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8 年第 1 号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 改善通航环境, 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 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 2008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管理。
特此公告。
二 00八年一月七日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 2 个警戒区、5 条分隔带及 5 条通航分道组 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 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 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A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长度为 1.94 海里: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 分隔带。
警戒区 B 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B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2 海里:
(35)30°59′31.4″N 122°33′08.6″E;
(36)30°59′03.3″N 122°35′24.4″E;
(37)30°58′32.3″N 122°35′24.4″E;
(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 分隔带。
A 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C1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长度为 2 海里:
(13)31°07′10.3″N 122°31′41.0″E;
(14)31°09′10.6″N 122°31′41.0″E;
(15)31°09′10.6″N 122°32′16.0″E;
(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 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 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4.61 海里:
(19)31°00′36.0″N 122°31′41.0″E;
(20)31°05′09.9″N 122°31′41.0″E;
(21)31°05′09.9″N 122°32′16.0″E;
(五)C3 分隔带。
B 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C3 分隔带,该分 隔带的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2 海里:
(23)30°56′28.0″N 122°31′41.0″E;
(24)30°58′32.0″N 122°31′41.0″E;
(25)30°58′24.8″N 122°32′16.0″E;
(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
(一)A通航分道。
为 A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31°07′10.3″N 122°33′08.6″E;
(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4)31°05′09.9″N 122°35′24.4″E;
(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 A 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 道为分隔带与 A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 通航分道。
为 B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9)31°00′18.0″N 122°33′08.6″E;
(39)30°59′49.9″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0)30°57′45.7″N 122°35′24.4″E;
(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 B 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 道为分隔带与 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 通航分道。
为 C1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8)31°09′10.6″N 122°33′08.6″E;
(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31°07′10.3″N 122°30′48.5″E;
(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1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1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 通航分道。
为 C2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31°05′09.9″N 122°33′08.6″E;
(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8)31°00′46. 8″N 122°30′48. 5″E;
(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2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2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 通航分道。
为 C3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0)30°58′13.9″N 122°33′08.6″E;
(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7)30°56′28.0″N 122°30′48.5″E;
(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3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3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
(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
(一)长江口 NO.1 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1)31°08′10.3″N 122°34′29.0″E;
(42)31°13′10.4″N 122°34′29.0″E;
(43)31°13′10.4″N 122°40′00.0″E;
(44)31°08′10.3″N 122°40′00.0″E。
NO.1 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 NO.2 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5)31°00′17.6″N 122°34′29.0″E;
(46)31°04′09.9″N 122°34′29.0″E;
(47)31°04′09.9″N 122°40′00.0″E;
(48)31°00′17.6″N 122°40′00.0″E。
NO.2 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
(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
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
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
(一)船舶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 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 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 40408、40416、40417 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 B1 通航分道及延伸 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6′14.0″N 122°21′12.0″E;
31°06′16.9″N 122°29′38.6″E;
31°06′03.8″N 122°29′38.6″E;
31°06′01.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 C5 通航分道及延伸 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3′07.0″N 122°16′27.0″E;
31°00′30.8″N 122°29′38.6″E;
31°59′27.4″N 122°29′38.6″E;
31°02′10.0″N 122°16′12.0″E
。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 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2.1.1 31°13′10.4″N 122°40′00″E;
2.1.2 30°55′28″N 122°40′00″E;
2.1.3 30°55′28″N 122°28′00″E;
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 中文版海图 40401、40402 、40405 、40406 、40408 、 40416、40417 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 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 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 或 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由北侧、 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 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2 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 求报告。
3.3.2 配备 AIS 设备并正确输入了 3.2 款中 A、I 和 U 项及船舶 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 15 分钟向吴淞船 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 船舶应立 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 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 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中国海员之家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2008) 第 11 页
6.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 频道为 VHF 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 24 小时不间断值守。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 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值守要求
7.1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 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 VHF CH8
保持守听。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www.seamancn.com)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8 年第 1 号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 改善通航环境, 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 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 2008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管理。
特此公告。
二 00八年一月七日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 2 个警戒区、5 条分隔带及 5 条通航分道组 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 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 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A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长度为 1.94 海里: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 分隔带。
警戒区 B 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B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2 海里:
(35)30°59′31.4″N 122°33′08.6″E;
(36)30°59′03.3″N 122°35′24.4″E;
(37)30°58′32.3″N 122°35′24.4″E;
(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 分隔带。
A 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C1 分隔带,该分 隔带宽度为 0.5 海里,长度为 2 海里:
(13)31°07′10.3″N 122°31′41.0″E;
(14)31°09′10.6″N 122°31′41.0″E;
(15)31°09′10.6″N 122°32′16.0″E;
(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 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 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4.61 海里:
(19)31°00′36.0″N 122°31′41.0″E;
(20)31°05′09.9″N 122°31′41.0″E;
(21)31°05′09.9″N 122°32′16.0″E;
(五)C3 分隔带。
B 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 C3 分隔带,该分 隔带的宽度为 0.5 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 2 海里:
(23)30°56′28.0″N 122°31′41.0″E;
(24)30°58′32.0″N 122°31′41.0″E;
(25)30°58′24.8″N 122°32′16.0″E;
(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
(一)A通航分道。
为 A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31°07′10.3″N 122°33′08.6″E;
(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4)31°05′09.9″N 122°35′24.4″E;
(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 A 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 道为分隔带与 A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 通航分道。
为 B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9)31°00′18.0″N 122°33′08.6″E;
(39)30°59′49.9″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0)30°57′45.7″N 122°35′24.4″E;
(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 B 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 道为分隔带与 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 通航分道。
为 C1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8)31°09′10.6″N 122°33′08.6″E;
(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31°07′10.3″N 122°30′48.5″E;
(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1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1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 通航分道。
为 C2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31°05′09.9″N 122°33′08.6″E;
(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8)31°00′46. 8″N 122°30′48. 5″E;
(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2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2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 通航分道。
为 C3 分隔带两侧宽 0.75 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 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0)30°58′13.9″N 122°33′08.6″E;
(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7)30°56′28.0″N 122°30′48.5″E;
(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 C3 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 C3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
(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
(一)长江口 NO.1 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1)31°08′10.3″N 122°34′29.0″E;
(42)31°13′10.4″N 122°34′29.0″E;
(43)31°13′10.4″N 122°40′00.0″E;
(44)31°08′10.3″N 122°40′00.0″E。
NO.1 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 NO.2 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5)31°00′17.6″N 122°34′29.0″E;
(46)31°04′09.9″N 122°34′29.0″E;
(47)31°04′09.9″N 122°40′00.0″E;
(48)31°00′17.6″N 122°40′00.0″E。
NO.2 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
(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
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
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
(一)船舶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 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 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 40408、40416、40417 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 B1 通航分道及延伸 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6′14.0″N 122°21′12.0″E;
31°06′16.9″N 122°29′38.6″E;
31°06′03.8″N 122°29′38.6″E;
31°06′01.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 C5 通航分道及延伸 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3′07.0″N 122°16′27.0″E;
31°00′30.8″N 122°29′38.6″E;
31°59′27.4″N 122°29′38.6″E;
31°02′10.0″N 122°16′12.0″E
。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 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2.1.1 31°13′10.4″N 122°40′00″E;
2.1.2 30°55′28″N 122°40′00″E;
2.1.3 30°55′28″N 122°28′00″E;
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 中文版海图 40401、40402 、40405 、40406 、40408 、 40416、40417 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 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 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 或 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由北侧、 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 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2 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 求报告。
3.3.2 配备 AIS 设备并正确输入了 3.2 款中 A、I 和 U 项及船舶 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 15 分钟向吴淞船 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 船舶应立 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 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 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中国海员之家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2008) 第 11 页
6.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 频道为 VHF 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 24 小时不间断值守。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 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值守要求
7.1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 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 VHF CH8
保持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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