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
对于出售方而言,涉及以下税种:一、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普通商品住房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二、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个人所得税,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最新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
对于出售方而言,涉及以下税种:一、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普通商品住房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二、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个人所得税,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