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包括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重点中医专科项目”) 建设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目的在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

通过建设,在全省建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第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按照“一次遴选、整体启动”的原则,由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本地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本地的有关专家对拟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中医处。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实行督导。

承担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省卫生厅项目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并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的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2年开始,将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或报送所在市县卫生局审核后,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报送省卫生厅中医处。

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重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省卫生厅设立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经费主要用于专科(专病)人才培养、临床经验整理和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诊疗设备改善、学术交流与协作等。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的市县,要安排并落实一定的专项经费,与省级资助经费配套,配套比例省、市(县)、建设单位不低于1:1:2。

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应按计划及时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由重点专科项目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提出,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自查,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市县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评审验收的申请(附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自查情况、周期建设综合报告及市县卫生局初评情况) 。

第十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省卫生厅根据市县卫生局的申请,对申报验收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按照《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实地进行复查验收。

评审验收合格后,省卫生厅将正式命名“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并授予标牌。

第十四条 在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中,对建设措施不力、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所在市县卫生局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卫生厅。

对建设工作无进展又整改不力和在建设中弄虚作假、挪用专项建设经费的,省卫生厅将取消项目建设单位资格并予通报。

对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成效显著、两个“效益”不断提高的,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原各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专科(专病)中心,将纳入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建设管理范围,一律重新申报进行周期建设。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包括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重点中医专科项目”) 建设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目的在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

通过建设,在全省建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第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按照“一次遴选、整体启动”的原则,由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本地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本地的有关专家对拟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中医处。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的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工作实行督导。

承担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省卫生厅项目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并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的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2年开始,将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或报送所在市县卫生局审核后,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报送省卫生厅中医处。

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重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省卫生厅设立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经费主要用于专科(专病)人才培养、临床经验整理和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诊疗设备改善、学术交流与协作等。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的市县,要安排并落实一定的专项经费,与省级资助经费配套,配套比例省、市(县)、建设单位不低于1:1:2。

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应按计划及时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由重点专科项目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提出,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自查,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市县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评审验收的申请(附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自查情况、周期建设综合报告及市县卫生局初评情况) 。

第十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省卫生厅根据市县卫生局的申请,对申报验收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按照《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实地进行复查验收。

评审验收合格后,省卫生厅将正式命名“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并授予标牌。

第十四条 在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中,对建设措施不力、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所在市县卫生局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卫生厅。

对建设工作无进展又整改不力和在建设中弄虚作假、挪用专项建设经费的,省卫生厅将取消项目建设单位资格并予通报。

对重点中医专科项目建设成效显著、两个“效益”不断提高的,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原各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专科(专病)中心,将纳入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建设管理范围,一律重新申报进行周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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