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文件
浙工职行财〔2014〕3号
关于财务报销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5号),对我校相关经费的报销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关于主(承)办会议支出经费的报销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各单位因主(承)办各类会议而产生的会议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主(承)办会议支出的会议费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交通费等。
(三)上述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到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会议适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四)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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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精神,学校各单位主(承)办会议时,会议费支出标准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规定的会议费人均支出控制标准:
单位:元/人·天
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二、关于举办培训班支出经费的报销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各单位因对外举办社会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举办培训班产生的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三)上述办班产生的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培训适用)、外聘教师(专家)的酬金,以及培训场所、酒店等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涉及校内工作人员的课时费、监考费等酬金暂按原规定方式报销,但课时费、监考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应当明细反映。
(四)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学校各单位举办社会培训时应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培训开支。举办培训班支出可参考《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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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浙财行[2014]8号)规定的培训办班人均支出控制标准:
单位:元/人·天
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参加校外培训的经费报销事宜
1、经批准参加校外短期培训(15天内,含15天),凡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费自理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2、经批准参加校外长期培训(15天以上),凡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费自理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能提供伙食费发票的,培训期间按照实习、挂职锻炼工作的补贴标准计发伙食费补助),公杂费减半报销;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含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
四、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报销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须做到预算先行。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交由计财处审核后报财政审批;预算获批后由组团单位报送省外事审批部门审批,以此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
(二)因公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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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附2),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三)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旅费,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报销。
五、关于外聘专家学者的相关支出的报销
根据浙江省2015年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协调会精神,因工作需要发生外聘专家、教师等食宿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外聘依据(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学历复印件等)、人员名单和费用清单。学校支付劳务报酬的,还需提供劳务合同原件,纳税授权委托书等。
六、关于各类大型活动支出经费的报销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审计意见,各类大型活动支出经费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活动通知、活动对象及支出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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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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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填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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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组团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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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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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报销 补充规定 抄送:各处室、部门、分院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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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文件
浙工职行财〔2014〕3号
关于财务报销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5号),对我校相关经费的报销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关于主(承)办会议支出经费的报销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各单位因主(承)办各类会议而产生的会议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主(承)办会议支出的会议费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交通费等。
(三)上述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到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会议适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四)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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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精神,学校各单位主(承)办会议时,会议费支出标准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规定的会议费人均支出控制标准:
单位:元/人·天
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二、关于举办培训班支出经费的报销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各单位因对外举办社会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举办培训班产生的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三)上述办班产生的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培训适用)、外聘教师(专家)的酬金,以及培训场所、酒店等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涉及校内工作人员的课时费、监考费等酬金暂按原规定方式报销,但课时费、监考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应当明细反映。
(四)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学校各单位举办社会培训时应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培训开支。举办培训班支出可参考《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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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浙财行[2014]8号)规定的培训办班人均支出控制标准:
单位:元/人·天
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参加校外培训的经费报销事宜
1、经批准参加校外短期培训(15天内,含15天),凡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费自理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2、经批准参加校外长期培训(15天以上),凡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费自理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能提供伙食费发票的,培训期间按照实习、挂职锻炼工作的补贴标准计发伙食费补助),公杂费减半报销;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含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
四、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报销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须做到预算先行。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交由计财处审核后报财政审批;预算获批后由组团单位报送省外事审批部门审批,以此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
(二)因公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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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附2),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三)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旅费,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报销。
五、关于外聘专家学者的相关支出的报销
根据浙江省2015年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协调会精神,因工作需要发生外聘专家、教师等食宿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外聘依据(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学历复印件等)、人员名单和费用清单。学校支付劳务报酬的,还需提供劳务合同原件,纳税授权委托书等。
六、关于各类大型活动支出经费的报销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审计意见,各类大型活动支出经费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活动通知、活动对象及支出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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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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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填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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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组团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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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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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报销 补充规定 抄送:各处室、部门、分院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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