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行企业负责、动态管理、分级监控。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公司每两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由具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部位应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
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属地管理与监控。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均由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或部门直接进行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每月至少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安全运行记录;
(三)历史事故记录;
(四)管理制度清单;
(五)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等。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以及防毒用具。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标识牌。
重大危险源标识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按照公司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指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行企业负责、动态管理、分级监控。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公司每两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由具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部位应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
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属地管理与监控。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均由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或部门直接进行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每月至少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安全运行记录;
(三)历史事故记录;
(四)管理制度清单;
(五)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等。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以及防毒用具。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标识牌。
重大危险源标识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按照公司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指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