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产权分析_许抄军

第24卷第4期2003年8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ofHengya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No.4Vol.24Aug.2003

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产权分析

许抄军,刘沛林,周晓君

¹

º

»

(¹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º衡阳师范学院,湖南衡阳 421008;

»嘉禾县石桥中学,湖南郴州 424504)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传统古村落正在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现代建筑。伴随着古村落的消失,许多古老的传统文化、民族习俗也在消退。为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古村落被列为国家文物加以保护,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文物可以划分为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利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传统古村落民居的产权现状,及由此所引起的保护与开发的无效率性,可以给古村落民居的保护与开发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古村落民居;文物实体;文物形态;保护与开发;产权分析中图分类号:K92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3X(2003)04)0019)05

作者简介:许抄军(1969)),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硕士生,从事资源、环境、经济学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向前迈进,传统的古村落民居正在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标志现代生活的现代建筑。伴随着古村落民居的消失,许多依附于其上的传统文化、特色的民族习俗也正在消退。古村落民居的稀缺性及其与现代民居在景观上的强烈差异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吸引了旅游者的目光。为保护文化和民族习俗的多样性,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一批具有建筑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古村落被列为国家文物而被保护起来,并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因为古民居是构成古村落的主要部分,没有了古民居,古村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故古村落保护的主体是古民居;同样,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的是古民居,及依附于其上的古建筑形式、历史文化和民族习俗,没有了古民居的实物依托,其它无形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也就失去了意义,故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的主体

收稿日期:2003-05-28

也是古民居。作为历史的产物和反映历史文化与民族习俗沉淀的古民居不但是稀缺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所以,保护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开发利用;只有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可持续开发利用。当然,我们也不能只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是为了保护文化及民族习俗的多样性,而不是保护其落后的经济及社会状态。故在合理保护的基础之上,还要做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对古民居进行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本文将从古民居的产权方面进行说明。

一、产权、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对古民居的产权进行分析,必然涉及其所有权,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171022),湖南省社会科学/百人工程0项目(02BR45)和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

(03A008)。

故先给出产权、所有权的概念,并对二者的关系作一简单的概述。

(一)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真正的含义是/所有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0[1]。然而,至今为止产权经济学家仍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尽管如此,随着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不断完善,其基本内涵已为产权理论界所接受。其基本内涵包括:

1.产权是与财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的权利只能是一个主体。

2.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指财产的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该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规定不该做的事,谁应该向谁补偿。

3.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一组权利,是可以交易的。如财产所有权可以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而产权交易是以产权的排他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特定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和垄断的,有边界的,只有排他的、界定清晰的产权才具有可交易性。

4.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与受损的关系,它同外部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存在着如何向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向受益者进行索取的问题。

(二)产权的功能

其实,产权的丰富内涵远非上述几点,它不只是指两种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任何两种权利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都是产权的范畴[2]。同时,产权还具有下述基本功能。

1.激励功能。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和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这时,产权的激励功能就通过利益机制得以实现。反之,若产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必然导致当事人失去动力,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低下。

2.约束功能。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的责任约束,即在界定产权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确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权或越权的后果或要付出的代价。

3.外部性内部化。德姆塞茨指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0

4.资源配置功能。合理的产权安排是生产资源得以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质,个人的消费品以及具有竞争的生产资源,都必须采取私人占有的形式,这有利于资源按照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来进行交换,并有效地得到最优的配置[1]。

与产权不同,所有权的定义是明确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完整性,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的统一;二是排他性,即属于我的财产,决不能为他人所有,虽然存在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现象,但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置两个完整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产权是一组权利,这组权利完备地集中于一个主体时,就相当于所有权的内涵,完备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的关系[3]。

[2]

二、古民居产权的现状及弊端分析

(一)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是作为文物的古民居,首先我们对文物的特殊性作一分析。文物与一般的实物是有区别的,文物一方面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具体的实物,我们把它叫做文物实体;另一方面是指沉淀于上述具体实物之上的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美学艺术、科学价值等无形之物,我们把它叫做文物形态。文物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且这两者是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前者,后者就无存在的可能;同时,后者使前者得以升华,没有后者,前者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在任何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都是不能分离的。历史文物的保护应是两者合二为一的,不能只保护实物,也不能只保护无形的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作为文物的古村落民居也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只是它们二者的所有者主体不同,前者是居民户,而后者是国家。其它国家和省级保护文物(除属于集

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屋和传世文物外)的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主体是同一的。相应地,在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财产(资产)可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与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区分不同,财产(资产)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能独立地运行,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古民居产权分析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屋、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这说明,古村落民居的所有权应属于村民户,即村民户有对古民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的权利。然而,被列为国家或省级保护文物的古民居,对村民户来说只能拥有文物实体的所有权。作为历史文物的文物形态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由于两种所有权及两种不同的主体交织在保护文物这一活动中,故我们的研究就要从古民居的所有权而转向其产权。在古民居没有被列为国家(或省级)保护文物之前,其所有权是单一的,不存在文物实体的产权和文物形态的产权之分,则居民户对古民居的处置决策将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他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而当古民居被列为保护文物时,就相当于通过国家法律对其产权重新界定,使居民户只能拥有文物实体的产权,而古民居的文物形态的产权则归为国家。两种产权实质上产生了交叉,因为文物形态离不开文物实体,即产权的边界不清晰。

(三)弊端分析

首先,古民居产权边界的不清晰,才会使两主体(国家和居民户)给对方产生相应的外部性行为决策:居民户趋向于处置掉旧的古民居,新建住房,以满足其生活享受的需要。而另一产权主体(国家),则要极力保护古民居,以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特别是要保护沉淀在古民居之上的独特的人居文化空间[4],以及古村落的景观建构(如村落/八景0、水口园林、村落点景建筑及整体构景等),为今天的城乡环境规划、旅游规划及人文景点的设计提供可资借鉴的形式与方法[5]。对于居民户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对现有住房推陈出新的要求,即拆掉旧房子,重建新住房。若居民户要拆掉古民居,即使是少数居民户产生了上述行为,也会导致古民

居整体性的破坏,影响文物的全面保护。那么,他有权这样做吗?从古民居的住房性来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因为他有古民居的财产所有权,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他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从古民居的文物性来看,他又无权这样做,他的这种行为将使文物形态的产权主体(国家)受损。若国家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使古民居继续存在下去,国家是否也有权这样做呢?同样,从文物形态的所有权主体来看,国家必须这样做,也有权这样做;但从古民居的文物实体来看,他却无权这样做,国家的这种保护行为将限制居民户对现代文明生活的追求、享受的权利,也将限制居民户自身的发展,使居民户处于落后状态,很显然,这种行为是不该的,国家无权这样做!这样,针对古民居的处置和保护,居民户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这就是古民居的产权现状所带来的第一个弊端。

其次,由于古民居经历了历史的风吹雨打,破坏程度相当大,其维修的费用是相当巨大的,而居民户却没有出资维修古民居的利益动机。按文物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即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统一安排,政府出资对古民居进行修缮和保护,村民户不用出资,但他却可以享受其利。在这里,政府出资修房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居民户都可以无偿享有,于是大家都不会注意对古屋的保护,因为居民户在这里只有利益没有责任。尽管如此,从文物实体的角度看,国家是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文物实体(古民居)进行维修的。居民户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出现对古民居的过度使用,甚至破坏性使用,造成对古村落旅游资源的破坏,损害文物形态,使古村落旅游资源缺乏可持续性。同样,从文物形态的角度看,居民户也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文物形态进行损害。当然,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去监督居民户的行为,但成本费用(交易费用)太高了。这样,古民居的使用和维修也存在矛盾,就会形成政府对古民居的无效投资与居民户的过度消费之间的矛盾。这是古民居的产权现状所带来的第二个弊端。

最后,国家把古村落列为文物保护起来,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则是要以古村落作为旅游资源,对当地进行旅游开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不是保护当地的落后与闭塞。但政府要以古民居为依托进行旅游开发,还得征求居民户的意见,如果居民户

不配合,则会影响到古民居旅游产品的开发。如电影5菊豆6的拍摄地)))安徽省黔县南屏村,曾出现过村民对旅游开发态度冷漠,拒绝参与,不愿接待游客,使慕名而来的游客因无法看到许多景点而遗憾地离开,影响了古民居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游客的满意程度[6]。同样,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着国家无权利用居民户的住房作为旅游资源,而大量游客进入古民居内进行游览参观,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私人生活及周围的环境,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相应地,居民户也无权拒绝游客对其作为文物的古民居的参观,这样就侵害了游客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欣赏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开发当地经济、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权利。这是古民居产权现状所带来的弊端之三。

总之,古民居的产权不清晰,使得居民户和国家两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不清楚,在对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将产生一系列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这将不利于古民居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使古村落旅游资源缺乏可持续性。

古民居处置的权利,也无权对古民居过度使用及干涉国家对古民居的旅游开发。

(二)国家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古民居的保护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传统古村落一般分布在交通不便利、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发展当地经济,没有国家相应政策的支持是很困难的。所以国家应给予居民户一些优惠政策:

第一,允许居民户在其古民居的所有权出售后,仍能继续使用其原来的古民居,但必须遵守国家文物法的所有规定。收购居民户的古民居所有权并不是为了要把他们从古村落中赶走,如果没有居民居住其中,古村落就没有了生活气息,失去了灵气,也就没有了旅游开发的价值。第二,给居民户批地另建新村,使愿意且有能力迁出的居民户能利用古民居所有权的赎金重建新房,以满足其对现代生活的追求和享受,同时也能缓解古村落的人口压力。第三,引入开发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古村落旅游资源进行有效运作,使古村落旅游资源得以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具体措施

在古民居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结合上述优惠政策,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对古村落民居进行保护和开发。首先,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古村落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级政府代替国家管理古村落旅游资源)))即/以村代管0,主要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包括古民居的维护和古村落环境卫生的管理,以及组织居民参与与旅游相关的商业活动等。其次,引进开发商,因为古村落所属的村(或乡、镇)财政一般较为困难,缺乏开发古村落所需要的资金,但可借助开发商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借船出海0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最后,古村落的全体居民应积极参与到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的活动中来)))即/全民参与0,居民的参与是古村落民居旅游开发的基础,没有居民的参与和配合,古村落民居旅游产品开发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具体来说,居民参与的内容有:向游客展示其淳朴的乡村生活,为游客提供具有乡村特色的食宿及出售土特产品等。另外,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级政府作为开发商和居民户的中间联系者,一方面要维护他们二者的利益:开发商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同样,居民户也参与了旅游开发这一活动,而且游客的参观活动会影响居民户的私人生活,作为补偿应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故村民委员

三、古民居产权的重新界定及政策建议

(一)古民居产权的重新界定

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弊端的根源,在于其现有产权的不清晰。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得要重新界定其产权,使国家和居民户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从而使他们在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各负其责,各获其利,促进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重新界定古民居的产权,可采用不同的方式。但鉴于古民居作为文物的特殊性,应采取由国家从居民户手中收购其古民居所有权的方式,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居民户有继续使用古民居的权利,其子孙后代有继承古民居的权利。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作为文物的古民居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理应像长城、张家界等文物一样由国家所有,国家不但要拥有其文物形态,还要拥有其文物实体;同时,古民居若没有居民生活于其中,是没有开发价值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古民居的文物形态和文物实体统一在国家这一主体之下,从而有利于古民居的保护和旅游开发。这样,由于拥有了古民居完整的所有权(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所有权),那么,国家就可以按照其意志对古民居进行保护,而不影响居民户的权利;相应地,居民户由于失去了古民居文物实体的所有权,也失去了对

会或乡、镇级政府应把旅游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居民户,以增加其收入。另一方面要做好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挖掘古村落传统文化的内涵,以提升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品位。同时要协调好对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上述措施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用图表示为:

晰!值得庆幸的是,当我们向村长提出了重新界定古民居产权的建议时,他表示将考虑把此建议纳入村民委员会管理的长期规划。

当然,产权的重新界定只能使国家和居民户两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明确,有利于国家对古民居的维修资金有效利用。若要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中,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古民居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管理机制,协调国家、居民户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M]1武汉:湖北人民出

版社,20021

[2]李松龄,李靓.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改革[M].北

(四)实证分析

本课题组于2003年3月对湖南岳阳的张谷英村进行过实地考察。该村于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实行/以村代管0,并引入长沙市汇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实现了/借船出海0。但由于古民居的产权没有重新界定,该村曾出现过居民户无视国家文物保护法,擅自改建其古民居而被拘留、罚款的事件。该事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于古民居产权的不清

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1

[3]杨瑞龙.现代企业产权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961

[4]刘沛林.古村落)))独特的人居文化空间[J]1人文

地理,1998,(1)1

[5]刘沛林.中国古村落的景观建构[J].寻根,1997,

(4)1

[6]黄芳.传统民居旅游开发中居民参与问题思考[J].

旅游学刊,2002,(5)1

ThePropertyRightAnalysisof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

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

XUChao-jun¹,LIUPei-linº,ZHOUXiao-jun»

(¹EconomicResearchCenterofHunan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79;

ºNaturalResources&TourismDept.,HengyangNormalUniversity,HengyangHunan421008;

»ShiqiaoMiddleSchoolofJiaheCounty,ChenzhouHunan424504,China)

Abstract:Withtheprogressingofthesociety,manytraditionalancientvillagesaredisappearingrapidly,andmodernbuildingshaveshowed

upinstead.Withthedisappearingoftheancientvillages,manyancienttraditionalcultureandnationalcustomsarefadingaway.Inordertoprotectthediversityoftheculture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localeconomy,someancientvillageswithnationalcharacteristicshavebeenprotectedasthenationalculturalrelicsandthedevelopmentastourismresourcehasbeencarriedout.Thepapertriestoclassifythecu-l

turalrelicsintoculturalrelicentityandculturalrelicreformation.Usingtherelevantprincipleofthepropertyrighteconomics,theauthorana-l

ysesthepropertyrightstatusquoofthehouseslocatedinthetraditionalancientvillagesandtheinefficiencyof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naccountoftheabovestatusquo,andprovidesreasonablepolicysuggestionsfor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

Keywords: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culturalrelicentity;culturalrelicreformation;protectionanddevelopment;propertyrightanalysis

第24卷第4期2003年8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ofHengya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No.4Vol.24Aug.2003

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产权分析

许抄军,刘沛林,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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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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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º衡阳师范学院,湖南衡阳 421008;

»嘉禾县石桥中学,湖南郴州 424504)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传统古村落正在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现代建筑。伴随着古村落的消失,许多古老的传统文化、民族习俗也在消退。为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古村落被列为国家文物加以保护,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文物可以划分为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利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传统古村落民居的产权现状,及由此所引起的保护与开发的无效率性,可以给古村落民居的保护与开发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古村落民居;文物实体;文物形态;保护与开发;产权分析中图分类号:K92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3X(2003)04)0019)05

作者简介:许抄军(1969)),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硕士生,从事资源、环境、经济学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向前迈进,传统的古村落民居正在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标志现代生活的现代建筑。伴随着古村落民居的消失,许多依附于其上的传统文化、特色的民族习俗也正在消退。古村落民居的稀缺性及其与现代民居在景观上的强烈差异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吸引了旅游者的目光。为保护文化和民族习俗的多样性,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一批具有建筑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古村落被列为国家文物而被保护起来,并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因为古民居是构成古村落的主要部分,没有了古民居,古村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故古村落保护的主体是古民居;同样,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的是古民居,及依附于其上的古建筑形式、历史文化和民族习俗,没有了古民居的实物依托,其它无形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也就失去了意义,故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的主体

收稿日期:2003-05-28

也是古民居。作为历史的产物和反映历史文化与民族习俗沉淀的古民居不但是稀缺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所以,保护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开发利用;只有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可持续开发利用。当然,我们也不能只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是为了保护文化及民族习俗的多样性,而不是保护其落后的经济及社会状态。故在合理保护的基础之上,还要做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对古民居进行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本文将从古民居的产权方面进行说明。

一、产权、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对古民居的产权进行分析,必然涉及其所有权,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171022),湖南省社会科学/百人工程0项目(02BR45)和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

(03A008)。

故先给出产权、所有权的概念,并对二者的关系作一简单的概述。

(一)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真正的含义是/所有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0[1]。然而,至今为止产权经济学家仍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尽管如此,随着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不断完善,其基本内涵已为产权理论界所接受。其基本内涵包括:

1.产权是与财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的权利只能是一个主体。

2.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指财产的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该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规定不该做的事,谁应该向谁补偿。

3.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一组权利,是可以交易的。如财产所有权可以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而产权交易是以产权的排他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特定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和垄断的,有边界的,只有排他的、界定清晰的产权才具有可交易性。

4.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与受损的关系,它同外部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存在着如何向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向受益者进行索取的问题。

(二)产权的功能

其实,产权的丰富内涵远非上述几点,它不只是指两种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任何两种权利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都是产权的范畴[2]。同时,产权还具有下述基本功能。

1.激励功能。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和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这时,产权的激励功能就通过利益机制得以实现。反之,若产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必然导致当事人失去动力,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低下。

2.约束功能。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的责任约束,即在界定产权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确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权或越权的后果或要付出的代价。

3.外部性内部化。德姆塞茨指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0

4.资源配置功能。合理的产权安排是生产资源得以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质,个人的消费品以及具有竞争的生产资源,都必须采取私人占有的形式,这有利于资源按照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来进行交换,并有效地得到最优的配置[1]。

与产权不同,所有权的定义是明确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完整性,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的统一;二是排他性,即属于我的财产,决不能为他人所有,虽然存在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现象,但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置两个完整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产权是一组权利,这组权利完备地集中于一个主体时,就相当于所有权的内涵,完备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的关系[3]。

[2]

二、古民居产权的现状及弊端分析

(一)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是作为文物的古民居,首先我们对文物的特殊性作一分析。文物与一般的实物是有区别的,文物一方面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具体的实物,我们把它叫做文物实体;另一方面是指沉淀于上述具体实物之上的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美学艺术、科学价值等无形之物,我们把它叫做文物形态。文物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且这两者是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前者,后者就无存在的可能;同时,后者使前者得以升华,没有后者,前者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在任何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都是不能分离的。历史文物的保护应是两者合二为一的,不能只保护实物,也不能只保护无形的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作为文物的古村落民居也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只是它们二者的所有者主体不同,前者是居民户,而后者是国家。其它国家和省级保护文物(除属于集

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屋和传世文物外)的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主体是同一的。相应地,在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财产(资产)可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与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区分不同,财产(资产)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能独立地运行,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古民居产权分析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屋、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这说明,古村落民居的所有权应属于村民户,即村民户有对古民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的权利。然而,被列为国家或省级保护文物的古民居,对村民户来说只能拥有文物实体的所有权。作为历史文物的文物形态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由于两种所有权及两种不同的主体交织在保护文物这一活动中,故我们的研究就要从古民居的所有权而转向其产权。在古民居没有被列为国家(或省级)保护文物之前,其所有权是单一的,不存在文物实体的产权和文物形态的产权之分,则居民户对古民居的处置决策将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他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而当古民居被列为保护文物时,就相当于通过国家法律对其产权重新界定,使居民户只能拥有文物实体的产权,而古民居的文物形态的产权则归为国家。两种产权实质上产生了交叉,因为文物形态离不开文物实体,即产权的边界不清晰。

(三)弊端分析

首先,古民居产权边界的不清晰,才会使两主体(国家和居民户)给对方产生相应的外部性行为决策:居民户趋向于处置掉旧的古民居,新建住房,以满足其生活享受的需要。而另一产权主体(国家),则要极力保护古民居,以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特别是要保护沉淀在古民居之上的独特的人居文化空间[4],以及古村落的景观建构(如村落/八景0、水口园林、村落点景建筑及整体构景等),为今天的城乡环境规划、旅游规划及人文景点的设计提供可资借鉴的形式与方法[5]。对于居民户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对现有住房推陈出新的要求,即拆掉旧房子,重建新住房。若居民户要拆掉古民居,即使是少数居民户产生了上述行为,也会导致古民

居整体性的破坏,影响文物的全面保护。那么,他有权这样做吗?从古民居的住房性来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因为他有古民居的财产所有权,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他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从古民居的文物性来看,他又无权这样做,他的这种行为将使文物形态的产权主体(国家)受损。若国家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使古民居继续存在下去,国家是否也有权这样做呢?同样,从文物形态的所有权主体来看,国家必须这样做,也有权这样做;但从古民居的文物实体来看,他却无权这样做,国家的这种保护行为将限制居民户对现代文明生活的追求、享受的权利,也将限制居民户自身的发展,使居民户处于落后状态,很显然,这种行为是不该的,国家无权这样做!这样,针对古民居的处置和保护,居民户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这就是古民居的产权现状所带来的第一个弊端。

其次,由于古民居经历了历史的风吹雨打,破坏程度相当大,其维修的费用是相当巨大的,而居民户却没有出资维修古民居的利益动机。按文物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即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统一安排,政府出资对古民居进行修缮和保护,村民户不用出资,但他却可以享受其利。在这里,政府出资修房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居民户都可以无偿享有,于是大家都不会注意对古屋的保护,因为居民户在这里只有利益没有责任。尽管如此,从文物实体的角度看,国家是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文物实体(古民居)进行维修的。居民户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出现对古民居的过度使用,甚至破坏性使用,造成对古村落旅游资源的破坏,损害文物形态,使古村落旅游资源缺乏可持续性。同样,从文物形态的角度看,居民户也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文物形态进行损害。当然,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去监督居民户的行为,但成本费用(交易费用)太高了。这样,古民居的使用和维修也存在矛盾,就会形成政府对古民居的无效投资与居民户的过度消费之间的矛盾。这是古民居的产权现状所带来的第二个弊端。

最后,国家把古村落列为文物保护起来,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则是要以古村落作为旅游资源,对当地进行旅游开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不是保护当地的落后与闭塞。但政府要以古民居为依托进行旅游开发,还得征求居民户的意见,如果居民户

不配合,则会影响到古民居旅游产品的开发。如电影5菊豆6的拍摄地)))安徽省黔县南屏村,曾出现过村民对旅游开发态度冷漠,拒绝参与,不愿接待游客,使慕名而来的游客因无法看到许多景点而遗憾地离开,影响了古民居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游客的满意程度[6]。同样,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着国家无权利用居民户的住房作为旅游资源,而大量游客进入古民居内进行游览参观,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私人生活及周围的环境,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相应地,居民户也无权拒绝游客对其作为文物的古民居的参观,这样就侵害了游客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欣赏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开发当地经济、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权利。这是古民居产权现状所带来的弊端之三。

总之,古民居的产权不清晰,使得居民户和国家两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不清楚,在对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将产生一系列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这将不利于古民居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使古村落旅游资源缺乏可持续性。

古民居处置的权利,也无权对古民居过度使用及干涉国家对古民居的旅游开发。

(二)国家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古民居的保护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传统古村落一般分布在交通不便利、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发展当地经济,没有国家相应政策的支持是很困难的。所以国家应给予居民户一些优惠政策:

第一,允许居民户在其古民居的所有权出售后,仍能继续使用其原来的古民居,但必须遵守国家文物法的所有规定。收购居民户的古民居所有权并不是为了要把他们从古村落中赶走,如果没有居民居住其中,古村落就没有了生活气息,失去了灵气,也就没有了旅游开发的价值。第二,给居民户批地另建新村,使愿意且有能力迁出的居民户能利用古民居所有权的赎金重建新房,以满足其对现代生活的追求和享受,同时也能缓解古村落的人口压力。第三,引入开发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古村落旅游资源进行有效运作,使古村落旅游资源得以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古村落民居保护与开发的具体措施

在古民居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结合上述优惠政策,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对古村落民居进行保护和开发。首先,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古村落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级政府代替国家管理古村落旅游资源)))即/以村代管0,主要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包括古民居的维护和古村落环境卫生的管理,以及组织居民参与与旅游相关的商业活动等。其次,引进开发商,因为古村落所属的村(或乡、镇)财政一般较为困难,缺乏开发古村落所需要的资金,但可借助开发商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借船出海0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最后,古村落的全体居民应积极参与到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的活动中来)))即/全民参与0,居民的参与是古村落民居旅游开发的基础,没有居民的参与和配合,古村落民居旅游产品开发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具体来说,居民参与的内容有:向游客展示其淳朴的乡村生活,为游客提供具有乡村特色的食宿及出售土特产品等。另外,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级政府作为开发商和居民户的中间联系者,一方面要维护他们二者的利益:开发商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同样,居民户也参与了旅游开发这一活动,而且游客的参观活动会影响居民户的私人生活,作为补偿应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故村民委员

三、古民居产权的重新界定及政策建议

(一)古民居产权的重新界定

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弊端的根源,在于其现有产权的不清晰。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得要重新界定其产权,使国家和居民户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从而使他们在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各负其责,各获其利,促进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重新界定古民居的产权,可采用不同的方式。但鉴于古民居作为文物的特殊性,应采取由国家从居民户手中收购其古民居所有权的方式,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居民户有继续使用古民居的权利,其子孙后代有继承古民居的权利。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作为文物的古民居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理应像长城、张家界等文物一样由国家所有,国家不但要拥有其文物形态,还要拥有其文物实体;同时,古民居若没有居民生活于其中,是没有开发价值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古民居的文物形态和文物实体统一在国家这一主体之下,从而有利于古民居的保护和旅游开发。这样,由于拥有了古民居完整的所有权(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所有权),那么,国家就可以按照其意志对古民居进行保护,而不影响居民户的权利;相应地,居民户由于失去了古民居文物实体的所有权,也失去了对

会或乡、镇级政府应把旅游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居民户,以增加其收入。另一方面要做好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挖掘古村落传统文化的内涵,以提升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品位。同时要协调好对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上述措施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用图表示为:

晰!值得庆幸的是,当我们向村长提出了重新界定古民居产权的建议时,他表示将考虑把此建议纳入村民委员会管理的长期规划。

当然,产权的重新界定只能使国家和居民户两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明确,有利于国家对古民居的维修资金有效利用。若要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中,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古民居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管理机制,协调国家、居民户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M]1武汉:湖北人民出

版社,20021

[2]李松龄,李靓.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改革[M].北

(四)实证分析

本课题组于2003年3月对湖南岳阳的张谷英村进行过实地考察。该村于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实行/以村代管0,并引入长沙市汇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实现了/借船出海0。但由于古民居的产权没有重新界定,该村曾出现过居民户无视国家文物保护法,擅自改建其古民居而被拘留、罚款的事件。该事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于古民居产权的不清

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1

[3]杨瑞龙.现代企业产权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961

[4]刘沛林.古村落)))独特的人居文化空间[J]1人文

地理,1998,(1)1

[5]刘沛林.中国古村落的景观建构[J].寻根,1997,

(4)1

[6]黄芳.传统民居旅游开发中居民参与问题思考[J].

旅游学刊,2002,(5)1

ThePropertyRightAnalysisof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

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

XUChao-jun¹,LIUPei-linº,ZHOUXiao-jun»

(¹EconomicResearchCenterofHunan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79;

ºNaturalResources&TourismDept.,HengyangNormalUniversity,HengyangHunan421008;

»ShiqiaoMiddleSchoolofJiaheCounty,ChenzhouHunan424504,China)

Abstract:Withtheprogressingofthesociety,manytraditionalancientvillagesaredisappearingrapidly,andmodernbuildingshaveshowed

upinstead.Withthedisappearingoftheancientvillages,manyancienttraditionalcultureandnationalcustomsarefadingaway.Inordertoprotectthediversityoftheculture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localeconomy,someancientvillageswithnationalcharacteristicshavebeenprotectedasthenationalculturalrelicsandthedevelopmentastourismresourcehasbeencarriedout.Thepapertriestoclassifythecu-l

turalrelicsintoculturalrelicentityandculturalrelicreformation.Usingtherelevantprincipleofthepropertyrighteconomics,theauthorana-l

ysesthepropertyrightstatusquoofthehouseslocatedinthetraditionalancientvillagesandtheinefficiencyof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naccountoftheabovestatusquo,andprovidesreasonablepolicysuggestionsfor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

Keywords:houseslocatedintheancientvillages;culturalrelicentity;culturalrelicreformation;protectionanddevelopment;propertyright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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