,包括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他认为在治的主要要害———惰性。但柏拉图的立论前提———人司法时,如果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在个别案件中导是可信赖的这一命题是不可靠的。在其晚年,柏拉图不致非正义,可用平衡法加以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得不转向性恶论和法治。同时,实行绝对的自由裁量,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法律授予法官以绝对的权力,无疑为司法专横打开了大门。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且若判决完全取决于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常常法官的个性,在法官的个性千差万别的情况下,难以实不能做到公正,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官便可背离法现统一的法制。律的字面含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设想对此种情况将如2.1.2 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何处理,根据这种推知的立法者意图作出判决。

绝对严格规则主义是力图从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2.2 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树立程序正义观念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的立法模式。19世纪的欧洲大陆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是客观基本上处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时代。此一时期,欧洲真实,即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制定了一批法典,如普鲁士国家法存在过的事实一致,达到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经(1704年,19000条)、“历史不可能重演”,有些发生过法国民法典(1804年,2281条)、德国得起实践的检验。然而

民法典(1897年,2385条)。现代西方法学家评价:普鲁的事情可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或者司法机关掌握的现士法典,打算回答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并且以此来否有证据不能完全恢复事情的本来面目,这时,我们该如定那种以解释法律的途径来进行法官立法的一切可能何适用法律呢?我们应该:重构诉讼证明标准,正确看性,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树立程序正义亦正义的观念。实际的解决办法。在这种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条件下,即当我们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来调查、收集证据,仍“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不能达到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审判案件,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适用法律的结果仍只是法律真实,我们应当认为我们的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目的已经达到了。如前面提到过的辛普森案,当陪审团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从法裁决辛无罪时,大多数美国民众认为,辛是杀人犯,但判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的解决方法赋予法决是公正的。因为程序正义亦是正义,法律适用的目的

(责任编辑 律意义。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已经达到了。杨文忠)

(庞德语)显参考文献: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然,19世纪大陆法系的立法者希望运用详密的严格规则[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在司法中绝对地排除自由裁量的因素。绝对严格规则

97

第13卷第4期 2005年07月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enanMechanicalandElectricalEngineeringCollege  Vol.13№.4

July.2005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魏克枝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22093(2005)0420096202

1 ,,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1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1.2 法律的抽象性

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2)不周延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3)模糊性。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

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1.3 法律的依赖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首先,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有缺漏和盲区;其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执法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像的;再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还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1.4 法律的真空

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在法治国家里,也有些问题法律不能调整,也就是说,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人们的信仰、思想、私生活方面的问题。1.5 法律事实非客观性

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然而有些发生过的事情没有办法认定。只有根据现有掌握的证据来断定,而这种根据证据推断出来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而不等同于“客观事实”。

2 法律局限性之克服

上述法律的局限性,起源于法律作为功能系统工程,其效用的正常发挥受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的依赖性、真空性及法律事实的非客观性是制约法律效力发挥的外部因素;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的内在特点,则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和抽象性,这是妨碍其效用正常发挥的内部因素。那么,如何

收稿日期:2005202226 作者简介:魏克枝(19722),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在读硕士,新乡司法干部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96

魏克枝: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解决法律的局限性呢?主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实行如此严格的限制,需要2.1 严格法律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满足几个前提:第一,立法者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能制

历史上关于如何克服法律局限性问题的种种讨论,定包罗万象的法律;第二,社会相对静止,否则法典会迅也是围绕着法的两个因素:严格法律规则和自由裁量速地与前进的社会生活脱节。总之,法典所提供的严格(创造性司法活动)展开的。历史上提出的解决方案大规则的充分性和可适用性必须能使自由裁量成为多余。致有两类:一是对这两种因素分别极端强调,可称之为在目前看来,作这样的设想过于大胆,根本没有办法实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另一类则现。倾向于把这两种因素加以结合。2.1.3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2.1.1 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并破坏法制

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就是无法司法,就是人治。至的统一。少对于人治来说,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等局限性是不,,所以,我存在的。柏拉图在其早期思想中,坚决主张人治,在他看来,人治是一等好的:,他的观念构成,“:人,即使可以是聪明睿纷繁的事务状况,,使得每智的,然而他有感情,因此就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法律是刚性的,它政治败坏。所以必须实行法治,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相反,政治家的统治全凭其会偏私。但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知识,可以随时应变制定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够适应变能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所以还得让个人根据理智进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的需要”。柏拉图的话击中了法行审裁处理事务,包括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他认为在治的主要要害———惰性。但柏拉图的立论前提———人司法时,如果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在个别案件中导是可信赖的这一命题是不可靠的。在其晚年,柏拉图不致非正义,可用平衡法加以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得不转向性恶论和法治。同时,实行绝对的自由裁量,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法律授予法官以绝对的权力,无疑为司法专横打开了大门。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且若判决完全取决于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常常法官的个性,在法官的个性千差万别的情况下,难以实不能做到公正,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官便可背离法现统一的法制。律的字面含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设想对此种情况将如2.1.2 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何处理,根据这种推知的立法者意图作出判决。

绝对严格规则主义是力图从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2.2 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树立程序正义观念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的立法模式。19世纪的欧洲大陆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是客观基本上处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时代。此一时期,欧洲真实,即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制定了一批法典,如普鲁士国家法存在过的事实一致,达到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经(1704年,19000条)、“历史不可能重演”,有些发生过法国民法典(1804年,2281条)、德国得起实践的检验。然而

民法典(1897年,2385条)。现代西方法学家评价:普鲁的事情可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或者司法机关掌握的现士法典,打算回答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并且以此来否有证据不能完全恢复事情的本来面目,这时,我们该如定那种以解释法律的途径来进行法官立法的一切可能何适用法律呢?我们应该:重构诉讼证明标准,正确看性,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树立程序正义亦正义的观念。实际的解决办法。在这种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条件下,即当我们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来调查、收集证据,仍“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不能达到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审判案件,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适用法律的结果仍只是法律真实,我们应当认为我们的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目的已经达到了。如前面提到过的辛普森案,当陪审团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从法裁决辛无罪时,大多数美国民众认为,辛是杀人犯,但判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的解决方法赋予法决是公正的。因为程序正义亦是正义,法律适用的目的

(责任编辑 律意义。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已经达到了。杨文忠)

(庞德语)显参考文献: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然,19世纪大陆法系的立法者希望运用详密的严格规则[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在司法中绝对地排除自由裁量的因素。绝对严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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