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的报酬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为了保证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给付办法作了原则规定。两年多来的审判实践,使我们感到目前管理人制度中最困惑、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管理人的报酬。由于司法大环境的影响,管理人的报酬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审判人员对此多有顾虑,担心落实管理人的报酬会招致不必要的非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的工作监督多,对其报酬关注落实少。管理人的报酬如果解决不好,就会极大地挫伤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案件,担当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使管理人队伍逐步萎缩,我们就难以培养一支能够适应破产案件需要的管理人队伍,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建议最高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司法解释中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使管理人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工作相适应,而且能够得到及时给付。关于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计算办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予以明确。
(一)破产企业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但管理人确实做了一定的工作,其报酬如何计算?在一些特困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没有任何财产或只有很少量的财产,连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都要靠政府财政拨款,管理人的报酬一是无法计算,二是无从支付。对这类明显具备法定破产条件的案件,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受理后依法指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管理人从接管企业,清理资产和债权,到破产终结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作了大量的工作,破产终结后其报酬却无从着落。对这类案件,庭长多次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拨付破产费用时适当予以解决,但这种方式只能暂时性地解决个案问题,从面上解决还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后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但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以查明是否真正具备法定破产条件,防止发生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而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交纳审计费用,法院无法确认债务人具备法定破产条件,遂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而管理人在此期间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对于管理人在此期间的工作我们认为也应计算报酬,但以何标准计算报酬,尚待最高法院作出规定。
(三)破产宣告前,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全部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被受理后,未裁定宣告破产前,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发现债务人有大量的沉淀债权和股权,经过长时间,多方面的工作,为债务人收回大量的资产,所收回的资产不但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而且还有部分结余,法院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但对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值在最高法院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给付。另一种意见是管理人为清收债权付出了艰苦的工作,避免了企业的破产清算,应以其最终实际收回的资产总值参照最高法院规定的比例计算报酬。对于管理人出色的工作,为破产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否以实际收回的资产数额给付报酬,也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四)以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参加清算组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报酬如何计算?在以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问题几乎普遍存在。一是报酬数额很低,因为参加破产清算组的中介机构人员工作不好量化,报酬数额难以确定,完全由清算组自行决定,主观随意性很大,有的报酬很低。二是由谁确定报酬规定不明,中介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的工作,是清算组的一名成员,其工作状况如何,只有清算组了解,法院并不知晓
详细情况,很难确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实践中均由清算组确定并支付。三是不能及时支付,破产案件终结后,清算组长期不给中介机构人员支付报酬,即使法院出面做工作,效果也极其有限。四是报酬标准不便掌握,清算组里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表现不同,由法院确定其报酬实际上很难做到。按可供清偿的财产总值根据个体成员的工作量计算,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实际上无法操作。我们建议对清算组里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可以由清算组根据个人的工作情况合理确定,经报法院同意后,在破产终结时予以给付。
(五)重整案件与和解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问题。重整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与破产清算案件有着较大区别,所以对于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不能简单的套用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办法,既要考虑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工作,也要考虑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的工作,还要考虑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的工作。既要考虑重整成功情况下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也要考虑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我们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期望学习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
关于和解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和解案件相对比较简单,管理人的工作量比较少,因此也不能套用以可供清偿的财产总值计算报酬比例的办法,建议由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为了保证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给付办法作了原则规定。两年多来的审判实践,使我们感到目前管理人制度中最困惑、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管理人的报酬。由于司法大环境的影响,管理人的报酬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审判人员对此多有顾虑,担心落实管理人的报酬会招致不必要的非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的工作监督多,对其报酬关注落实少。管理人的报酬如果解决不好,就会极大地挫伤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案件,担当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使管理人队伍逐步萎缩,我们就难以培养一支能够适应破产案件需要的管理人队伍,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建议最高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司法解释中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使管理人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工作相适应,而且能够得到及时给付。关于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计算办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予以明确。
(一)破产企业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但管理人确实做了一定的工作,其报酬如何计算?在一些特困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没有任何财产或只有很少量的财产,连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都要靠政府财政拨款,管理人的报酬一是无法计算,二是无从支付。对这类明显具备法定破产条件的案件,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受理后依法指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管理人从接管企业,清理资产和债权,到破产终结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作了大量的工作,破产终结后其报酬却无从着落。对这类案件,庭长多次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拨付破产费用时适当予以解决,但这种方式只能暂时性地解决个案问题,从面上解决还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后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但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以查明是否真正具备法定破产条件,防止发生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而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交纳审计费用,法院无法确认债务人具备法定破产条件,遂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而管理人在此期间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对于管理人在此期间的工作我们认为也应计算报酬,但以何标准计算报酬,尚待最高法院作出规定。
(三)破产宣告前,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全部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被受理后,未裁定宣告破产前,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发现债务人有大量的沉淀债权和股权,经过长时间,多方面的工作,为债务人收回大量的资产,所收回的资产不但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而且还有部分结余,法院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但对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值在最高法院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给付。另一种意见是管理人为清收债权付出了艰苦的工作,避免了企业的破产清算,应以其最终实际收回的资产总值参照最高法院规定的比例计算报酬。对于管理人出色的工作,为破产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否以实际收回的资产数额给付报酬,也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四)以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参加清算组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报酬如何计算?在以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问题几乎普遍存在。一是报酬数额很低,因为参加破产清算组的中介机构人员工作不好量化,报酬数额难以确定,完全由清算组自行决定,主观随意性很大,有的报酬很低。二是由谁确定报酬规定不明,中介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的工作,是清算组的一名成员,其工作状况如何,只有清算组了解,法院并不知晓
详细情况,很难确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实践中均由清算组确定并支付。三是不能及时支付,破产案件终结后,清算组长期不给中介机构人员支付报酬,即使法院出面做工作,效果也极其有限。四是报酬标准不便掌握,清算组里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表现不同,由法院确定其报酬实际上很难做到。按可供清偿的财产总值根据个体成员的工作量计算,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实际上无法操作。我们建议对清算组里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可以由清算组根据个人的工作情况合理确定,经报法院同意后,在破产终结时予以给付。
(五)重整案件与和解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问题。重整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与破产清算案件有着较大区别,所以对于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不能简单的套用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办法,既要考虑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工作,也要考虑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的工作,还要考虑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的工作。既要考虑重整成功情况下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也要考虑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我们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期望学习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
关于和解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和解案件相对比较简单,管理人的工作量比较少,因此也不能套用以可供清偿的财产总值计算报酬比例的办法,建议由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