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论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郑际晔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如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风险自负说等。司法实践中,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案件处理一般适用公平责任。不同的理论学说对于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均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司法实践应考察体育运动的不同情形,区分普通体育运动与竞技体育运动、成人体育运动与未成年人体育运动。

【关键词】体育运动;人身损害;风险自负;公平责任

体育运动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后果。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侵权责任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学术界在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归责原则、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就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一些探讨。

一、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司法判例

(一)基本案情

在某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在公园打羽毛球,两人是多年的球友关系。运动过程中,被告将球打在原告的眼睛上,导致原告眼球受伤,导致原告去医院实施了左眼破切术,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若干。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告辩称伤害行为并非被告故意,纯属意外,且是原告在运动中缺乏防范意识所致。被告还提出,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要求对方赔偿,会导致全民不愿意参加体育运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不符,请求驳回。

(二)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眼部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后果严重。但被告并非故意为之,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要求原告独自承担这一结果,则显属不公,因此适用公平原则,原告自己承担70%,被告承担30%。可见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是通过公平责任的适用合理划分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1]

二、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争议

目前有关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中责任承担的理论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过错责任论

这种观点认为,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运动参与者的过错,则需要具体考量,认为“鉴于竞技体育的专业特殊性,在认定竞技体育致害侵权的过错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双重认定标准,以扩大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2]

(二)无责任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结果并非他人故意侵权造成的,且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本身就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强调运动员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则会造成运动员在运动场上畏畏缩缩,无法发挥最佳状态。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受害人同意理论或自甘风险理论,即认为运动员在运动场上参与体育运动,对于可能发生非伤害具有完全的充分的认识,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也是运动员自甘承担风险。[3]

(三)公平责任理论

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适用公平责任是司法实务部门广泛采用的一种做法。“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4]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中适用公平责任主要是指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如果不由侵害人承担部分责任,则会出现严重不公,对于另一方权利保护存在诸多不利。

三、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公平原则,而是需要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形。

(一)区分普通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运动

普通体育运动的对抗性稍弱,主要是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如打羽毛球、拔河等;而专业的竞技运动则对抗性较强。司法实践应区分普通体育运动与竞技体育运动,普通体育运动中的运动参与者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且受害人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因此在普通体育运动中,除非加害人故意,否则对于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采用公平责任划分责任,体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在专业的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一般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各种比赛规则也比较明确,运动员一般购买了巨额的保险,除非加害人故意,一般应遵循风险自负原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风险。

(二)区分成人体育运动与未成年人体育运动

论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郑际晔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如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风险自负说等。司法实践中,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案件处理一般适用公平责任。不同的理论学说对于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均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司法实践应考察体育运动的不同情形,区分普通体育运动与竞技体育运动、成人体育运动与未成年人体育运动。

【关键词】体育运动;人身损害;风险自负;公平责任

体育运动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后果。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侵权责任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学术界在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归责原则、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就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一些探讨。

一、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司法判例

(一)基本案情

在某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在公园打羽毛球,两人是多年的球友关系。运动过程中,被告将球打在原告的眼睛上,导致原告眼球受伤,导致原告去医院实施了左眼破切术,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若干。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告辩称伤害行为并非被告故意,纯属意外,且是原告在运动中缺乏防范意识所致。被告还提出,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要求对方赔偿,会导致全民不愿意参加体育运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不符,请求驳回。

(二)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眼部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后果严重。但被告并非故意为之,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要求原告独自承担这一结果,则显属不公,因此适用公平原则,原告自己承担70%,被告承担30%。可见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是通过公平责任的适用合理划分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1]

二、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争议

目前有关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中责任承担的理论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过错责任论

这种观点认为,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运动参与者的过错,则需要具体考量,认为“鉴于竞技体育的专业特殊性,在认定竞技体育致害侵权的过错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双重认定标准,以扩大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2]

(二)无责任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结果并非他人故意侵权造成的,且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本身就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强调运动员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则会造成运动员在运动场上畏畏缩缩,无法发挥最佳状态。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受害人同意理论或自甘风险理论,即认为运动员在运动场上参与体育运动,对于可能发生非伤害具有完全的充分的认识,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也是运动员自甘承担风险。[3]

(三)公平责任理论

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适用公平责任是司法实务部门广泛采用的一种做法。“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4]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中适用公平责任主要是指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如果不由侵害人承担部分责任,则会出现严重不公,对于另一方权利保护存在诸多不利。

三、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公平原则,而是需要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形。

(一)区分普通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运动

普通体育运动的对抗性稍弱,主要是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如打羽毛球、拔河等;而专业的竞技运动则对抗性较强。司法实践应区分普通体育运动与竞技体育运动,普通体育运动中的运动参与者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且受害人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因此在普通体育运动中,除非加害人故意,否则对于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采用公平责任划分责任,体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在专业的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一般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各种比赛规则也比较明确,运动员一般购买了巨额的保险,除非加害人故意,一般应遵循风险自负原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风险。

(二)区分成人体育运动与未成年人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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