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总平面设计应注意的相关规范

住宅小区总平面设计应注意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一 基地出入口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 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5条: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⑵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⑶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

⑷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

⑸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⑹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69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二、基地内道路和消防车扑救场地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2条: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3条: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4条: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8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⑵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⑶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⑷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

⑸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9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 ;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 ×l5m ;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 ×18m 。 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5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 的回车场地;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 ,且消防车登高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⑵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

⑶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⑷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三退让建筑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4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

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5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6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7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4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8条: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9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4.2.1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b)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c)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d)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3条: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

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4条: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四建筑间距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2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2)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3)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3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3)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4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2)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

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5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2)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5《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6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6《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7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7《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8条: 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8《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9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0条: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10《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1条: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1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2条: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13配套设备用房与住宅建筑距离:

⑴ 黑号站(5w ㎡设置一处,尺寸22.5X8.6m 或18.5X10.4m ):15m ;(天津宝坻区、武清区要求距一类高层建筑15m ,距其他建筑13m )

⑵ 箱变(1 w㎡设置一处,尺寸5.5X2.65):6m

⑶调压站(柜), 不应在地下室上部设置, 距多层/重要建筑物:6m (4m )/12m(8m ) ⑷小型垃圾转运站(不大于150吨/天):10m

⑸ 卫生间:5m

⑹ 化粪池:5m (距生活饮用水源10m )

五计容建筑面积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43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1)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5)、(6)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六绿地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08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1)项规定。

(3)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4)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09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3. 草皮砖不计入绿地率。

七车辆布置

1《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E/T29-6-2010 J10484-2010 )全文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5.5X2.5m (无障碍车位尺寸6.0x2.5m ,垂直停车通道宽度汽车库内需保证不小于5.5m 、路边停车需保证不小于6.0m ;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停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 20m 以上的轮椅通道,方便肢体障碍者上下车,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注:当天津当地各区县政府部门对是否可以共用轮椅通道有不同要求时,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2《天津市机动车机械式停车规划设计导则》全文

3《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29-196-2017)第6.2.3条:停车场和车库应

符合下列规定

3.1 应设置不少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或车库,宜按规模分散设置,且每处不宜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2 停车场(库)中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靠近出入口、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楼梯设置;宜靠近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宿舍设置;

3.3 停车场(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3.5 具备充电功能得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按具备充电功能得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设置,且不应少于1个。

4《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第5.0.11条:停车场的配置执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同时应按停车泊位总数的15%预留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

3.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

6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见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E/T29-6-2010 J10484-2010 )

非机动车停车尺寸0.6X2.0m ,可采用立体停放形式在1.2X2.0m 内放置3辆车 八总平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略)

住宅小区总平面设计应注意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一 基地出入口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 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5条: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⑵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⑶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

⑷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

⑸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⑹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69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二、基地内道路和消防车扑救场地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2条: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3条: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4条: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8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⑵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⑶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⑷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

⑸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9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 ;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 ×l5m ;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 ×18m 。 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5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 的回车场地;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 ,且消防车登高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⑵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

⑶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⑷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三退让建筑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4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

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5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6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7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4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8条: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9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4.2.1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b)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c)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d)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3条: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

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4条: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四建筑间距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2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2)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3)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3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3)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4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2)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

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5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2)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5《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6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6《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7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7《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8条: 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8《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9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0条: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10《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1条: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1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32条: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13配套设备用房与住宅建筑距离:

⑴ 黑号站(5w ㎡设置一处,尺寸22.5X8.6m 或18.5X10.4m ):15m ;(天津宝坻区、武清区要求距一类高层建筑15m ,距其他建筑13m )

⑵ 箱变(1 w㎡设置一处,尺寸5.5X2.65):6m

⑶调压站(柜), 不应在地下室上部设置, 距多层/重要建筑物:6m (4m )/12m(8m ) ⑷小型垃圾转运站(不大于150吨/天):10m

⑸ 卫生间:5m

⑹ 化粪池:5m (距生活饮用水源10m )

五计容建筑面积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43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1)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5)、(6)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六绿地

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08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1)项规定。

(3)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4)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09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3. 草皮砖不计入绿地率。

七车辆布置

1《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E/T29-6-2010 J10484-2010 )全文

机动车停车位尺寸5.5X2.5m (无障碍车位尺寸6.0x2.5m ,垂直停车通道宽度汽车库内需保证不小于5.5m 、路边停车需保证不小于6.0m ;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停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 20m 以上的轮椅通道,方便肢体障碍者上下车,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注:当天津当地各区县政府部门对是否可以共用轮椅通道有不同要求时,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2《天津市机动车机械式停车规划设计导则》全文

3《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29-196-2017)第6.2.3条:停车场和车库应

符合下列规定

3.1 应设置不少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或车库,宜按规模分散设置,且每处不宜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2 停车场(库)中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靠近出入口、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楼梯设置;宜靠近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宿舍设置;

3.3 停车场(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3.5 具备充电功能得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按具备充电功能得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设置,且不应少于1个。

4《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第5.0.11条:停车场的配置执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同时应按停车泊位总数的15%预留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

3.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

6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见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E/T29-6-2010 J10484-2010 )

非机动车停车尺寸0.6X2.0m ,可采用立体停放形式在1.2X2.0m 内放置3辆车 八总平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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