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限的相关概念

施工期限的相关概念

1、开工日期的概念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关于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

2、竣工日期的概念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均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验收。

施工期限的认定

1、开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第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第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的,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长江西路66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某市栖霞区尧化门。

1996年6月28日,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克公司)与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市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三公司承包金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金克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合同签订7天内,金菱里克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市三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金克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金克公司审定的97%工程量在7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因金克公司不能按进度付款,延误工期由金克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克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如市三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金菱里克公司代表可通知市三公司,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金克公司造成的损失。金菱里克公司于同年8月13日提供部分图纸给市三公司,同年8月31日,市三公司进场施工。1997年3月7日,双方就该工程中的行车、轨道、滑触线安装签订《协议书》约定:工期自1997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25日。如工期延误,因金克公司原因,工期顺延;因市三公司原因,每天按安装总费用的1%罚款。金克公司不能按约付款或完成审核决算,每推迟一天付市三公司1000元违约金,市三公司不能按时完工,每推迟一天付金克公司l000元违约金。1998年3月4日,市三公司函告金克公司,要求该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100万元工程款,金克公司未依约支付。

后双方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未成,1999年1月6日,市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金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金克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图纸造成的窝工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克公司给付市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前期违约金、后期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市三公司给付金克公司水电费及电话费,并给付金克公司因工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优良的罚金;驳回本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金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最高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焦点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该工程延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也就是工程延误的主要违约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这是本案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先后八次对图纸进行变更、会审,未能如期交付图纸;被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也拖了工程的后腿;被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都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因此,被告金克公司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工程造价的问题。

对工程造价存有分歧的,一般以审价单位审定的造价为准。本案被告金克公司共支付市三公司工程款1210万元,而某市定额站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相关证据,依据1995年《某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单位估价表》及《某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文件,经现场勘察,作出的《关于金克BOPP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的结论为:该工程总造价1726万元。一审期间,由于被告金克公司不认可这一审价结论,以致双方对该工程造价陈述不一。后一审法院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某省分行对市三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17399073.76元。至此,被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也显而易见,对被告极为不利。第三、关于垫资的问题。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有垫资400万元的条款。对于这一内容的认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应属无效。但根据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及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仅仅根据部委的规章来认定垫资的内容无效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垫资的内容因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而可直接认定为无效。至于本案中其他合同及协议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另外,被告金克公司反诉依据《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罚市三公司施工质量未达优良的罚金请求,及要求市三公司支付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电话费的请求都诉之有据,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这也是类似纠纷中,建设单位作被告时通常的反诉内容之一。

在涉及建筑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公司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建设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

施工期限的相关概念

1、开工日期的概念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关于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

2、竣工日期的概念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均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验收。

施工期限的认定

1、开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第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第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的,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长江西路66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某市栖霞区尧化门。

1996年6月28日,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克公司)与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市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三公司承包金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金克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合同签订7天内,金菱里克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市三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金克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金克公司审定的97%工程量在7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因金克公司不能按进度付款,延误工期由金克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克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如市三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金菱里克公司代表可通知市三公司,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金克公司造成的损失。金菱里克公司于同年8月13日提供部分图纸给市三公司,同年8月31日,市三公司进场施工。1997年3月7日,双方就该工程中的行车、轨道、滑触线安装签订《协议书》约定:工期自1997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25日。如工期延误,因金克公司原因,工期顺延;因市三公司原因,每天按安装总费用的1%罚款。金克公司不能按约付款或完成审核决算,每推迟一天付市三公司1000元违约金,市三公司不能按时完工,每推迟一天付金克公司l000元违约金。1998年3月4日,市三公司函告金克公司,要求该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100万元工程款,金克公司未依约支付。

后双方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未成,1999年1月6日,市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金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金克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图纸造成的窝工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克公司给付市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前期违约金、后期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市三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市三公司给付金克公司水电费及电话费,并给付金克公司因工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优良的罚金;驳回本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金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最高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焦点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该工程延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也就是工程延误的主要违约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这是本案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先后八次对图纸进行变更、会审,未能如期交付图纸;被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也拖了工程的后腿;被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都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因此,被告金克公司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工程造价的问题。

对工程造价存有分歧的,一般以审价单位审定的造价为准。本案被告金克公司共支付市三公司工程款1210万元,而某市定额站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相关证据,依据1995年《某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单位估价表》及《某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文件,经现场勘察,作出的《关于金克BOPP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的结论为:该工程总造价1726万元。一审期间,由于被告金克公司不认可这一审价结论,以致双方对该工程造价陈述不一。后一审法院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某省分行对市三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17399073.76元。至此,被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也显而易见,对被告极为不利。第三、关于垫资的问题。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有垫资400万元的条款。对于这一内容的认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应属无效。但根据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及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仅仅根据部委的规章来认定垫资的内容无效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垫资的内容因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而可直接认定为无效。至于本案中其他合同及协议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另外,被告金克公司反诉依据《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罚市三公司施工质量未达优良的罚金请求,及要求市三公司支付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电话费的请求都诉之有据,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这也是类似纠纷中,建设单位作被告时通常的反诉内容之一。

在涉及建筑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公司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建设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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