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初探

  摘要:本文依据经济对金融的核心作用,立足于湖南省农村经济的现状分析,深入查找影响湖南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目的为湖南省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经济;问题;对策建议      一、湖南省农村经济综合分析      (一)区域经济差异悬殊   湖南省共有区县122个,在反映区县经济差异的主要指标方面,首先,全省县际两级差异很突出,2007 年全省人均GDP最高的长沙市芙蓉区高达73772元,最低的湘西州永顺县仅为4456元,两者的绝对差高达69316元,相对差异16.56倍。而同年全国31 个省市的两极绝对差异为58512元,相对差异9.56倍。湖南省区县两极绝对差和相对差异都远远大于全国的差异程度。其次,县域总体差异也相当大,2007年全省区县人均GDP的标准差为13465元,反映区域总体相对差异的加权变异系数为0.7662。其三,与同年全国31个省市的差异较大,2007年全国人均GDP的标准差、相对差异的加权变异系数两个指标分别为11622元和0.6196,湖南省县域人均GDP的标准差高于全国,加权变异系数也高于全国水平,说明湖南省在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二)三农问题突出   湖南是个特殊的省份,既属于中部省份,又有属于西部扶持的州县,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2007年统计为4100多万人,几乎占全省6800多万人的三分之二左右,广大的农村地区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因此,农村的经济发展对湖南省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湖南发展现状却是人口基数大、农民生活水平偏低、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缓慢等等。例如,湖南的总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5.23%左右,但共有贫困县(含市,区)31个,其中国家级贫困县20个,省级贫困县18个,贫困地区土地面积达7.9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7.68%。总的来说,湖南省农业还比较落后,其农业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很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农产品品种结构差、缺乏优良品种、农业生产设备差、大多数都属于单家独户小规模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等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阻碍着湖南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其与湖南发达区域经济差距的缩小。      (三)城镇规模和产业结构不平衡   湖南省的城镇规模等级结构不平衡。这种“落差”,严重阻碍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间的交流辐射,特别是大城区外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数量不足,使得都市圈向外辐射时找不到有效的“中转站”,而在农村,大量的资源要素又找不到“凝聚点”。湖南一般被划分为长株潭经济区(含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县域)、泛湘南经济区(含衡阳、郴州、永州和娄底四市县域)、大湘西经济区(含自治州、张家界、怀化和邵阳四市州县域)、环洞庭湖经济区(含岳阳、常德、益阳三市县域)四部分。长株潭经济区它的目标是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的火车头,泛湘南经济区定位是承接珠三角经济向内地转移,逐步成为两大城市之间的中小城市连绵区,成长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极,大湘西经济区则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发展旅游业,主要融入西部大开发范畴;环洞庭湖地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对农业发展的宏观引导,以发展“三高”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来推进农业产业化,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经济圈。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对美国、日本、英国等13个国家产业结构变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一个重要结论: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第一产业比重的不断下降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比重的不断上升。这一结论揭示了经济发展的本质之一是产业结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演进。因此,区域经济发展既是总量增长的过程,也是结构成长的过程。   依据2008年湖南省统计年鉴数据,我们发现2007年湖南14个市(州)区域的第一、二、三产业比重的绝对差异十分明显,例如长沙区域的第一产业值只占国民生产总植的6.33%,而永州区域的第一产业值确占国民生产总植的29.68%。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区域产业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产业结构越高级越发达,其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因此湖南省各市州产业结构的差异,是造成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湖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宏观经济发展不容乐观,经济环境先天不足   经济决定金融,稳定的农村经济环境是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前提。现阶段,湖南农村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总体发展不容乐观,弱质性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处于弱势地位。农村落后、农业弱质、农民弱势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具有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农民贷款一般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时效强的特点,这就导致交易成本高,农村金融机构生态运行成本也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农业投入大、周期长、回收慢、预见性差,而农民又缺乏必要及时的市场信息指导,因此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差,而我国农村保险又严重缺失,使得本来具有政策性质的支农贷款风险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使其产生“惜贷”,“慎贷”。      (二)农村信用管理滞后,信用环境缺失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要素,然而现阶段的农村信用环境堪忧。部分农村经济主体缺乏诚信意识,认为“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 在获取贷款后还款意愿不强;某些农村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批露失真,上报金融机构效益好的现象普遍,使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归集和评估;缺乏惩治措施,农村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惩处,在信贷责任追究制的约束下,农村金融机构被迫实施逆向选择以规避风险。      (三)农村法治建设落后,法律环境薄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要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律环境存在许多问题。在立法上,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农村信用社一般都是比照商业银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忽视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对农村信用社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缺乏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急待健全。在执法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容忽视的顽疾。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现象普遍,执法效率低,周期长,金融债权得不到有力保护。在守法上,部分农户缺乏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并不鲜见。      (四)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众多,情况复杂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比较混乱,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而农村医疗保障则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甚至被挤占挪用、贪污等,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此外,农民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由于土地分割承包,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农业生产方式阻碍了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面临着面窄、水平低、且难以监管,承保率低下、高赔付率经营亏损严重、业务量较少等问题,致使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农民将置身于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由于素质、能力及客观条件的局限,农民往往在资金、技术、信息、营销等方面处于竞争劣势,农民也面临着较大市场风险,一旦失去土地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

     (五)政府对农村金融不当干预过多,服务欠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一个权力部门和管理部门,更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部门,它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应该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然而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偏远地区,基层政府尚未切实转换服务理念,未能正确定位其职能和根本宗旨,“生态环境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环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行政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在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运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的不当干预过多。主要表现是:第一,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投向;第二,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第三,向农村信用社转嫁改革成本。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阻碍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进程。      (六)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金融运行不畅   我国农村金融业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然而,湖南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却不健全:农业发展银行未能真正履行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网点陆续撤出农村市场,金融机构数量逐年下降;民间金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社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放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缺乏,正式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创新不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而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非常不够;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则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地引导,只是依照传统的社会公德来约束。由于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难度较大,尤其是把握“度”的问题,要么对农村金融业的过度保护和管制措施,极大地削弱了竞争机制对金融机构功能的强化和创新的推动作用,要么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消除“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的农村经济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提升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才能促使农村资金在供应量上放大,同时也会使农村资金在需求量上放大,从而增强货币创造力和农村资金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数循环流转,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应当以发展现代农业整体思路为统领,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内源性增收能力,从经济基础上解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构筑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奖惩制度,构建和谐的信用环境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使企业和个人重视他人对自身信誉的评价;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活动,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合作金融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地方政府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支持司法公正,杜绝不应有的政府干预。在执法程序上,由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多而小,如果按照惯常程序,会导致执法周期长,效率低,因此可以设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      (四)着重建立健全四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环境[JP2]   现阶段,应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农业保险。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的政策服务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如何,当地政府是关键,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必须抓住地方政府这根主线。市(州)县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积极帮助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不合理税费负担,对有恶意贷款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打击。      (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整合四大涉农金融机构,发挥农业银行的商业优势,加强农行支农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职能;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实现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但是农村金融的弱势状况是先天性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提取都相对不足,资金主要是源于农、用于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资金成本较高。因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现状,区   别对待。      参考文献:�   [1]周小川.法治金融生态[J].中国经济周刊,2005,(3):11.�   [2]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2005,(11)31-38.�   [3]张瑞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基点:农村区域差异及原因探析―基于湖南个案的研究[J].武汉金融,2006(9):56-57�   [4]周妮笛.构建和谐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研究-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J].金融经济,2008 (18): 52-53

  摘要:本文依据经济对金融的核心作用,立足于湖南省农村经济的现状分析,深入查找影响湖南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目的为湖南省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经济;问题;对策建议      一、湖南省农村经济综合分析      (一)区域经济差异悬殊   湖南省共有区县122个,在反映区县经济差异的主要指标方面,首先,全省县际两级差异很突出,2007 年全省人均GDP最高的长沙市芙蓉区高达73772元,最低的湘西州永顺县仅为4456元,两者的绝对差高达69316元,相对差异16.56倍。而同年全国31 个省市的两极绝对差异为58512元,相对差异9.56倍。湖南省区县两极绝对差和相对差异都远远大于全国的差异程度。其次,县域总体差异也相当大,2007年全省区县人均GDP的标准差为13465元,反映区域总体相对差异的加权变异系数为0.7662。其三,与同年全国31个省市的差异较大,2007年全国人均GDP的标准差、相对差异的加权变异系数两个指标分别为11622元和0.6196,湖南省县域人均GDP的标准差高于全国,加权变异系数也高于全国水平,说明湖南省在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二)三农问题突出   湖南是个特殊的省份,既属于中部省份,又有属于西部扶持的州县,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2007年统计为4100多万人,几乎占全省6800多万人的三分之二左右,广大的农村地区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因此,农村的经济发展对湖南省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湖南发展现状却是人口基数大、农民生活水平偏低、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缓慢等等。例如,湖南的总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5.23%左右,但共有贫困县(含市,区)31个,其中国家级贫困县20个,省级贫困县18个,贫困地区土地面积达7.9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7.68%。总的来说,湖南省农业还比较落后,其农业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很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农产品品种结构差、缺乏优良品种、农业生产设备差、大多数都属于单家独户小规模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等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阻碍着湖南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其与湖南发达区域经济差距的缩小。      (三)城镇规模和产业结构不平衡   湖南省的城镇规模等级结构不平衡。这种“落差”,严重阻碍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间的交流辐射,特别是大城区外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数量不足,使得都市圈向外辐射时找不到有效的“中转站”,而在农村,大量的资源要素又找不到“凝聚点”。湖南一般被划分为长株潭经济区(含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县域)、泛湘南经济区(含衡阳、郴州、永州和娄底四市县域)、大湘西经济区(含自治州、张家界、怀化和邵阳四市州县域)、环洞庭湖经济区(含岳阳、常德、益阳三市县域)四部分。长株潭经济区它的目标是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的火车头,泛湘南经济区定位是承接珠三角经济向内地转移,逐步成为两大城市之间的中小城市连绵区,成长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极,大湘西经济区则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发展旅游业,主要融入西部大开发范畴;环洞庭湖地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对农业发展的宏观引导,以发展“三高”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来推进农业产业化,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经济圈。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对美国、日本、英国等13个国家产业结构变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一个重要结论: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第一产业比重的不断下降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比重的不断上升。这一结论揭示了经济发展的本质之一是产业结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演进。因此,区域经济发展既是总量增长的过程,也是结构成长的过程。   依据2008年湖南省统计年鉴数据,我们发现2007年湖南14个市(州)区域的第一、二、三产业比重的绝对差异十分明显,例如长沙区域的第一产业值只占国民生产总植的6.33%,而永州区域的第一产业值确占国民生产总植的29.68%。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区域产业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产业结构越高级越发达,其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因此湖南省各市州产业结构的差异,是造成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湖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宏观经济发展不容乐观,经济环境先天不足   经济决定金融,稳定的农村经济环境是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前提。现阶段,湖南农村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总体发展不容乐观,弱质性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处于弱势地位。农村落后、农业弱质、农民弱势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具有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农民贷款一般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时效强的特点,这就导致交易成本高,农村金融机构生态运行成本也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农业投入大、周期长、回收慢、预见性差,而农民又缺乏必要及时的市场信息指导,因此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差,而我国农村保险又严重缺失,使得本来具有政策性质的支农贷款风险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使其产生“惜贷”,“慎贷”。      (二)农村信用管理滞后,信用环境缺失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要素,然而现阶段的农村信用环境堪忧。部分农村经济主体缺乏诚信意识,认为“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 在获取贷款后还款意愿不强;某些农村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批露失真,上报金融机构效益好的现象普遍,使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归集和评估;缺乏惩治措施,农村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惩处,在信贷责任追究制的约束下,农村金融机构被迫实施逆向选择以规避风险。      (三)农村法治建设落后,法律环境薄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要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律环境存在许多问题。在立法上,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农村信用社一般都是比照商业银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忽视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对农村信用社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缺乏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急待健全。在执法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容忽视的顽疾。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现象普遍,执法效率低,周期长,金融债权得不到有力保护。在守法上,部分农户缺乏诚信意识,法律观念淡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并不鲜见。      (四)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众多,情况复杂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比较混乱,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而农村医疗保障则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甚至被挤占挪用、贪污等,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此外,农民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由于土地分割承包,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农业生产方式阻碍了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面临着面窄、水平低、且难以监管,承保率低下、高赔付率经营亏损严重、业务量较少等问题,致使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农民将置身于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由于素质、能力及客观条件的局限,农民往往在资金、技术、信息、营销等方面处于竞争劣势,农民也面临着较大市场风险,一旦失去土地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

     (五)政府对农村金融不当干预过多,服务欠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一个权力部门和管理部门,更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部门,它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应该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然而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偏远地区,基层政府尚未切实转换服务理念,未能正确定位其职能和根本宗旨,“生态环境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环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行政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在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运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的不当干预过多。主要表现是:第一,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投向;第二,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第三,向农村信用社转嫁改革成本。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阻碍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进程。      (六)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金融运行不畅   我国农村金融业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然而,湖南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却不健全:农业发展银行未能真正履行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网点陆续撤出农村市场,金融机构数量逐年下降;民间金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社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放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缺乏,正式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创新不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而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非常不够;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则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地引导,只是依照传统的社会公德来约束。由于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难度较大,尤其是把握“度”的问题,要么对农村金融业的过度保护和管制措施,极大地削弱了竞争机制对金融机构功能的强化和创新的推动作用,要么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消除“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的农村经济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提升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才能促使农村资金在供应量上放大,同时也会使农村资金在需求量上放大,从而增强货币创造力和农村资金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数循环流转,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应当以发展现代农业整体思路为统领,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内源性增收能力,从经济基础上解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构筑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奖惩制度,构建和谐的信用环境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使企业和个人重视他人对自身信誉的评价;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活动,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合作金融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地方政府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支持司法公正,杜绝不应有的政府干预。在执法程序上,由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多而小,如果按照惯常程序,会导致执法周期长,效率低,因此可以设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      (四)着重建立健全四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环境[JP2]   现阶段,应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农业保险。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的政策服务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如何,当地政府是关键,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必须抓住地方政府这根主线。市(州)县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积极帮助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不合理税费负担,对有恶意贷款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打击。      (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整合四大涉农金融机构,发挥农业银行的商业优势,加强农行支农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职能;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实现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但是农村金融的弱势状况是先天性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提取都相对不足,资金主要是源于农、用于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资金成本较高。因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现状,区   别对待。      参考文献:�   [1]周小川.法治金融生态[J].中国经济周刊,2005,(3):11.�   [2]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2005,(11)31-38.�   [3]张瑞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基点:农村区域差异及原因探析―基于湖南个案的研究[J].武汉金融,2006(9):56-57�   [4]周妮笛.构建和谐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研究-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J].金融经济,2008 (18):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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