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 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顺利的进行,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铁道部和哈大客专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分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三人以上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等)、路地、劳务纠纷(群众性械斗或群众性的围攻建设工地、办公地点)等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参建施工单位为本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负责对事件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局项目经理部经理为小组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安质环保部负责。

第五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第一管理者为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要有完善的信息指挥系统和严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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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局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物资和设备等的保障情况。

二、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负责协调工作。

三、负责督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八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指挥部及监理和咨询单位、哈大客专公司备案。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并随时检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教育工作。

三、组织处理本辖区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哈大客专公司及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处理其他单位的突发事件。

四、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理,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处理,并向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上报处理结果,指挥部报哈大客专公司技术质量部。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哈大客专公司技术质量部,涉及地方的事件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容要求报告。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第十条 安质环保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采取措施派人协助处理或采取- 284 -

措施并上报。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要保证信息畅通,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可兼职)和专用通信设备。

第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不得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缓报、谎报。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外协队伍的用工管理,在使用劳务人员前必须审查该劳务工的身份是合法后再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五条 对合法的劳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劳务工人员合法权利的相关制度(如工资、劳保等待遇),并有落实相应制度的保证措施。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设立劳务人员管理基金。

第十八条 加强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的预防、治疗、检测、控制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要坚持防治结合,加强路地联控;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第二十条 组织学习、演练应急预案的实施,加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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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加强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要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努力将事件的损失降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规定迅速成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进行统一指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主管领导应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发生事件单位处理事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按照要求积极调动人员与设备参加事件的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服从安排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件,第一现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和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生路地纠纷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避免事态的发展和恶化。

一、事发单位要负责组织或协助现场勘查、事件原因及定性分析。

二、事发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调遣,负责相关的治安、救护物资的运送、现场救护和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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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做好各单位人员、家属及驻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事发单位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理后写出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随意发布或超范围报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领导者、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缓报、谎报,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未按统一安排完成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救助物资运输的;

四、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五、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调遣、不积极参加抢险救助的;散布流言、扰乱社会治安的或未经授权随意发布消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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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顺利的进行,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铁道部和哈大客专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分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三人以上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等)、路地、劳务纠纷(群众性械斗或群众性的围攻建设工地、办公地点)等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参建施工单位为本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负责对事件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局项目经理部经理为小组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安质环保部负责。

第五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第一管理者为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要有完善的信息指挥系统和严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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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局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物资和设备等的保障情况。

二、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负责协调工作。

三、负责督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八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指挥部及监理和咨询单位、哈大客专公司备案。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并随时检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教育工作。

三、组织处理本辖区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哈大客专公司及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处理其他单位的突发事件。

四、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理,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处理,并向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上报处理结果,指挥部报哈大客专公司技术质量部。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哈大客专公司技术质量部,涉及地方的事件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容要求报告。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第十条 安质环保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采取措施派人协助处理或采取- 284 -

措施并上报。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要保证信息畅通,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可兼职)和专用通信设备。

第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不得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缓报、谎报。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外协队伍的用工管理,在使用劳务人员前必须审查该劳务工的身份是合法后再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五条 对合法的劳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劳务工人员合法权利的相关制度(如工资、劳保等待遇),并有落实相应制度的保证措施。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设立劳务人员管理基金。

第十八条 加强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的预防、治疗、检测、控制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要坚持防治结合,加强路地联控;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第二十条 组织学习、演练应急预案的实施,加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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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加强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要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努力将事件的损失降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规定迅速成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进行统一指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主管领导应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发生事件单位处理事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按照要求积极调动人员与设备参加事件的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服从安排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件,第一现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和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生路地纠纷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避免事态的发展和恶化。

一、事发单位要负责组织或协助现场勘查、事件原因及定性分析。

二、事发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调遣,负责相关的治安、救护物资的运送、现场救护和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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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做好各单位人员、家属及驻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事发单位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理后写出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随意发布或超范围报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领导者、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缓报、谎报,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未按统一安排完成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救助物资运输的;

四、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五、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调遣、不积极参加抢险救助的;散布流言、扰乱社会治安的或未经授权随意发布消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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