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担保追偿诉讼增多高达4800万元

时间:2009-12-14 08:59来源: 法制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加就业、发展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宽市场准入,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在一些竞争性领域,继续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也应得到更多满足,中小企业担保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只有2003年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虽已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还未出台。可以说,担保公司规范运行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或许是民营担保业发展多年却仍不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所在。

面对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难“雪上加霜”。但对民营担保公司来说,担保融资需求的增长,却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不过,在现实中,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供给之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扬州两级法院近两年受理了10多件涉及民营担保公司的案件,其中最高标的达4800万元,当事人各方都受到了严重损失。

新现象担保追偿诉讼呈上升趋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12月,北京市某物产发展公司与江苏省仪征市某化纤公司开始建立购销关系,并签订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同时,仪征市某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保证期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为化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函约定担保支付的最高金额为4800万元。

在保证期限内,化纤公司欠款6678万元无法支付。2008年9月9日,北京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担保债务4800万元。后来,相关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化纤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履约保函》等相关资料上的担保公司印章系私刻,被告并不知情。目前,扬州市公安局已以涉嫌合同诈骗案对化纤公司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由于担保不规范造成的纠纷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扬州市市民牛某因购房需要,向仪征某银行申请贷款7万元,某投资发展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因牛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在提起诉讼判决后,先后两次直接扣划了担保公司6.3万余元。担保公司后经多次追偿未果,只得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予以偿还。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怎么也无法联系到牛某,最后法院不得不缺席判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万向东告诉记者,类似案件暴露出担保公司当前面临的缺乏监管和规范的问题。一旦引发纠纷,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冲击金融秩序的安全,影响担保行业本身的发展。而这些情况,本来都是可以通过规范的操作得以避免的。

“先天不足”法律素养业务能力普遍偏低

扬州市中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不严”,是民营担保公司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万向东告诉记者,相对银行来说,民营担保公司一方面由于业务能力比较欠缺,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难以作出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为了拓宽市场、开展业务,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状况审查不严,增大了担保的风险。通过案件审理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可以看出,民营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经营质态、资产状况、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均未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评估。如江苏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斌、姜志香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卷宗内未见担保公司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任何资料。

借款和担保手续不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万向东介绍,民营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涉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等几类合同。通过案件审理可以看出,民营担保公司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普遍较低,在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合同名称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款不全、内容简单;有的合同条款含义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借款合同甚至连借款利率都未作约定。如江苏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吉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起初合同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只是在起诉前双方当事人通过结账,才约定了具体的利息金额。这些操作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也尤为突出。民营担保公司利用借款人想方便、快速获得借款的心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加大借款人的义务,与借款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如有的案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借款人应承担所欠款项30%的违约金;有的案件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同时,还约定借款人承担较高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江苏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志明抵押权纠纷案约定30%的违约金,且50000元借1个月实际支付利息12200元。

中小企业为减轻利息的压力,往往会约定较短的还款期限。而另一方面,民营担保公司为压降自身风险、获取利润,除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外,还通过约定较短的还款期限,加大借款人的压力,导致借款人到期很难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引发纠纷。如江苏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斌、姜志香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就约定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50万元。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结果引发诉讼。

“后天失调”诚信缺失超范围违规经营突出

扬州市中院在审理案件中还发现,有些民营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如超范围违规经营、集资放贷、借贷利率过高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扬州市中院副院长徐军认为,既有担保公司自身内部的原因,也和我国目前担保市场和监管制度等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关。其中,“监管机制严重缺失是主要原因”。

据介绍,目前我国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只有2003年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等内容,均没有相关规定。虽然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北京、广东等省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文件,但由于这些文件政策性较强,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不可能对担保行业整体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而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虽已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还未出台。可以说,担保公司规范运行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据了解,今年1月,国务院曾发文要求各地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审批,以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但在实践中,除跨省及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设立需审批外,其他担保机构仍视同一般工商企业予以注册登记。业内人士认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担保公司行业准入门槛极低。

据统计,我国民营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偏小,平均在2000万元左右,且资金结构不合理,担保放大和赔付能力极弱。这就使得许多民营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难以正常开展担保业务,只好抛弃主业、另辟他途,甚至违规经营。

“民营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良莠不齐,经营各自为阵,缺乏行业管理和引导,这对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利影响。”徐军说,许多民营担保公司自律意识较差,缺乏诚信。比如,一些民营担保公司存在虚假注资、套取银行贷款注资、抽逃注册资金、以虚假承诺骗取客户等行为,一些担保公司甚至以互相拆借或放高利贷维持运行等等。

此外,由于担保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情况和信用状况缺乏了解。如果银行风险控制不严,万一出现坏账,担保公司无法偿付,银行就要承担坏账的风险。

法官呼吁建立担保市场违规失信惩罚机制

已经发展多年的民营担保公司,本可以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大有作为”,但为何整个行业发展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

扬州市中院院长时永才认为,民营担保公司要实现正常经营、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如控制担保放大倍数、建立反担保制度、限额担保制度、代偿权和追偿权制度等等。通过这些风险防范机制科学合理地控制风险、分散风险,提高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相当多的小规模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状况也并不被业内看好。”时永才认为,除了应当进一步给予民营担保公司相应的政策扶持,规范其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还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违规和失信惩罚机制。要依法查处担保公司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担保公司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储、高息放贷等违规行为,给予担保公司及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他还建议,可由多部门组成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管建立规范经营、良性发展的担保市场。

时间:2009-12-14 08:59来源: 法制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加就业、发展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宽市场准入,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在一些竞争性领域,继续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也应得到更多满足,中小企业担保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只有2003年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虽已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还未出台。可以说,担保公司规范运行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或许是民营担保业发展多年却仍不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所在。

面对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难“雪上加霜”。但对民营担保公司来说,担保融资需求的增长,却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不过,在现实中,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供给之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扬州两级法院近两年受理了10多件涉及民营担保公司的案件,其中最高标的达4800万元,当事人各方都受到了严重损失。

新现象担保追偿诉讼呈上升趋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12月,北京市某物产发展公司与江苏省仪征市某化纤公司开始建立购销关系,并签订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同时,仪征市某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保证期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为化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函约定担保支付的最高金额为4800万元。

在保证期限内,化纤公司欠款6678万元无法支付。2008年9月9日,北京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担保债务4800万元。后来,相关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化纤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履约保函》等相关资料上的担保公司印章系私刻,被告并不知情。目前,扬州市公安局已以涉嫌合同诈骗案对化纤公司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由于担保不规范造成的纠纷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扬州市市民牛某因购房需要,向仪征某银行申请贷款7万元,某投资发展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因牛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在提起诉讼判决后,先后两次直接扣划了担保公司6.3万余元。担保公司后经多次追偿未果,只得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予以偿还。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怎么也无法联系到牛某,最后法院不得不缺席判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万向东告诉记者,类似案件暴露出担保公司当前面临的缺乏监管和规范的问题。一旦引发纠纷,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冲击金融秩序的安全,影响担保行业本身的发展。而这些情况,本来都是可以通过规范的操作得以避免的。

“先天不足”法律素养业务能力普遍偏低

扬州市中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不严”,是民营担保公司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万向东告诉记者,相对银行来说,民营担保公司一方面由于业务能力比较欠缺,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难以作出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为了拓宽市场、开展业务,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状况审查不严,增大了担保的风险。通过案件审理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可以看出,民营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经营质态、资产状况、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均未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评估。如江苏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斌、姜志香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卷宗内未见担保公司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任何资料。

借款和担保手续不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万向东介绍,民营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涉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等几类合同。通过案件审理可以看出,民营担保公司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普遍较低,在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合同名称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款不全、内容简单;有的合同条款含义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借款合同甚至连借款利率都未作约定。如江苏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吉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起初合同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只是在起诉前双方当事人通过结账,才约定了具体的利息金额。这些操作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也尤为突出。民营担保公司利用借款人想方便、快速获得借款的心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加大借款人的义务,与借款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如有的案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借款人应承担所欠款项30%的违约金;有的案件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同时,还约定借款人承担较高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江苏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志明抵押权纠纷案约定30%的违约金,且50000元借1个月实际支付利息12200元。

中小企业为减轻利息的压力,往往会约定较短的还款期限。而另一方面,民营担保公司为压降自身风险、获取利润,除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外,还通过约定较短的还款期限,加大借款人的压力,导致借款人到期很难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引发纠纷。如江苏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斌、姜志香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就约定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50万元。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结果引发诉讼。

“后天失调”诚信缺失超范围违规经营突出

扬州市中院在审理案件中还发现,有些民营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如超范围违规经营、集资放贷、借贷利率过高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扬州市中院副院长徐军认为,既有担保公司自身内部的原因,也和我国目前担保市场和监管制度等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关。其中,“监管机制严重缺失是主要原因”。

据介绍,目前我国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只有2003年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等内容,均没有相关规定。虽然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北京、广东等省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文件,但由于这些文件政策性较强,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不可能对担保行业整体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而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虽已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还未出台。可以说,担保公司规范运行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据了解,今年1月,国务院曾发文要求各地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审批,以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但在实践中,除跨省及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设立需审批外,其他担保机构仍视同一般工商企业予以注册登记。业内人士认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担保公司行业准入门槛极低。

据统计,我国民营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偏小,平均在2000万元左右,且资金结构不合理,担保放大和赔付能力极弱。这就使得许多民营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难以正常开展担保业务,只好抛弃主业、另辟他途,甚至违规经营。

“民营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良莠不齐,经营各自为阵,缺乏行业管理和引导,这对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利影响。”徐军说,许多民营担保公司自律意识较差,缺乏诚信。比如,一些民营担保公司存在虚假注资、套取银行贷款注资、抽逃注册资金、以虚假承诺骗取客户等行为,一些担保公司甚至以互相拆借或放高利贷维持运行等等。

此外,由于担保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情况和信用状况缺乏了解。如果银行风险控制不严,万一出现坏账,担保公司无法偿付,银行就要承担坏账的风险。

法官呼吁建立担保市场违规失信惩罚机制

已经发展多年的民营担保公司,本可以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大有作为”,但为何整个行业发展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

扬州市中院院长时永才认为,民营担保公司要实现正常经营、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如控制担保放大倍数、建立反担保制度、限额担保制度、代偿权和追偿权制度等等。通过这些风险防范机制科学合理地控制风险、分散风险,提高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相当多的小规模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状况也并不被业内看好。”时永才认为,除了应当进一步给予民营担保公司相应的政策扶持,规范其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还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违规和失信惩罚机制。要依法查处担保公司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担保公司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储、高息放贷等违规行为,给予担保公司及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他还建议,可由多部门组成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管建立规范经营、良性发展的担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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