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通风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自救器配发范围,正确佩戴和使用,确保职工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时,能迅速撤离,有效防范炮烟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配发范围
(一)以下作业活动人员,应立即配发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1. 负责大爆破后风质检查的;
2. 在通风不良作业面(独头掌子、盲井拉穿、天溜井施工、没有贯通风流的采场)作业和掘进出毛的;
3. 基层带班(值班)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进入通风困难作业面检查和服务的;
4. 井下人员进入长期废弃封闭坑道(硐室)作业的;
5. 进入管道、地沟进行维修作业的。
(二)其他入井人员结合“六大系统”建设,逐步配发。
二、佩戴和使用
1. 新购买的自救器,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产品说明书。
2. 安环科根据作业计划每月书面通知各单位需要佩戴自救器的作业面和作业人员范围。
3. 各单位带班领导是本班自救器佩戴和使用工作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和使用自救器情况。生产性科室要落实
安全派班制度,掌握下井人员和作业面通风状况,对各区段组人员佩戴自救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 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确需离身放置时,应将其置于身边干燥、安全地点,不能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同放一处。安环科安全员每班对作业人员携带自救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进行考核。
5. 遇通风困难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使用自救器,并按照避灾路线指示方向走出灾区。
6. 佩戴时不要压迫气囊防止氧气损失,在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损坏气囊。
7. 不许将自救器当坐垫,不准随意打开外壳。一旦启封使用过后,都必须及时更换。
8. 安环科值班室备存一定数量的自救器,以应临时所需。
三、领取和保管
1.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作业现场通风状况和作业人数,向矿安环科申请配置自救器的数量。
2. 安环科要对照各单位申请,核实现场状况和使用人员数量,并报请主管矿长审批。
3. 供应科根据审批结果签字发放,并单独统计建账。
4. 各单位领取自救器后要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并要进行使用安全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下井作业。
5. 各单位需要增配自救器数量时,要向安环科提出书面申- 2 -
请,重新核定、重新审批。
6. 作业结束后,使用者应将自救器交回单位,当班带班领导负责和下班交接。
7. 自救器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应在自救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供应科写出书面更换报告,供应科按规定采购,到期交旧领新。
8. 自救器库存期为5年。供应科库房必须保证200台备用量,使用单位必须保证5台备用量,以防急需时使用。
四、考核
1. 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安环科下达的佩戴范围执行。作业人员应该带而没有带自救器的,一经查出,按特别严重违章处理。
2. 不得佩戴使用过的或者已经损坏的自救器,一经查出按严重违章处理。
3. 各单位和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使用自救器,如自救器在有效期内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随意启封使用,将按自救器原价进行赔偿。
4. 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自救器使用、储存情况及气密性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对不配合检查者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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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通风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自救器配发范围,正确佩戴和使用,确保职工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时,能迅速撤离,有效防范炮烟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配发范围
(一)以下作业活动人员,应立即配发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1. 负责大爆破后风质检查的;
2. 在通风不良作业面(独头掌子、盲井拉穿、天溜井施工、没有贯通风流的采场)作业和掘进出毛的;
3. 基层带班(值班)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进入通风困难作业面检查和服务的;
4. 井下人员进入长期废弃封闭坑道(硐室)作业的;
5. 进入管道、地沟进行维修作业的。
(二)其他入井人员结合“六大系统”建设,逐步配发。
二、佩戴和使用
1. 新购买的自救器,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产品说明书。
2. 安环科根据作业计划每月书面通知各单位需要佩戴自救器的作业面和作业人员范围。
3. 各单位带班领导是本班自救器佩戴和使用工作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和使用自救器情况。生产性科室要落实
安全派班制度,掌握下井人员和作业面通风状况,对各区段组人员佩戴自救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 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确需离身放置时,应将其置于身边干燥、安全地点,不能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同放一处。安环科安全员每班对作业人员携带自救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进行考核。
5. 遇通风困难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使用自救器,并按照避灾路线指示方向走出灾区。
6. 佩戴时不要压迫气囊防止氧气损失,在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损坏气囊。
7. 不许将自救器当坐垫,不准随意打开外壳。一旦启封使用过后,都必须及时更换。
8. 安环科值班室备存一定数量的自救器,以应临时所需。
三、领取和保管
1.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作业现场通风状况和作业人数,向矿安环科申请配置自救器的数量。
2. 安环科要对照各单位申请,核实现场状况和使用人员数量,并报请主管矿长审批。
3. 供应科根据审批结果签字发放,并单独统计建账。
4. 各单位领取自救器后要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并要进行使用安全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下井作业。
5. 各单位需要增配自救器数量时,要向安环科提出书面申- 2 -
请,重新核定、重新审批。
6. 作业结束后,使用者应将自救器交回单位,当班带班领导负责和下班交接。
7. 自救器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应在自救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供应科写出书面更换报告,供应科按规定采购,到期交旧领新。
8. 自救器库存期为5年。供应科库房必须保证200台备用量,使用单位必须保证5台备用量,以防急需时使用。
四、考核
1. 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安环科下达的佩戴范围执行。作业人员应该带而没有带自救器的,一经查出,按特别严重违章处理。
2. 不得佩戴使用过的或者已经损坏的自救器,一经查出按严重违章处理。
3. 各单位和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使用自救器,如自救器在有效期内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随意启封使用,将按自救器原价进行赔偿。
4. 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自救器使用、储存情况及气密性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对不配合检查者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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