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第三条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

情况确定。

2. 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3. 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 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100人/年。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6.海外学习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7.第二校园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8.优秀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三章

第四条

基本条件:评选条件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志愿服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排名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5%;

2. 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

3.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50%。

(五)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六条

(一)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且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研究与创新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

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等奖(如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知识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在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均须持有获奖证明。

2.论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实践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工作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体育比赛

(邀请赛除外)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六)海外学习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海外学习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海外交流学习(不含交换留学、带有奖学金的夏令营和学校以资源换资源方式而设立的项目)经历,且在外出学习期间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且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七)第二校园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第二校园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第二校园访学经历,且在访学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山东大学和第二校园的规章制度,积极融入班集体生活,具有强烈的学校荣誉感,切实维护所在学校形象,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身心健康,各方面表现突出,没有中途返校、提前返校现象。

(八)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的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四章

第七条奖学金评选机构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各学院组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拟定获奖名单。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第十条奖励与表彰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存折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以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一条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海外学习奖学金与第二校园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各项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特殊情况下,若一名学生因设奖条件限制获得多项综合奖学金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学生只能领取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四条附则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奖学金评定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6】152号)执行。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第三条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

情况确定。

2. 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3. 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 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100人/年。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6.海外学习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7.第二校园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8.优秀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三章

第四条

基本条件:评选条件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志愿服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排名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5%;

2. 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

3.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50%。

(五)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六条

(一)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且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研究与创新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

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等奖(如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知识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在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均须持有获奖证明。

2.论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实践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工作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体育比赛

(邀请赛除外)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六)海外学习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海外学习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海外交流学习(不含交换留学、带有奖学金的夏令营和学校以资源换资源方式而设立的项目)经历,且在外出学习期间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且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七)第二校园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第二校园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第二校园访学经历,且在访学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山东大学和第二校园的规章制度,积极融入班集体生活,具有强烈的学校荣誉感,切实维护所在学校形象,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身心健康,各方面表现突出,没有中途返校、提前返校现象。

(八)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优秀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的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四章

第七条奖学金评选机构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各学院组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拟定获奖名单。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第十条奖励与表彰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存折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以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一条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海外学习奖学金与第二校园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各项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特殊情况下,若一名学生因设奖条件限制获得多项综合奖学金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学生只能领取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四条附则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奖学金评定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6】1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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