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24小时,休72小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2010-10-26 15: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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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加班费轮休上24小时休24小时工资基数日工资小时工资杂谈分类:劳动争议纠纷
联防队员小王称其公司实行轮休制,连续工作24小时,然后休72小时,可自己正好轮到10月1日这天上班(10月1日早上八点到10月2日早上八点)问加班费如何支付?经了解小王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每月960元。因为没看到小王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知道采用的是什么工时制度,所以这里将几种可能均做在介绍。首先先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几种工时形式做个简单介绍。一、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作时制”是按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三种工作制在加班费上的不同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关于在不定时工时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北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均没有加班费。 3、根据16条规定,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所以针对本案中,小王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所以即便在10
月1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小王采用的是标准工时,或者虽然合同中签订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但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还是应认定标准工时,这是小王可以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和收集的相应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若小王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如何计算?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第一种:132.42元=960元/月除以21.75天*300%(按照日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加班费)第二种:397.26元=960元/月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24小时*300%(按照小时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加班费)。本人认为,本案中,应该按照132.42元向小王支付10月1日上班的加班费。因为小王虽然在10月1日上了班但紧接着就会休息三天,并且小王当月的综合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1.75天*8小时=174小时),即便超过每月174小时法定标准时间,超过的时间也是应该按照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只需按照日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费,不需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三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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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队员小王称其公司实行轮休制,连续工作24小时,然后休72小时,可自己正好轮到10月1日这天上班(10月1日早上八点到10月2日早上八点)问加班费如何支付?经了解小王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每月960元。因为没看到小王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知道采用的是什么工时制度,所以这里将几种可能均做在介绍。首先先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几种工时形式做个简单介绍。一、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作时制”是按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三种工作制在加班费上的不同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关于在不定时工时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北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均没有加班费。 3、根据16条规定,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所以针对本案中,小王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所以即便在10
月1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小王采用的是标准工时,或者虽然合同中签订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但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还是应认定标准工时,这是小王可以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和收集的相应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若小王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如何计算?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第一种:132.42元=960元/月除以21.75天*300%(按照日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加班费)第二种:397.26元=960元/月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24小时*300%(按照小时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加班费)。本人认为,本案中,应该按照132.42元向小王支付10月1日上班的加班费。因为小王虽然在10月1日上了班但紧接着就会休息三天,并且小王当月的综合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1.75天*8小时=174小时),即便超过每月174小时法定标准时间,超过的时间也是应该按照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只需按照日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费,不需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三倍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