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劝阻酒驾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王太川

2012年02月16日10:39    来源:《山西晚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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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2月15日《人民日报》)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并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媒体宣传和公安机关严查的合力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是深入人心。尤其是音乐人高晓松被拘事件,更是起到了出人意料的正面宣传效果。但酒驾醉驾违法,始终只是针对驾驶者本人,现在济南首创新规严管同饮者,这一涉嫌“连坐”的做法自然引发极大的争议。

媒体对此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有误导公众之谬,如将其表述为“司机酒驾,同饮者将被处罚”(事实上并无处罚),“追责同饮者”(其实亦无需负法律责任),有点耸人听闻的标题党作派,或者干脆就是驾驭汉语言的能力有限,找不到更确切的词汇所致。不过即便如此,济南警方的规定依然难脱浓重的 “连坐”意味——不问案情需要与否,凡与被查处的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一律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将未进行劝阻的同饮者抄告所在单位,由其加强教育等。严查酒驾固然可嘉,应否“殃”及他人却值得讨论。

首先来看 “同饮者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这条。因办案询问公民固然是警方的职权,但于此处却有枉用滥用之嫌。因为根据现行相关法规,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都极其简便易行: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低于80毫克即为酒驾,超过80毫克即为醉驾。凭抽血检测就可下定论的工作,根本就不需要同饮者的佐证。被询问者既不能将未达标准者信口雌黄成酒驾,也推翻不了酒驾或醉驾的事实。询问毫无意义,却有浪费警力之忧。

再看后一条。同饮者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劝阻,是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的关键。但如何坐实此点却让人颇为疑虑。为减轻责任计,当事人一口咬定未曾被劝阻,当是可被理解的自保策略,遇此情形,岂不要众人当场辩论不成?即使多人同证,又凭什么据此就可肯定采信呢?再若酒驾或醉驾当事人为上司,被询问者为下属,即便劝阻过敢说出来吗?如此种种都使这一规定实际上很难落地,只不过徒具观赏价值罢了。

济南警方之所以要追究同饮者,一个重要的理论依凭是,同饮者若不劝阻就是没尽到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问题是,公民有这种义务吗?正如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安全一样,我们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却不能将之绑定并视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见义不勇为,至多可受道德上的责备,而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追责。劝阻饮酒驾车者也是如此。维护公共安全从来就是警察等国家机器而不是民众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里,只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守法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服兵役、纳税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等等,何曾得见维护公共安全也成了公民的法定义务了?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济南警方追究同饮者的做法,虽并无具体的处罚,亦有违法行政之嫌;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与酒驾醉驾当事人同饮者,劝阻与否都是可以的,能劝当然好,不劝也不应该被追究所谓的责任。此事件激起相当的民意反弹,其真正可怖之处,实则乃在于贯穿其中的“连坐”思维,这也是一枝独大的公权的惯性思维。那句臭名昭著的拆迁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就是这一思维的现实映射。再如一人超生,全家受罚等,能举出的例子还有不少。

酒驾醉驾之害,人所共知,对其零容忍已成共识。济南警方欲加之严惩的用心的确值得赞赏,但做法却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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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2月15日《人民日报》)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并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媒体宣传和公安机关严查的合力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是深入人心。尤其是音乐人高晓松被拘事件,更是起到了出人意料的正面宣传效果。但酒驾醉驾违法,始终只是针对驾驶者本人,现在济南首创新规严管同饮者,这一涉嫌“连坐”的做法自然引发极大的争议。

媒体对此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有误导公众之谬,如将其表述为“司机酒驾,同饮者将被处罚”(事实上并无处罚),“追责同饮者”(其实亦无需负法律责任),有点耸人听闻的标题党作派,或者干脆就是驾驭汉语言的能力有限,找不到更确切的词汇所致。不过即便如此,济南警方的规定依然难脱浓重的 “连坐”意味——不问案情需要与否,凡与被查处的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一律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将未进行劝阻的同饮者抄告所在单位,由其加强教育等。严查酒驾固然可嘉,应否“殃”及他人却值得讨论。

首先来看 “同饮者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这条。因办案询问公民固然是警方的职权,但于此处却有枉用滥用之嫌。因为根据现行相关法规,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都极其简便易行: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低于80毫克即为酒驾,超过80毫克即为醉驾。凭抽血检测就可下定论的工作,根本就不需要同饮者的佐证。被询问者既不能将未达标准者信口雌黄成酒驾,也推翻不了酒驾或醉驾的事实。询问毫无意义,却有浪费警力之忧。

再看后一条。同饮者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劝阻,是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的关键。但如何坐实此点却让人颇为疑虑。为减轻责任计,当事人一口咬定未曾被劝阻,当是可被理解的自保策略,遇此情形,岂不要众人当场辩论不成?即使多人同证,又凭什么据此就可肯定采信呢?再若酒驾或醉驾当事人为上司,被询问者为下属,即便劝阻过敢说出来吗?如此种种都使这一规定实际上很难落地,只不过徒具观赏价值罢了。

济南警方之所以要追究同饮者,一个重要的理论依凭是,同饮者若不劝阻就是没尽到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问题是,公民有这种义务吗?正如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安全一样,我们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却不能将之绑定并视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见义不勇为,至多可受道德上的责备,而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追责。劝阻饮酒驾车者也是如此。维护公共安全从来就是警察等国家机器而不是民众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里,只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守法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服兵役、纳税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等等,何曾得见维护公共安全也成了公民的法定义务了?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济南警方追究同饮者的做法,虽并无具体的处罚,亦有违法行政之嫌;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与酒驾醉驾当事人同饮者,劝阻与否都是可以的,能劝当然好,不劝也不应该被追究所谓的责任。此事件激起相当的民意反弹,其真正可怖之处,实则乃在于贯穿其中的“连坐”思维,这也是一枝独大的公权的惯性思维。那句臭名昭著的拆迁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就是这一思维的现实映射。再如一人超生,全家受罚等,能举出的例子还有不少。

酒驾醉驾之害,人所共知,对其零容忍已成共识。济南警方欲加之严惩的用心的确值得赞赏,但做法却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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