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引发刑事案件
当被欺负变为“约架”还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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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中,从个体冲突到集体“约架”,各种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得到及时的制止或疏导,一些校园欺凌行为很可能会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原本受欺负的“弱者”也可能随之成为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林某和王某系初中同班同学(皆已年满14周岁)。林某性格较为内向,不爱说话,平日独来独往,朋友也比较少;王某性格活泼,喜欢“拉帮结派”,在班级里爱打架生事,具有一定“威望”。王某和林某住在学校的同一间寝室,并且两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王某曾多次命令林某听从其吩咐,林某不从,王某就欺负林某,但林某却不服从王某的“管教”,于是,王某便总找事“教育”林某。
某日早晨上课之前,王某让林某在教室听从某同学的话,林某不从,两人便在言语上发生争执,王某开始动手打林某,随即两人相互殴打起来。王某的部分同学也过来欺负林某,后因上课铃响,两人才停止打架。其间,林某在王某的鼻子上划了一道,王某对林某的“不服”一直耿耿于怀,下课后,王某集结其他同学,准备再跟林某打架。在林某进厕所后,王某等人也跟着过去,王某先动手将林某的嘴角打流血,林某没有还手,后因高年级同学到厕所以及其他同学的劝说,王某约林某出来“单挑”。
之后,王某和林某一起到学校一偏僻角落,两人处于对峙状态,准备开始打架,旁边还有其他学生围观。在一些围观者的起哄之下,王某先动手。林某被打后心里十分气愤,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身上连续扎了多刀,直至王某瘫坐在地,林某还接着朝王某实施侵害行为。
王某身负十余处锐器伤后当即出血昏迷,被赶来的老师等送至医院。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重伤,林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林某承认其在厕所被打的时候,就萌生了如果王某再打他,自己受不了就用刀扎他的想法。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对林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欺负林某在先,几番挑衅过后,林某迫于无奈,为了保护自己不再遭受王某欺负才用刀扎向王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防卫过当的情节。王某动手在前,且在案发前王某即有挑衅欺负的行为,但林某用刀扎向被害人王某,实施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防卫过当。案发之前,两人确有纠纷,也确实发生过争执,引发过打斗行为。在厕所内,王某仍未放弃与林某打架,彰显其“能力”的行为和心态。两人到案发地后,在对峙中两人处于一种“约架”的状态,双方对即将发生的打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料、接受和放任的。林某扎王某数刀使王某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林某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不法侵害。
判决结果
不久前,荥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综合分析
该案中,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这种伤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是合法的医疗诊治截肢等,则构成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外,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年满14周岁即可。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刑事责任是指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所有问题,必须把握这一点。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即不法性、侵害性和现实性,同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紧迫性。而且,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了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结束,一般以法益不再或是不再能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为标准。
特别要指出的是,“约架”或是“相互斗殴”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相互斗殴中,各方是相互同意他人的殴打行为的,双方的行为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
该案中,在案发前林某与王某处于对峙状态,也是一种“约架”行为。王某有过错,且动手在先,当在有围观学生起哄的情况下,王某首先动手对林某进行击打,危险程度以及危害能力宜被认定为相对较小;林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扎向王某,且连续行凶,使王某身中数刀,构成重伤,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不可能在身受数刀后,才丧失对林某的危害能力,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定,当时林某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行为危险程度较高,且在被害人失去反抗及威胁能力的情形下,继续侵害被害人,其整个过程是不可分割的。
另外,被害人构成的重伤,是在遭受数刀伤害后的结果,对于具体是哪一刻的哪一(几)刀造成的这一重伤结果,是无法确定的。林某在行凶之前心里就萌发了若再遭被害人欺负就用刀进行反击的想法,作为一名已满14周岁的在校生,应知且明知用刀扎向他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两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斗行为时,虽然王某首先动手殴打,但被告人林某随即用刀扎向被害人王某,还击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正当手段,故林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节。与此同时,根据案情,王某对案件的发生也具有明显过错。 (彭辉刘鸣)
■编后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群策群力
1.制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对确保学校教育安全环境、预防校园暴力以及惩戒校园暴力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必须绳之以法。
2.学校、家庭、社区及各相关机构应相互协助,建立校园暴力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及各相关机构的协助关系。
3.完善各中小学校的心理咨询制度,并建立健全与警察的协助联络机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会起到预防的作用。
4.加强学生的规范意识。通过对规则、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讨论,加强学生对规范意识的自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学生知法守法。
校园欺凌引发刑事案件
当被欺负变为“约架”还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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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中,从个体冲突到集体“约架”,各种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得到及时的制止或疏导,一些校园欺凌行为很可能会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原本受欺负的“弱者”也可能随之成为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林某和王某系初中同班同学(皆已年满14周岁)。林某性格较为内向,不爱说话,平日独来独往,朋友也比较少;王某性格活泼,喜欢“拉帮结派”,在班级里爱打架生事,具有一定“威望”。王某和林某住在学校的同一间寝室,并且两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王某曾多次命令林某听从其吩咐,林某不从,王某就欺负林某,但林某却不服从王某的“管教”,于是,王某便总找事“教育”林某。
某日早晨上课之前,王某让林某在教室听从某同学的话,林某不从,两人便在言语上发生争执,王某开始动手打林某,随即两人相互殴打起来。王某的部分同学也过来欺负林某,后因上课铃响,两人才停止打架。其间,林某在王某的鼻子上划了一道,王某对林某的“不服”一直耿耿于怀,下课后,王某集结其他同学,准备再跟林某打架。在林某进厕所后,王某等人也跟着过去,王某先动手将林某的嘴角打流血,林某没有还手,后因高年级同学到厕所以及其他同学的劝说,王某约林某出来“单挑”。
之后,王某和林某一起到学校一偏僻角落,两人处于对峙状态,准备开始打架,旁边还有其他学生围观。在一些围观者的起哄之下,王某先动手。林某被打后心里十分气愤,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身上连续扎了多刀,直至王某瘫坐在地,林某还接着朝王某实施侵害行为。
王某身负十余处锐器伤后当即出血昏迷,被赶来的老师等送至医院。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重伤,林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林某承认其在厕所被打的时候,就萌生了如果王某再打他,自己受不了就用刀扎他的想法。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对林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欺负林某在先,几番挑衅过后,林某迫于无奈,为了保护自己不再遭受王某欺负才用刀扎向王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防卫过当的情节。王某动手在前,且在案发前王某即有挑衅欺负的行为,但林某用刀扎向被害人王某,实施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防卫过当。案发之前,两人确有纠纷,也确实发生过争执,引发过打斗行为。在厕所内,王某仍未放弃与林某打架,彰显其“能力”的行为和心态。两人到案发地后,在对峙中两人处于一种“约架”的状态,双方对即将发生的打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料、接受和放任的。林某扎王某数刀使王某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林某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不法侵害。
判决结果
不久前,荥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综合分析
该案中,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这种伤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是合法的医疗诊治截肢等,则构成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外,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年满14周岁即可。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刑事责任是指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所有问题,必须把握这一点。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即不法性、侵害性和现实性,同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紧迫性。而且,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了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结束,一般以法益不再或是不再能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为标准。
特别要指出的是,“约架”或是“相互斗殴”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相互斗殴中,各方是相互同意他人的殴打行为的,双方的行为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
该案中,在案发前林某与王某处于对峙状态,也是一种“约架”行为。王某有过错,且动手在先,当在有围观学生起哄的情况下,王某首先动手对林某进行击打,危险程度以及危害能力宜被认定为相对较小;林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扎向王某,且连续行凶,使王某身中数刀,构成重伤,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不可能在身受数刀后,才丧失对林某的危害能力,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定,当时林某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行为危险程度较高,且在被害人失去反抗及威胁能力的情形下,继续侵害被害人,其整个过程是不可分割的。
另外,被害人构成的重伤,是在遭受数刀伤害后的结果,对于具体是哪一刻的哪一(几)刀造成的这一重伤结果,是无法确定的。林某在行凶之前心里就萌发了若再遭被害人欺负就用刀进行反击的想法,作为一名已满14周岁的在校生,应知且明知用刀扎向他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两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斗行为时,虽然王某首先动手殴打,但被告人林某随即用刀扎向被害人王某,还击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正当手段,故林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节。与此同时,根据案情,王某对案件的发生也具有明显过错。 (彭辉刘鸣)
■编后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群策群力
1.制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对确保学校教育安全环境、预防校园暴力以及惩戒校园暴力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必须绳之以法。
2.学校、家庭、社区及各相关机构应相互协助,建立校园暴力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及各相关机构的协助关系。
3.完善各中小学校的心理咨询制度,并建立健全与警察的协助联络机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会起到预防的作用。
4.加强学生的规范意识。通过对规则、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讨论,加强学生对规范意识的自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学生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