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将修订14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旅办发〔2016〕17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旅游局决定下达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14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编制要求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1.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旅游业行业标准编制要求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联系人:杨晓玉,联系电话:010-65201309)

旅游业行业标准编制要求

一、旅游行业标准编制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二、标准提出单位为标准责任单位,负责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和确定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中列首位的,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编制及与其他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标准责任单位应与起草单位签订编制协议,保证编制经费到位。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制定编制方案开展工作。立项标准编制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拨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协议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经费使用方案,标准编制结束后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国家旅游局对立项旅游行业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负责。标准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国家旅游局监管司书面报告标准编制进展情况,立项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需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同意。

四、立项标准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的,标准责任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由国家旅游局撤销立项,已取得国家旅游局资金支持的,标准责任单位退还支持经费。未完成立项标准编制工作的标准责任单位和起草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出旅游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不得承担旅游行业标准编制工作。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旅办发〔2016〕17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旅游局决定下达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14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编制要求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1.2016年旅游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旅游业行业标准编制要求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联系人:杨晓玉,联系电话:010-65201309)

旅游业行业标准编制要求

一、旅游行业标准编制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二、标准提出单位为标准责任单位,负责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和确定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中列首位的,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标准的具体编制及与其他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标准责任单位应与起草单位签订编制协议,保证编制经费到位。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制定编制方案开展工作。立项标准编制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拨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协议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经费使用方案,标准编制结束后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国家旅游局对立项旅游行业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负责。标准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国家旅游局监管司书面报告标准编制进展情况,立项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需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同意。

四、立项标准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的,标准责任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由国家旅游局撤销立项,已取得国家旅游局资金支持的,标准责任单位退还支持经费。未完成立项标准编制工作的标准责任单位和起草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出旅游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不得承担旅游行业标准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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