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讨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讨

作者:杜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 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两个概念,一个强调人们的思想意识,另一个强调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理论和实际的两个方面为新时代治理国家管理整治提供了具体道路的指引,重点表达了法治的理念与原则。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本文从两者的涵义、关系入手进行探讨,不断促进法治观念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内涵关系

作者简介:杜磊,驻滇某部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07-02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具体提出的,在这之后人们便一直在对两者进行探索钻研,但是对其具体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要想探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深层含义就需要首先从“法治”一词着手,进而了解思维与行为方式上的法治原则,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是时代进步国家发展的法治共识。

一、法治的时代发展意义

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反复验证一个法理命题,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比人治更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现实条件的偶然变化而改变。法治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时代发展、市场经济进步的产物,符合人们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需求,为人民提供强大而可靠的依靠是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的基础。让法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成为现阶段执政者的工作任务,在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健全的今天,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法律观念渗透进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中去,将法治变为一种稀松平常同时又具有权威性的存在。法治社会的准则一旦建立就很难改变,在正确发展的过程中它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它只会遵循着真理的方向持续前进,不论条件多么恶劣,法治的思想行为都不会发生动摇,所以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才会提出利用法治思维与方式管理社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的科学稳定发展。

二、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内涵研究

(一)法治思维的深层内涵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一个国家的具体发展阶段决定着这个国家法

治的发展状况,如果国家的具体情况、社会制度并没有发展到相应的阶段,那么法治观念应不会产生发展,法治思维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阶段的产物。我国从传统的人治思想转变为现在的法治思维就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法治思维的先进性让人们认识到传统管理理念的落后,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进步,国家领导人普遍转变国家管理思想,对传统治理国家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原来的重管理忽视服务、重治民忽视治理官员的传统认知思想,彻底清除落后思想的不良影响,维护国家制度的统一稳定进步。

法治思维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方法理论,它要求国家管理者在思考问题、制定决策时首先应该运用法治观念和精神为前提进行基础准备,根据不同事物类型结合不同的法治思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分析思维的牢固确立,法治思维是现代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逻辑思维。

(二)法治方式是具体所指

从法治方式的概念可以明确法治方式就是法律制度运用,即在治国理政中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措施、方式和方法,确保有序依法地解决问题。在确立正确科学的法治思维之后还需要具备实际的法治行动方式,在合乎法律标准的界限内进行活动行事、解决问题,就是法治方式是具体要求,不能超越法治这一权限,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法治方式是一种有规律的程序化的行为模式,法治思维对人的约束体现在思想方面,是一种对人们日常思维内容形式的界定,法治方式则主要对人们的活动进行约束,是对人们日常进行各项事务的行为方式进行限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严格执法,触犯这一界线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约束力是有双面性的特点的,法律赋予了人们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正常运行发展的权力,另一面,人们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管理和监督,这种双方互利形式的法治体系有利于国家的平衡发展,这也体现了法治进步之处,法治社会拥护权力同时也严格的限制权力,不分阶层、群体,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的权力,这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特性的体现,也是法治方式的权力限制的涵义。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对法治方式起支配作用

法治思维突出行政管理主体对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的认识,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行政管理主体的各种措施、方式和方法的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两者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法治思维对于法治方式而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执行某一事件的时候思维是先于行动而产生的。

国家领导阶层如果具备法治思维那么他们在处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国家重要决策时首先就会选择运用法治方式,相反,如果没有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那么在按照自身想法处理政事时就会首先按照人治的理念处理事情,单独法治方式的运用在缺少法治思维支持的基础上也会出现错误,使原本事件没有按照既定的正确道路前进。所以在明确了二者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后就可以发现法治的内涵,最终的目的就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法治思维是先于法治方式产生的,它一旦确立在人们思想中的地位就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

法治思维是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从以个人意思表示为标准到以符合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摒弃个人情感对社会事件和现象的主观判断及倾向,以这种客观标准为准则处理事务,从而达到一种客观民主公正。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想、精神,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表现在具体的事情上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作用,这一渠道途径就是法治方式。虽然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决定前提,但是单方面是具备法治思维并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会用法治的思维、观念来思考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空谈误国,就像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样,只有理论是不行的,只有在实践中实际进行运用才能实现理论的真实作用和价值,否则就不能说自己拥有法治思维,没有运用到实际实践中的法治方式将是一潭死水,得不到发展就会造成思想的僵化,对法治治国起不到任何有效的作用。具备法治思维就必须学会如何施展它的效力,而懂得运用法治方式则不一定具有法治思维。在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上不断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治方式的具体作用是法治国家进步的步骤措施。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作用与反作用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现实社会中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思维为法治方式提供理论、观念的支持,法治方式将法治思维付诸实施、行动,不断论证法治思维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当其中一方发生改变时另一方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化,否则在两者的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应该首先针对法治思维进行调整,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确立新形式的法治思维之后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新的与之相配合的法治方式,适应治理国家方法方式上的变化,在变化中不断对两者进行完善,达到两者相互作用的最佳效果。另一方面,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反作用的状态,两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促进国家法制化的发展,相反,国家的法制化的进展也会不断的对两者提出新的要求,督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不断更新完善,这种相互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有利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科学化进步,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不断对改革中的糟粕进行剔除,最终实现这种健康发展运行的良性开展,实现国家长久持续的现代化发展和进步。

四、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具体应用

在发展初期法律的强制性主要是社会人群观念习性的落后的特殊要求,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维护,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变成一种社会人民的共识,变成人们

不约而同的都会遵守的一种思想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一种不能缺少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发展,改革是推动国家进步的不竭动力,发展是国家始终如一的前进目的,而在这样的基础上稳定是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它们的关系就体现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对两者进行有效的使用和操作才能解决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是矛盾关系,是国家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创新,是治理国家的必经之路和必备手段。

法治化的发展重点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党和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而是要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发扬光大,成为人们思维认知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人们会去自觉地遵守并且维护法律,这才是法治最自然的存在状态,是我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决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确立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国家稳定和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价值、内涵及养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6).

[2]陈辰.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枣庄学院学报.2014(1).

[3]孙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9).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5]王紫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和应用——十八大报告的法治解读.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3(2).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讨

作者:杜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 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两个概念,一个强调人们的思想意识,另一个强调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理论和实际的两个方面为新时代治理国家管理整治提供了具体道路的指引,重点表达了法治的理念与原则。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本文从两者的涵义、关系入手进行探讨,不断促进法治观念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内涵关系

作者简介:杜磊,驻滇某部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07-02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具体提出的,在这之后人们便一直在对两者进行探索钻研,但是对其具体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要想探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深层含义就需要首先从“法治”一词着手,进而了解思维与行为方式上的法治原则,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是时代进步国家发展的法治共识。

一、法治的时代发展意义

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反复验证一个法理命题,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比人治更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现实条件的偶然变化而改变。法治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时代发展、市场经济进步的产物,符合人们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需求,为人民提供强大而可靠的依靠是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的基础。让法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成为现阶段执政者的工作任务,在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健全的今天,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法律观念渗透进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中去,将法治变为一种稀松平常同时又具有权威性的存在。法治社会的准则一旦建立就很难改变,在正确发展的过程中它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它只会遵循着真理的方向持续前进,不论条件多么恶劣,法治的思想行为都不会发生动摇,所以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才会提出利用法治思维与方式管理社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的科学稳定发展。

二、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内涵研究

(一)法治思维的深层内涵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一个国家的具体发展阶段决定着这个国家法

治的发展状况,如果国家的具体情况、社会制度并没有发展到相应的阶段,那么法治观念应不会产生发展,法治思维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阶段的产物。我国从传统的人治思想转变为现在的法治思维就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法治思维的先进性让人们认识到传统管理理念的落后,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进步,国家领导人普遍转变国家管理思想,对传统治理国家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原来的重管理忽视服务、重治民忽视治理官员的传统认知思想,彻底清除落后思想的不良影响,维护国家制度的统一稳定进步。

法治思维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方法理论,它要求国家管理者在思考问题、制定决策时首先应该运用法治观念和精神为前提进行基础准备,根据不同事物类型结合不同的法治思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分析思维的牢固确立,法治思维是现代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逻辑思维。

(二)法治方式是具体所指

从法治方式的概念可以明确法治方式就是法律制度运用,即在治国理政中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措施、方式和方法,确保有序依法地解决问题。在确立正确科学的法治思维之后还需要具备实际的法治行动方式,在合乎法律标准的界限内进行活动行事、解决问题,就是法治方式是具体要求,不能超越法治这一权限,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法治方式是一种有规律的程序化的行为模式,法治思维对人的约束体现在思想方面,是一种对人们日常思维内容形式的界定,法治方式则主要对人们的活动进行约束,是对人们日常进行各项事务的行为方式进行限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严格执法,触犯这一界线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约束力是有双面性的特点的,法律赋予了人们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正常运行发展的权力,另一面,人们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管理和监督,这种双方互利形式的法治体系有利于国家的平衡发展,这也体现了法治进步之处,法治社会拥护权力同时也严格的限制权力,不分阶层、群体,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的权力,这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特性的体现,也是法治方式的权力限制的涵义。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对法治方式起支配作用

法治思维突出行政管理主体对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的认识,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行政管理主体的各种措施、方式和方法的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两者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法治思维对于法治方式而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执行某一事件的时候思维是先于行动而产生的。

国家领导阶层如果具备法治思维那么他们在处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国家重要决策时首先就会选择运用法治方式,相反,如果没有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那么在按照自身想法处理政事时就会首先按照人治的理念处理事情,单独法治方式的运用在缺少法治思维支持的基础上也会出现错误,使原本事件没有按照既定的正确道路前进。所以在明确了二者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后就可以发现法治的内涵,最终的目的就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法治思维是先于法治方式产生的,它一旦确立在人们思想中的地位就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

法治思维是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从以个人意思表示为标准到以符合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摒弃个人情感对社会事件和现象的主观判断及倾向,以这种客观标准为准则处理事务,从而达到一种客观民主公正。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想、精神,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表现在具体的事情上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作用,这一渠道途径就是法治方式。虽然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决定前提,但是单方面是具备法治思维并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会用法治的思维、观念来思考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空谈误国,就像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样,只有理论是不行的,只有在实践中实际进行运用才能实现理论的真实作用和价值,否则就不能说自己拥有法治思维,没有运用到实际实践中的法治方式将是一潭死水,得不到发展就会造成思想的僵化,对法治治国起不到任何有效的作用。具备法治思维就必须学会如何施展它的效力,而懂得运用法治方式则不一定具有法治思维。在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上不断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治方式的具体作用是法治国家进步的步骤措施。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作用与反作用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现实社会中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思维为法治方式提供理论、观念的支持,法治方式将法治思维付诸实施、行动,不断论证法治思维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当其中一方发生改变时另一方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化,否则在两者的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应该首先针对法治思维进行调整,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确立新形式的法治思维之后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新的与之相配合的法治方式,适应治理国家方法方式上的变化,在变化中不断对两者进行完善,达到两者相互作用的最佳效果。另一方面,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反作用的状态,两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促进国家法制化的发展,相反,国家的法制化的进展也会不断的对两者提出新的要求,督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不断更新完善,这种相互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有利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科学化进步,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不断对改革中的糟粕进行剔除,最终实现这种健康发展运行的良性开展,实现国家长久持续的现代化发展和进步。

四、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具体应用

在发展初期法律的强制性主要是社会人群观念习性的落后的特殊要求,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维护,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变成一种社会人民的共识,变成人们

不约而同的都会遵守的一种思想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一种不能缺少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发展,改革是推动国家进步的不竭动力,发展是国家始终如一的前进目的,而在这样的基础上稳定是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它们的关系就体现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对两者进行有效的使用和操作才能解决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是矛盾关系,是国家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创新,是治理国家的必经之路和必备手段。

法治化的发展重点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党和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而是要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发扬光大,成为人们思维认知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人们会去自觉地遵守并且维护法律,这才是法治最自然的存在状态,是我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决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确立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国家稳定和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价值、内涵及养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6).

[2]陈辰.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枣庄学院学报.2014(1).

[3]孙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9).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5]王紫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和应用——十八大报告的法治解读.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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