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 韩大元主编、杜强强执行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174页。

编者按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本来是一个民事案件,不过其中也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一二审法院在本案的裁判中,都明确指认本案被告为“公众人物”,这显然是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影响。不过从宪法学上看,法院却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有所误解,郑海平博士对本案的分析指出了这一点。作为新兴的媒体形式,网络媒体有着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也引发了公民信息保护、名誉权保护、保护儿童免受淫秽信息影响等方面的新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案对互联网的特性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在“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公共图书馆网络安装过滤软件的合宪性问题进行了讨论。编者在此编选了这两个案件,以期对学界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参考。

案件事实

周鸿祎系北京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分别在新浪微博http://t.sina.com. cn/Zhouhongyi、搜狐微博http://zhouhongyi.t.Sohu.com/网易微博http://t.163.com/zhouhongyi注册。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经过加“v”认证,并在首页标注“360 公司董事长,一个互联网老兵”。 2010年5月25日之后,周鸿祎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网盾公司进行了点名批评,称金山“像黑山”,“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原告指控,周鸿祎所发表的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金山公司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周鸿祎在微博中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及随后的平面媒体报道,对我公司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金山公司诉请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微博的特点在于以个人的视角,寥言片语、即时表达,对人对事发表所感所想,让观众们分享自己的精彩和感悟,而这些评论和感悟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但不可否认,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在微博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权利冲突时,考虑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另外,周鸿祎作为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人物,投射在微博领域也是重要的层级,拥有众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注意克服自己对于竞争对寻主观臆断、意图恶意打压的内在冲动,更加自觉地对自己的言论予以克制,避免因不实或不公正客观的言论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低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法院判定: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向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八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周鸿祎作为一个自称的“网络老兵”,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周鸿祎主观上的善意,不少微博描述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此,应当通过删除的方式实现金山安全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发表致谦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周鸿祎应当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判决周鸿祎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五万元。

精析与比较

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杜强强: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

杜强强:过滤软件与表达自由的保护: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

[案例来源] 韩大元主编、杜强强执行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174页。

编者按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本来是一个民事案件,不过其中也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一二审法院在本案的裁判中,都明确指认本案被告为“公众人物”,这显然是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影响。不过从宪法学上看,法院却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有所误解,郑海平博士对本案的分析指出了这一点。作为新兴的媒体形式,网络媒体有着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也引发了公民信息保护、名誉权保护、保护儿童免受淫秽信息影响等方面的新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案对互联网的特性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在“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公共图书馆网络安装过滤软件的合宪性问题进行了讨论。编者在此编选了这两个案件,以期对学界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参考。

案件事实

周鸿祎系北京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分别在新浪微博http://t.sina.com. cn/Zhouhongyi、搜狐微博http://zhouhongyi.t.Sohu.com/网易微博http://t.163.com/zhouhongyi注册。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经过加“v”认证,并在首页标注“360 公司董事长,一个互联网老兵”。 2010年5月25日之后,周鸿祎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网盾公司进行了点名批评,称金山“像黑山”,“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原告指控,周鸿祎所发表的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金山公司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周鸿祎在微博中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及随后的平面媒体报道,对我公司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金山公司诉请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微博的特点在于以个人的视角,寥言片语、即时表达,对人对事发表所感所想,让观众们分享自己的精彩和感悟,而这些评论和感悟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但不可否认,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在微博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权利冲突时,考虑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另外,周鸿祎作为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人物,投射在微博领域也是重要的层级,拥有众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注意克服自己对于竞争对寻主观臆断、意图恶意打压的内在冲动,更加自觉地对自己的言论予以克制,避免因不实或不公正客观的言论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低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法院判定: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向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八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周鸿祎作为一个自称的“网络老兵”,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周鸿祎主观上的善意,不少微博描述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此,应当通过删除的方式实现金山安全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发表致谦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周鸿祎应当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判决周鸿祎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五万元。

精析与比较

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杜强强: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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