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应扩大对重婚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

年颁布的《婚姻法》基础上于!

年修订的。时至今日,已执行了&$

年。这&$年间,中国的社会经济发

生了很大变化,对婚姻、家庭产生了

深刻影响,所以,各阶层对修改《婚

姻法》的呼声都很高。&$$$年’月,

全国妇联权益部用随机抽样的方式

在全国范围内对修改《婚姻法》进行

民众意愿调查,结果显示:

公众赞成修改《婚姻法》,不赞成者

仅为%(’*。

现行《婚姻法》需要修改的几个问题中,首要的就是坚决用法律规范、制止

事实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全国妇联的

调查统计,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度。早在%$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

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

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在上海座谈时,一位妇女反映,她的丈夫

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

诉。她的丈夫得意地说:“那张纸没用,我有钱,想怎样就怎样。你去告,我都能搞

定。”这位妇女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

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毫不隐瞒。我搞不懂,生了两

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

严,而他们生了两个孩子却没人过问.”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福建省妇联反映,近年来重婚、纳妾、养情妇、包二奶

等变相的一夫多妻现象逐渐增多。如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

工,他们发财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

此也睁一眼闭一眼。在漳州芗城区天宝镇就有一户人家,街头住着妻及其子女,

街尾住着妾及其子女。据了解,在一偏僻的山沟里,近几年陆续盖起十几幢小别

墅,住的都是大款们的情妇、二奶,因而被人们戏称为“情人村”。

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表现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

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影响社会稳定;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计划生育政策;败坏了党风,导致党

员干部队伍腐败,侵犯国家集体财产。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泛滥的原因复杂,但多年来没有法律制度

的约束是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

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刑法》第&/%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批

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我国《刑

法》及司法解释虽然都有重婚罪的规定,但是按

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

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

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

夫妻名义,据调查了解,他们对外以秘书、

兄妹、婚《姻法应》对重婚的规定・文崔淑惠胡晓琳全国妇联权益部

中国律师

保姆等名义相称的居多。因此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

《近年来处理重婚案件仅几例,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上述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和制裁措施。现行《婚姻法》已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也有一定的照顾。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难以达到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的目的,有重婚行为者根本不在乎少分一点财产。而且保护条款只是原则规定,没有违反的法律责任的保证,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更是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据调查了解,多数重婚、纳妾、包二奶者,都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等受害一方发现后,为时已晚,离婚时对财产取证又非常困难,有的在离婚时不仅分不到财产,还要分担债务。如广东一妇女反映,她是医学院的毕业生,她和丈夫结婚后共同奋斗,开了一家室内装修公司,目前资产数千万。自从&’’(年丈夫有了情妇后,长期与情妇同居不回家,和情妇一起买了房子、两辆车和车铺。她说:“我结婚&(年,儿子&)岁,现在什么都没有,离婚时公司的几千万纯利润分不着,因为我取不到证据。会

得了计、出纳都是他的人,人家不敢出证。我丈夫反而出证要我背几百万的债务。第三者跟了我丈夫(年,

几十万,我什么都没有,还不能告重婚。我现在打官司的结果是,重婚罪不成立,我却负债累累。”

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年#月,

纳妾、包二奶要予以法律制裁。--+(,的人同意离婚时对故意隐匿家庭财产的一’#+%,的人认为对重婚、

方要给以法律制裁,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婚姻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家庭关系日益复杂。财产收益、占有和消费上的变化,直接改变着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状况。对一些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奏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规范,使之适合于社会的共同准则。

!全国妇联的同志对我国现行《婚姻法》需要修改的几个问题还有论述,因限于篇幅无法一并刊出。

文・陈紫芸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修正草案

行为加强了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按照刑法中重婚罪量刑的极少,而对

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民事处罚更是没有。修正草案首次确定了因一方违反

一夫一妻制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制度,但该规定过于笼统,

笔者认为应规定的具体些,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离婚赔偿不仅应包括人身

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草案应在

第#$条中对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范围予以明确。另外,从实践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并非单纯因一方过错所致,一般存在多种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包二奶所致。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应对双方过错进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判定,最后判定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若双方过错相当则不予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将草案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失方”更改为“受害方”应更为合理些。

“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作出了一条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个月的,应

”当认定为重婚罪。实际是对“包二奶”行为的刑法规范。但客观事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对外并非

均以夫妻名义相称。因此,笔者建议,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再作出法律解释,放宽重婚标准,归纳以下行为均应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办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无前两项行为,但以夫妻相称且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个月以上的。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如婚外恋等由于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刑法规范的程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手段予以遏制。

以上对重婚罪的认定,必须涉及到证据收集问题。笔者认为,若是自诉案件应以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为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若情节严重至足以构成公诉案件的,则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侦查取证,以确保证据的有力收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婚姻法》非属刑事法律范畴,笔者认为不宜在其中对重婚作具体界定,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更是复杂多样,用法律条文明确归纳不太可能,使用草案中概述的语言表达方式应更为科学。

,-.//0・1!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

年颁布的《婚姻法》基础上于!

年修订的。时至今日,已执行了&$

年。这&$年间,中国的社会经济发

生了很大变化,对婚姻、家庭产生了

深刻影响,所以,各阶层对修改《婚

姻法》的呼声都很高。&$$$年’月,

全国妇联权益部用随机抽样的方式

在全国范围内对修改《婚姻法》进行

民众意愿调查,结果显示:

公众赞成修改《婚姻法》,不赞成者

仅为%(’*。

现行《婚姻法》需要修改的几个问题中,首要的就是坚决用法律规范、制止

事实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全国妇联的

调查统计,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度。早在%$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

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

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在上海座谈时,一位妇女反映,她的丈夫

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

诉。她的丈夫得意地说:“那张纸没用,我有钱,想怎样就怎样。你去告,我都能搞

定。”这位妇女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

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毫不隐瞒。我搞不懂,生了两

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

严,而他们生了两个孩子却没人过问.”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福建省妇联反映,近年来重婚、纳妾、养情妇、包二奶

等变相的一夫多妻现象逐渐增多。如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

工,他们发财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

此也睁一眼闭一眼。在漳州芗城区天宝镇就有一户人家,街头住着妻及其子女,

街尾住着妾及其子女。据了解,在一偏僻的山沟里,近几年陆续盖起十几幢小别

墅,住的都是大款们的情妇、二奶,因而被人们戏称为“情人村”。

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表现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

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影响社会稳定;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计划生育政策;败坏了党风,导致党

员干部队伍腐败,侵犯国家集体财产。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泛滥的原因复杂,但多年来没有法律制度

的约束是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

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刑法》第&/%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批

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我国《刑

法》及司法解释虽然都有重婚罪的规定,但是按

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

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

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

夫妻名义,据调查了解,他们对外以秘书、

兄妹、婚《姻法应》对重婚的规定・文崔淑惠胡晓琳全国妇联权益部

中国律师

保姆等名义相称的居多。因此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

《近年来处理重婚案件仅几例,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上述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和制裁措施。现行《婚姻法》已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也有一定的照顾。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难以达到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的目的,有重婚行为者根本不在乎少分一点财产。而且保护条款只是原则规定,没有违反的法律责任的保证,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更是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据调查了解,多数重婚、纳妾、包二奶者,都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等受害一方发现后,为时已晚,离婚时对财产取证又非常困难,有的在离婚时不仅分不到财产,还要分担债务。如广东一妇女反映,她是医学院的毕业生,她和丈夫结婚后共同奋斗,开了一家室内装修公司,目前资产数千万。自从&’’(年丈夫有了情妇后,长期与情妇同居不回家,和情妇一起买了房子、两辆车和车铺。她说:“我结婚&(年,儿子&)岁,现在什么都没有,离婚时公司的几千万纯利润分不着,因为我取不到证据。会

得了计、出纳都是他的人,人家不敢出证。我丈夫反而出证要我背几百万的债务。第三者跟了我丈夫(年,

几十万,我什么都没有,还不能告重婚。我现在打官司的结果是,重婚罪不成立,我却负债累累。”

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年#月,

纳妾、包二奶要予以法律制裁。--+(,的人同意离婚时对故意隐匿家庭财产的一’#+%,的人认为对重婚、

方要给以法律制裁,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婚姻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家庭关系日益复杂。财产收益、占有和消费上的变化,直接改变着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状况。对一些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奏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规范,使之适合于社会的共同准则。

!全国妇联的同志对我国现行《婚姻法》需要修改的几个问题还有论述,因限于篇幅无法一并刊出。

文・陈紫芸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修正草案

行为加强了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按照刑法中重婚罪量刑的极少,而对

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民事处罚更是没有。修正草案首次确定了因一方违反

一夫一妻制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制度,但该规定过于笼统,

笔者认为应规定的具体些,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离婚赔偿不仅应包括人身

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草案应在

第#$条中对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范围予以明确。另外,从实践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并非单纯因一方过错所致,一般存在多种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包二奶所致。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应对双方过错进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判定,最后判定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若双方过错相当则不予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将草案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失方”更改为“受害方”应更为合理些。

“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作出了一条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个月的,应

”当认定为重婚罪。实际是对“包二奶”行为的刑法规范。但客观事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对外并非

均以夫妻名义相称。因此,笔者建议,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再作出法律解释,放宽重婚标准,归纳以下行为均应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办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无前两项行为,但以夫妻相称且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个月以上的。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如婚外恋等由于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刑法规范的程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手段予以遏制。

以上对重婚罪的认定,必须涉及到证据收集问题。笔者认为,若是自诉案件应以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为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若情节严重至足以构成公诉案件的,则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侦查取证,以确保证据的有力收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婚姻法》非属刑事法律范畴,笔者认为不宜在其中对重婚作具体界定,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更是复杂多样,用法律条文明确归纳不太可能,使用草案中概述的语言表达方式应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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