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宪法价值和宪法价值冲突

什么是宪法价值和宪法价值冲突,这是本文首先需要解决的新题目,由于只有对二者进行公道的界定,才能以此为基础往公道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宪法价值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示产品对人而言的要求、有用和相对稀缺。据国外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进哲学、人文科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26#8226;洛采所创立的价值哲学。[9自此以后,“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按照哲学界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熟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标准为标准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和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10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的价值等,法的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价值呢?这是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新题目首先要解决的新题目。宪法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一部分或者非凡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应当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往理解宪法价值。对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以为摘要:“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11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价值因素包括摘要:国家平安,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眼前的同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

[12

在我国,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和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功能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摘要:第一,法律对人的功能、效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13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和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法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摘要: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假如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的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的价值新题目。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14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求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15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严格意义的法的价值应该是指在法的功能和功能之上的,作为功能和功能之目的的之上目标和精神存在。只有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意义或人有关法所设定的尽对超越指向,才是最严格的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以法的物质存在为基础的精神存在,是以法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超知识范畴。法的价值是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法的尽对超越指向。”[16

对法的价值的描述和界定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由于法的价值新题目是法哲学中的核心新题目,涉及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因此对法的价值下一个完全精确的定义显然是不明智的。[17不过,为了探究的方便,仍应对法的价值进行界定,笔者以为,最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公道性并加以采用,即以为法的价值是指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法的尽对超越指向。基于以上对法的价值的熟悉,结合宪法作为法的价值

的非凡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宪法价值是指以宪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宪法的尽对超越指向。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摘要: 第一,同价值的概念一样,宪法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宪法的熟悉,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宪法,而是以人作为宪法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宪法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宪法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第二,宪法价值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宪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宪法中经常提到的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第三,宪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的熟悉,更包括对应然的追求。宪法价值的探究不能只以现行的实在宪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定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种追求就是所谓的“尽对超越指向”,是指宪法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换的指导和目标意义。“尽对”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超越”是指人总是无穷地接近宪法价值,并在这种无穷接近中得到发展,也是指宪法和宪法价值的实目前状况况总是无穷地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指向”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等含义。

二、宪法价值冲突

根据上述对宪法价值概念的分析,宪法价值系统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由于,宪法对于人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人对于宪法又有着不同的熟悉和追求,这些“不同的意义”、“不同的熟悉”、“不同的追求”造成了彼此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这便是宪法价值的冲突。

宪法价值冲突或者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者是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者是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

首先,宪法价值冲突指的是宪法价值准则和宪法价值观念本身固有的矛盾。宪法价值准则是人们将其固定化了的、具有一定共叫性质的有关宪法价值的原则、目标等。宪法价值准则代表着人们的价值期求,也是人们评价一定宪法现象的价值标准,其内容非常复杂,人们的熟悉也不尽同一。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公认性质,作为现代宪法的价值准则,其中至少包括人***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等。宪法价值准则是人类生活中逐步固化和精炼形成的基本观念。人类活动的多目标性,既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多种目标就意味着多种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这些选择和追求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是必然的。这些矛盾一旦体现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之中,他们就成为了社会现实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观念是宪法价值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和存在形态,是指人们对于宪法价值的熟悉。宪法价值观念如同其他法的价值观念一样,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熟悉和理性熟悉两大部分,人们对宪法价值的理性熟悉,一般以学说、理论的形式出现。例如,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不同地域的人往往有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是对特定宪法价值的感性熟悉上的冲突;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学家们往往也存在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就是对宪法价值的理性熟悉上的冲突。

其次,宪法价值冲突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这是由宪法价值主体的意识性和多元性所决定的。只要价值主体是有意识的,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甚至同一价值主体自身就会产生在价值上的矛盾情形。就不同主体来说表现为相互之间在价值新题目上的不一致、互相矛盾。就同一主体来说,则表现为在相关新题目上的迟疑未定、自相矛盾、彷徨痛苦、无所适从等。除了人的意识属性会导致价值冲突之外,

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同样是价值冲突的根源。由于人有意识存在,人又以多元的状态存在,人和人之间、群体和个体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乃至人和社会之间都会产生价值上的矛盾情形,从而构成价值冲突。这些价值冲突假如是和宪法相关或者是存在于宪法的某个方面和环节,就形成了宪法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冲突如同其他价值冲突一样可能是不同主体在观念上的分歧,也可能是在熟悉上的差异,还可能是选择上的对立,也可能是同一主体在这几个方面的难以抉择。最后,宪法价值冲突也大量地存在于不同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会存在着某种价值冲突,这是难以避免的。市场经济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计划经济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社会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独裁社会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当不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和制度并存或相互功能、相互转换的时候,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价值冲突就会表现出来。从宪法制度意义上说,市场竞争的宪法规范和制度首要保障的是自由、效率等价值的实现,而社会保障的宪法规范和制度更侧重的是公平、秩序等价值。在宪法规范上,有些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侧重于保障公民权利及实在现,而有些针对社会治理的规定则侧重于公共秩序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制约。在同一宪法制度中也会存在价值冲突。这是由于一个宪法制度,乃至一个宪法性文件中,所调整的都不是单一的社会关系,涉及的也不是单一的价值主体,所追求的都不是单一的价值目标。所以,在同一宪法制度之中也会有规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宪法制度、规范等都蕴涵和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遵循和追求着特定的价值目标。从宪法自身的表述到对社会纠纷的解决,都有着价值上的取舍,价值冲突当然存在其间。

三、结语

本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界定宪法价值的概念。笔者列举了国内外几种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表述,并采用了其中我国学者卓泽渊的观点,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宪法价值的概念,即指以宪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宪法的尽对超越指向。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及其基本含义,即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从而理解宪法价值冲突这一概念。

什么是宪法价值和宪法价值冲突,这是本文首先需要解决的新题目,由于只有对二者进行公道的界定,才能以此为基础往公道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宪法价值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示产品对人而言的要求、有用和相对稀缺。据国外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进哲学、人文科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26#8226;洛采所创立的价值哲学。[9自此以后,“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按照哲学界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熟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标准为标准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和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10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的价值等,法的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价值呢?这是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新题目首先要解决的新题目。宪法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一部分或者非凡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应当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往理解宪法价值。对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以为摘要:“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11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价值因素包括摘要:国家平安,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眼前的同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

[12

在我国,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和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功能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摘要:第一,法律对人的功能、效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13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和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法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摘要: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假如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的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的价值新题目。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14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求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15 有的学者以为摘要:“严格意义的法的价值应该是指在法的功能和功能之上的,作为功能和功能之目的的之上目标和精神存在。只有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意义或人有关法所设定的尽对超越指向,才是最严格的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以法的物质存在为基础的精神存在,是以法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超知识范畴。法的价值是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法的尽对超越指向。”[16

对法的价值的描述和界定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由于法的价值新题目是法哲学中的核心新题目,涉及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因此对法的价值下一个完全精确的定义显然是不明智的。[17不过,为了探究的方便,仍应对法的价值进行界定,笔者以为,最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公道性并加以采用,即以为法的价值是指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法的尽对超越指向。基于以上对法的价值的熟悉,结合宪法作为法的价值

的非凡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宪法价值是指以宪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宪法的尽对超越指向。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摘要: 第一,同价值的概念一样,宪法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宪法的熟悉,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宪法,而是以人作为宪法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宪法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宪法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第二,宪法价值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宪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宪法中经常提到的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第三,宪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的熟悉,更包括对应然的追求。宪法价值的探究不能只以现行的实在宪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定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种追求就是所谓的“尽对超越指向”,是指宪法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换的指导和目标意义。“尽对”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超越”是指人总是无穷地接近宪法价值,并在这种无穷接近中得到发展,也是指宪法和宪法价值的实目前状况况总是无穷地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指向”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等含义。

二、宪法价值冲突

根据上述对宪法价值概念的分析,宪法价值系统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由于,宪法对于人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人对于宪法又有着不同的熟悉和追求,这些“不同的意义”、“不同的熟悉”、“不同的追求”造成了彼此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这便是宪法价值的冲突。

宪法价值冲突或者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者是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者是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

首先,宪法价值冲突指的是宪法价值准则和宪法价值观念本身固有的矛盾。宪法价值准则是人们将其固定化了的、具有一定共叫性质的有关宪法价值的原则、目标等。宪法价值准则代表着人们的价值期求,也是人们评价一定宪法现象的价值标准,其内容非常复杂,人们的熟悉也不尽同一。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公认性质,作为现代宪法的价值准则,其中至少包括人***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等。宪法价值准则是人类生活中逐步固化和精炼形成的基本观念。人类活动的多目标性,既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多种目标就意味着多种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这些选择和追求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是必然的。这些矛盾一旦体现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之中,他们就成为了社会现实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观念是宪法价值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和存在形态,是指人们对于宪法价值的熟悉。宪法价值观念如同其他法的价值观念一样,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熟悉和理性熟悉两大部分,人们对宪法价值的理性熟悉,一般以学说、理论的形式出现。例如,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不同地域的人往往有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是对特定宪法价值的感性熟悉上的冲突;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学家们往往也存在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就是对宪法价值的理性熟悉上的冲突。

其次,宪法价值冲突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这是由宪法价值主体的意识性和多元性所决定的。只要价值主体是有意识的,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甚至同一价值主体自身就会产生在价值上的矛盾情形。就不同主体来说表现为相互之间在价值新题目上的不一致、互相矛盾。就同一主体来说,则表现为在相关新题目上的迟疑未定、自相矛盾、彷徨痛苦、无所适从等。除了人的意识属性会导致价值冲突之外,

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同样是价值冲突的根源。由于人有意识存在,人又以多元的状态存在,人和人之间、群体和个体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乃至人和社会之间都会产生价值上的矛盾情形,从而构成价值冲突。这些价值冲突假如是和宪法相关或者是存在于宪法的某个方面和环节,就形成了宪法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冲突如同其他价值冲突一样可能是不同主体在观念上的分歧,也可能是在熟悉上的差异,还可能是选择上的对立,也可能是同一主体在这几个方面的难以抉择。最后,宪法价值冲突也大量地存在于不同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会存在着某种价值冲突,这是难以避免的。市场经济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计划经济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社会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独裁社会宪法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当不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和制度并存或相互功能、相互转换的时候,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价值冲突就会表现出来。从宪法制度意义上说,市场竞争的宪法规范和制度首要保障的是自由、效率等价值的实现,而社会保障的宪法规范和制度更侧重的是公平、秩序等价值。在宪法规范上,有些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侧重于保障公民权利及实在现,而有些针对社会治理的规定则侧重于公共秩序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制约。在同一宪法制度中也会存在价值冲突。这是由于一个宪法制度,乃至一个宪法性文件中,所调整的都不是单一的社会关系,涉及的也不是单一的价值主体,所追求的都不是单一的价值目标。所以,在同一宪法制度之中也会有规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宪法制度、规范等都蕴涵和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遵循和追求着特定的价值目标。从宪法自身的表述到对社会纠纷的解决,都有着价值上的取舍,价值冲突当然存在其间。

三、结语

本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界定宪法价值的概念。笔者列举了国内外几种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表述,并采用了其中我国学者卓泽渊的观点,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宪法价值的概念,即指以宪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有关宪法的尽对超越指向。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及其基本含义,即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熟悉、选择等新题目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从而理解宪法价值冲突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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