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
根据中国海洋局的资料,全世界共有38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最终划定,而目前只解决了约1/3。归根结底,岛屿之争实际上是海洋权益之争。根据《海洋法公约》,“一般的岛屿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一个岛屿,就可以获得和一般领土一样的海洋资源权益。
面对不同的海域争端,全球岛屿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际司法解决,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对位于加勒比海的4个岛屿的争端解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7年10月,国际法院将4个岛屿判归洪都拉斯所有,确定了两国海洋边界的起始点,划分了两国之间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都表示了接受;
政治解决,典型案例就是位于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德群岛。有关国家通过外交谈判,签订了《斯瓦尔巴德条约》,规定该群岛主权归属挪威,其他所有缔约国公民在该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渔业捕捞等权利;
武力方式解决,典型案例是英阿马岛战争。为了争夺马岛主权,英国和阿根廷于1982年爆发战争;
民族公决,马岛地方政府于今年6月12日宣布,将在2013年就马岛政治地位举行全体岛民公决。但因目前岛民多为英国人后裔,阿根廷已明确表态反对公决,指出这不过是“英国的政治把戏”。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10月,总部设在德国的汉堡。法庭迄今已审理19起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孟加拉国与缅甸海洋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
《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此外,法庭还视情况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选择国际海洋法庭解决争端需要双方当事国同意,争端一方当事国不同意就无法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争端。但是一旦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双方当事国必须遵守。
作为联合国常设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在过去几十年,成功地解决了许多海洋争议案件,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的主权争端。
中国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
虽然法律途径和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了不少海洋争端,但是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个排除性的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主张以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不主张以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
以谈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被《联合国宪章》列为各种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之首。可见,中国主张以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完全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从效果上看,谈判的方法更友好,双方有更大的回旋余地,而诉诸法律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中国不愿将南海争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也是由南海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是在南海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统一的、公认的国际法律标准和依据;二是由于前述原因,使得中国产生对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后的结果不确定性的顾虑。
虽然中国坚持政治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但是政治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存在不少弊端。政治谈判意味着谈判的一方要作出让步。在涉及海域主权争端时,如果双方采用政治谈判解决争端,就意味着其中的一方要放弃争议海域或者其中一部分的主权要求。而这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很难实现。海域争端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争端方很难放弃对争议海域的主权要求而接受其他方式的利益补偿。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方法
根据中国海洋局的资料,全世界共有38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最终划定,而目前只解决了约1/3。归根结底,岛屿之争实际上是海洋权益之争。根据《海洋法公约》,“一般的岛屿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一个岛屿,就可以获得和一般领土一样的海洋资源权益。
面对不同的海域争端,全球岛屿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际司法解决,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对位于加勒比海的4个岛屿的争端解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7年10月,国际法院将4个岛屿判归洪都拉斯所有,确定了两国海洋边界的起始点,划分了两国之间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都表示了接受;
政治解决,典型案例就是位于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德群岛。有关国家通过外交谈判,签订了《斯瓦尔巴德条约》,规定该群岛主权归属挪威,其他所有缔约国公民在该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渔业捕捞等权利;
武力方式解决,典型案例是英阿马岛战争。为了争夺马岛主权,英国和阿根廷于1982年爆发战争;
民族公决,马岛地方政府于今年6月12日宣布,将在2013年就马岛政治地位举行全体岛民公决。但因目前岛民多为英国人后裔,阿根廷已明确表态反对公决,指出这不过是“英国的政治把戏”。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10月,总部设在德国的汉堡。法庭迄今已审理19起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孟加拉国与缅甸海洋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
《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此外,法庭还视情况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选择国际海洋法庭解决争端需要双方当事国同意,争端一方当事国不同意就无法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争端。但是一旦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双方当事国必须遵守。
作为联合国常设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在过去几十年,成功地解决了许多海洋争议案件,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的主权争端。
中国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
虽然法律途径和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了不少海洋争端,但是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个排除性的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主张以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不主张以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
以谈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被《联合国宪章》列为各种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之首。可见,中国主张以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完全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从效果上看,谈判的方法更友好,双方有更大的回旋余地,而诉诸法律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中国不愿将南海争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也是由南海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是在南海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统一的、公认的国际法律标准和依据;二是由于前述原因,使得中国产生对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后的结果不确定性的顾虑。
虽然中国坚持政治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但是政治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存在不少弊端。政治谈判意味着谈判的一方要作出让步。在涉及海域主权争端时,如果双方采用政治谈判解决争端,就意味着其中的一方要放弃争议海域或者其中一部分的主权要求。而这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很难实现。海域争端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争端方很难放弃对争议海域的主权要求而接受其他方式的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