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四答题技巧评述

司考卷四答题技巧评述

第一,不出意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今年又作为卷四的第一道论述题来考查。我在平时讲课的过程中也反复强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因为党越来越重视对加强对司法领域的领导,越来越强调对政法干警重大的政治立场考查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因此,司法考试的命题人们就一定会在考题当中反映这种时代的变化和需求,从而使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还体现了司法考试紧扣时代性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特点,在材料中选用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随着2007年简答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考查两分开始,2008年结合“三个至上”考查20分,2009年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考查了25分。今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题目结合“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可以说是延续了近三年来的命题趋势和风格。

第二,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卷四当中,最后一道论述题是把商经部分是和法理学部分结合起来考查的。而2010年司考则除了第一道简单考查社会法治理念的题目涉及法理学内容外,没有再单独针对法理学的考题出现,而代之以一道考查商法的案例分析题。这体现了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实务性科目的考查,这将是司法考试命题趋势转变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年卷四的一大亮点。今后,对于法学理论基础的考查很可能会散落在各个部门法当中,而不再专门予以命题。

第三,卷四行政法部分用论述题的方式考查也是今年司考的一个创新之处。众所周知,由于行政法的学科特点,过去采用简单题的方式考查很多考生都根本不知道如何答题。而今年的行政法试题要求考生针对“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谈谈自己的意见,可以说给了广大考生很大的发挥余地,大大降低了考查的难度。 其次,我在这里简要谈一下卷四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 2010年司考卷四中包括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这三种题型。一般每个简答题的提问中会包含5到8个不等的小问题,这一题型出题数量较多,总分值很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相之间不会影响作答。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的简洁,不能做过多的解释,否则会适得其反。其实从历年的真题答案中也可以总结出来,许多考生担心自己答得不完整,就尽可能多的在试卷上写,而事实上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太多,阅卷老师不可能很细致的去看考生的答案,而只是去找答案中的踩分点。

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要增大很多,很多考生拿到题目后可能会觉得无从入手。考生可以从以下方法入手:仔细审题并明确所提的问题之后,自己在草稿纸把所问的问题按照一定的方式,像回答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比如可以按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相应行为的主次关系一一罗列下来,再根据每一小点逐次进行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易漏掉答题点。 同时,命题者一般都采用“就法命题”的思路设计案例分析题,即从法条到案例的命题思路。命题者往往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再找出该知识点所对应的可适用的法条,而后根据

该法条来设计具体的案情和题目。为了增加考试的难度,这些命题法条有可能跨度较大,综合性较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个部门实体法到另一个部门实体法;案情设计上有时候故意增加些干扰考生正确作答的信息即陷阱来混淆视听,以此检验考生对法条、概念掌握的准确程度。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就法命题”的命题思路,考生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也就是说,分析题的答题模式要能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在回答论述题时,应当做到观点明确,说理清楚,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其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深入加以论证、阐述是写作核心部分,也直接决定着论述题得分的高低。同时,论述题的最大特点在于没有固定结论和答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自由发挥的空间比较大。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同时尽量使文章的立意深刻一些以赢得阅卷老师的好印象。 司考刑法案例答题技巧

卷四的案例分析必然会有刑法案例,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刑法案例的考查方式一般很少设计小问题,通常只有一句话——“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此案”。 很多考生对此往往非常头疼,因为一不留神,就可能漏答少答。经常的情况是,什么知识都懂,考得感觉也不错,但最后却发现得分非常之低。

我认为,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就应该采取大而化之的考查方式,而不应像2007年那样设计小问题让考生回答。因为真实的司法活动,必须自己发现问题,而没人帮你找出问题。另外,刑法的体系性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严密的,这种体系性能很容易地帮助大家找出问题所在。如果连案例中的问题都找不出来,那么刑法基本等于白学。一名合格的刑事司法工作者必须对刑法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性认识。因此,应对案例分析题的关键就在于树立刑法的体系性思维。 何谓刑法体系性思维?简而言之,就是要在脑海中牢牢树立“罪—责—刑”的观念,分析任何案例,都应该从这三个角度着手。 罪,即犯罪论。它包括犯罪构成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中又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其作用在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中只可能出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罪就是预备、未遂、中止之类的问题。共同犯罪内容就比较庞杂,案例分析题一般倾向于共犯分类、实行过限、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等知识点。罪数理论是帮助考生确定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此时还要注意记住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责,即刑事责任,如减轻、免除、从重处罚、追诉时效等。这往往是多数考生所忽视的。比如好不容易判断出属于犯罪中止,但居然忘了写对中止应当如何处罚,结果失分。这就很可惜,并非不知道知识点,而是根本没想过要把这个点写进答案。

刑,即刑罚论,它包括自首、立功、假释等的认定。一般说来,具体犯罪的刑罚不会考查,但是至少要知道某些特别重要的罪名的加重情节,比如像抢劫、强奸等犯罪,因为这与犯罪论是相关的,要借助刑罚知识来判断是否存在加重犯罪构成。

下面,我们利用这个体系性思维来分析一下2004年的一道真题。

(2004-4-6)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甲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甲成立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存在3.未完成罪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甲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5.罪数理论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责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

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

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存在 3.未完成罪

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意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4.共同犯罪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

另外,甲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对于乙而言,

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中止,乙为未遂。 5.罪数理论

乙并不知道手表是乙单独盗窃所得,缺乏帮助他们销售赃物之故意,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第二步:责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综合

有了前两步的分析,剩下的就是写答案了。这主要是做到条理清晰,一般不要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只要笼统说根据相关规定即可。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可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应该在加重刑幅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

2011司法考试卷四应战宝典 (一)案例分析题

1. 不少考生在复习中采用题海战术,认为题做多了,手熟了,自然能提高案例分析题的答题速度,知识点也应该不会有遗漏,但却忽略了答题方法和技巧的总结,结果“事倍功半”。

2. 搞不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交待的各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陷入一片混乱。

3. 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问题,生怕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从而导致做题速度过慢,做不完所有的试题。

4.分析题目的思路不清,急于下笔,结果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于是赶紧涂掉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5. 把过多的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仓促间作出取舍,草草应答。 (二)论述题

1. 由于没有合理地把握答题速度,前面的案例分析题占用时间

过多,所以回答论述题时对题目缺乏仔细分析,下笔过于草率,头脑里没有完整思路,想到哪写到哪。其结果无非两种:一是答案太罗嗦,层次不清,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考生的主要观点,分数自然就不会太理想;另一种情况是开始写得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展开论述,结果自己的主要观点都掏完了,字数却不够,于是在最后加上一些无关痛痒的论述和感慨,导致论述重点不够突出,影响分数。

2. 答题时状态非常好,“下笔如有神”,生怕时间不够,不能把自己所有的想法都写出来,于是忽略了字迹的工整,结果无限的智慧和思想只能埋没在“龙飞凤舞”的答卷中,是真金,却没能发光。 (三)司法文书写作

1. 在复习阶段,从各种渠道收集尽可能多的司法文书范本进行学习,生怕有所遗漏,结果哪种文书也没有掌握牢固,复习的投入产出比很低。

2. 考试时遇到自己没有复习到的司法文书,就完全放弃。 卷四复习的几点建议 (一)复习时间

由于卷四的题目综合性强,难度大,对具体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高,建议考生最好是在各部门法复习到相当阶段后,再针对卷四做一些专门练习,并借助相关的参考书领会答题技巧。尤其是司法文书,不宜复习太早,以免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复习方法

要提高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分析能力和答题技巧,一定数量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答题是一种实践活动,不能只靠纸上谈兵,只有在具体的练习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深刻领会他人介绍的答题技巧。但应当注意的是,练习不在多,而在精。考生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笔写出答案,然后再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情况。不明白的地方要仔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条,以求下次遇到考查此知识点的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另外,在复习中不仅要注意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应注意培养良好的答题思路和技巧,使自己能够简明扼要地答出考查知识点。在此建议考生,在做完每一道题后,应从宏观上审视参考答案的答题思路,及时进行归纳总结。

这里要强调的是,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答案,而非仅仅在头脑中想一想便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这样看起来似乎可以节约时间,做更多的练习,但事实上效果非常差。许多考生在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知其然,却不知如何然”的窘境,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所致。

对于司法文书题,笔者建议把基本的司法文书种类作为复习重点,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在生僻的文书上。对于一种司法文书的复习,不仅要严格掌握其形式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注意其内容方面的特点。由于司法文书种类繁多,形式、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共通之处,所以一定要注意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复习,及时总结类似文书之间的差异,从而实现对它们的精确掌握。 对卷四答题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

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 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二)做好论述题的一般方法

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首先,论述要注意层次性、逻辑性,详略得当,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

其次,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口语化,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

再次,文字要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相反如果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扼腕。

(三)做好司法文书题的方法

司法文书题考试范围广泛,而考生的精力和复习时间有限,所以只能“抓大放小”,因此所考查的司法文书很有可能是考生平时接触不多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千万不要放弃,因为司法文书之间共通之处颇多,只要开动脑筋,比照自己复习过的类似的基本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作答,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分数的。毕竟,在卷四中,司法文书题的答题难度相对较小,轻易放弃还是很可惜的,司法考试的成败往往就在几分之差。

2011司法考试方法辅导:法条记忆有妙法

揭秘如何记忆司法考试法律条文{文字+图表}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考试法律条文之多、部门法之多,都是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在历年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少同学都花了不少时间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甚至在七、八月份的校园里出现了晨读法律条文的怪现象。其实,许多同学都误解了司法考试考查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法律条文是用来断案的标准,而不是记忆的对象。即使司法考试客观上直接考察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对付它,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解型的和记忆性的。

理解型的条文基本上是不需要记忆的,凭我们对法理的基本把握和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的理解完全可以掌握,不需要额外花时间记忆,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里。

记忆性的条文基本不需要理解,但需要记住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里。 对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理解型的法律条文,只要理解到位基本上可以应付了。关键是对付记忆型的条文,需要有一些技巧。以下介绍一些记忆法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一、对比法

对比法即是把内容相关、易混淆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这种方法可以对付那些知识点本身很简单,但内容杂乱的法律条文。 二、流程法

流程法即是把法条中涉及的关于一系列法律程序做成流程图,看起来一清二楚,不容易忘记。这种方法可以把多个法律条文联系起来,可以节约大量工作量。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流程通过以上图表分析,基本上把劳动争议的具体流程归纳出来了,完全可以对付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三、关联法

关联法即是把多个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而这些知识点本身在法律里是分散的、无规律的,用这种方法可以理清许多杂乱无章的知识点,但是制作起也得花一定时间。以下举例说明:

《刑法》中的金融票证犯罪图解

以上分析,综合了《刑法》金融犯罪一章的关于金融票证的相关罪名,在逻辑上理清了类似罪名之间的关系。

司考卷四答题技巧评述

第一,不出意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今年又作为卷四的第一道论述题来考查。我在平时讲课的过程中也反复强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因为党越来越重视对加强对司法领域的领导,越来越强调对政法干警重大的政治立场考查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因此,司法考试的命题人们就一定会在考题当中反映这种时代的变化和需求,从而使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还体现了司法考试紧扣时代性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特点,在材料中选用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随着2007年简答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考查两分开始,2008年结合“三个至上”考查20分,2009年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考查了25分。今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题目结合“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可以说是延续了近三年来的命题趋势和风格。

第二,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卷四当中,最后一道论述题是把商经部分是和法理学部分结合起来考查的。而2010年司考则除了第一道简单考查社会法治理念的题目涉及法理学内容外,没有再单独针对法理学的考题出现,而代之以一道考查商法的案例分析题。这体现了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实务性科目的考查,这将是司法考试命题趋势转变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年卷四的一大亮点。今后,对于法学理论基础的考查很可能会散落在各个部门法当中,而不再专门予以命题。

第三,卷四行政法部分用论述题的方式考查也是今年司考的一个创新之处。众所周知,由于行政法的学科特点,过去采用简单题的方式考查很多考生都根本不知道如何答题。而今年的行政法试题要求考生针对“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谈谈自己的意见,可以说给了广大考生很大的发挥余地,大大降低了考查的难度。 其次,我在这里简要谈一下卷四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 2010年司考卷四中包括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这三种题型。一般每个简答题的提问中会包含5到8个不等的小问题,这一题型出题数量较多,总分值很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相之间不会影响作答。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的简洁,不能做过多的解释,否则会适得其反。其实从历年的真题答案中也可以总结出来,许多考生担心自己答得不完整,就尽可能多的在试卷上写,而事实上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太多,阅卷老师不可能很细致的去看考生的答案,而只是去找答案中的踩分点。

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要增大很多,很多考生拿到题目后可能会觉得无从入手。考生可以从以下方法入手:仔细审题并明确所提的问题之后,自己在草稿纸把所问的问题按照一定的方式,像回答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比如可以按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相应行为的主次关系一一罗列下来,再根据每一小点逐次进行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易漏掉答题点。 同时,命题者一般都采用“就法命题”的思路设计案例分析题,即从法条到案例的命题思路。命题者往往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再找出该知识点所对应的可适用的法条,而后根据

该法条来设计具体的案情和题目。为了增加考试的难度,这些命题法条有可能跨度较大,综合性较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个部门实体法到另一个部门实体法;案情设计上有时候故意增加些干扰考生正确作答的信息即陷阱来混淆视听,以此检验考生对法条、概念掌握的准确程度。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就法命题”的命题思路,考生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也就是说,分析题的答题模式要能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在回答论述题时,应当做到观点明确,说理清楚,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其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深入加以论证、阐述是写作核心部分,也直接决定着论述题得分的高低。同时,论述题的最大特点在于没有固定结论和答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自由发挥的空间比较大。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同时尽量使文章的立意深刻一些以赢得阅卷老师的好印象。 司考刑法案例答题技巧

卷四的案例分析必然会有刑法案例,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刑法案例的考查方式一般很少设计小问题,通常只有一句话——“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此案”。 很多考生对此往往非常头疼,因为一不留神,就可能漏答少答。经常的情况是,什么知识都懂,考得感觉也不错,但最后却发现得分非常之低。

我认为,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就应该采取大而化之的考查方式,而不应像2007年那样设计小问题让考生回答。因为真实的司法活动,必须自己发现问题,而没人帮你找出问题。另外,刑法的体系性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严密的,这种体系性能很容易地帮助大家找出问题所在。如果连案例中的问题都找不出来,那么刑法基本等于白学。一名合格的刑事司法工作者必须对刑法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性认识。因此,应对案例分析题的关键就在于树立刑法的体系性思维。 何谓刑法体系性思维?简而言之,就是要在脑海中牢牢树立“罪—责—刑”的观念,分析任何案例,都应该从这三个角度着手。 罪,即犯罪论。它包括犯罪构成要件、排除犯罪性事由、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中又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其作用在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中只可能出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罪就是预备、未遂、中止之类的问题。共同犯罪内容就比较庞杂,案例分析题一般倾向于共犯分类、实行过限、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等知识点。罪数理论是帮助考生确定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此时还要注意记住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责,即刑事责任,如减轻、免除、从重处罚、追诉时效等。这往往是多数考生所忽视的。比如好不容易判断出属于犯罪中止,但居然忘了写对中止应当如何处罚,结果失分。这就很可惜,并非不知道知识点,而是根本没想过要把这个点写进答案。

刑,即刑罚论,它包括自首、立功、假释等的认定。一般说来,具体犯罪的刑罚不会考查,但是至少要知道某些特别重要的罪名的加重情节,比如像抢劫、强奸等犯罪,因为这与犯罪论是相关的,要借助刑罚知识来判断是否存在加重犯罪构成。

下面,我们利用这个体系性思维来分析一下2004年的一道真题。

(2004-4-6)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甲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甲成立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存在3.未完成罪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甲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5.罪数理论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责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

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

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存在 3.未完成罪

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意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4.共同犯罪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

另外,甲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对于乙而言,

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中止,乙为未遂。 5.罪数理论

乙并不知道手表是乙单独盗窃所得,缺乏帮助他们销售赃物之故意,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第二步:责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综合

有了前两步的分析,剩下的就是写答案了。这主要是做到条理清晰,一般不要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只要笼统说根据相关规定即可。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可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应该在加重刑幅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

2011司法考试卷四应战宝典 (一)案例分析题

1. 不少考生在复习中采用题海战术,认为题做多了,手熟了,自然能提高案例分析题的答题速度,知识点也应该不会有遗漏,但却忽略了答题方法和技巧的总结,结果“事倍功半”。

2. 搞不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交待的各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陷入一片混乱。

3. 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问题,生怕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从而导致做题速度过慢,做不完所有的试题。

4.分析题目的思路不清,急于下笔,结果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于是赶紧涂掉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5. 把过多的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仓促间作出取舍,草草应答。 (二)论述题

1. 由于没有合理地把握答题速度,前面的案例分析题占用时间

过多,所以回答论述题时对题目缺乏仔细分析,下笔过于草率,头脑里没有完整思路,想到哪写到哪。其结果无非两种:一是答案太罗嗦,层次不清,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考生的主要观点,分数自然就不会太理想;另一种情况是开始写得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展开论述,结果自己的主要观点都掏完了,字数却不够,于是在最后加上一些无关痛痒的论述和感慨,导致论述重点不够突出,影响分数。

2. 答题时状态非常好,“下笔如有神”,生怕时间不够,不能把自己所有的想法都写出来,于是忽略了字迹的工整,结果无限的智慧和思想只能埋没在“龙飞凤舞”的答卷中,是真金,却没能发光。 (三)司法文书写作

1. 在复习阶段,从各种渠道收集尽可能多的司法文书范本进行学习,生怕有所遗漏,结果哪种文书也没有掌握牢固,复习的投入产出比很低。

2. 考试时遇到自己没有复习到的司法文书,就完全放弃。 卷四复习的几点建议 (一)复习时间

由于卷四的题目综合性强,难度大,对具体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高,建议考生最好是在各部门法复习到相当阶段后,再针对卷四做一些专门练习,并借助相关的参考书领会答题技巧。尤其是司法文书,不宜复习太早,以免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复习方法

要提高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分析能力和答题技巧,一定数量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答题是一种实践活动,不能只靠纸上谈兵,只有在具体的练习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深刻领会他人介绍的答题技巧。但应当注意的是,练习不在多,而在精。考生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笔写出答案,然后再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情况。不明白的地方要仔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条,以求下次遇到考查此知识点的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另外,在复习中不仅要注意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应注意培养良好的答题思路和技巧,使自己能够简明扼要地答出考查知识点。在此建议考生,在做完每一道题后,应从宏观上审视参考答案的答题思路,及时进行归纳总结。

这里要强调的是,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答案,而非仅仅在头脑中想一想便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这样看起来似乎可以节约时间,做更多的练习,但事实上效果非常差。许多考生在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知其然,却不知如何然”的窘境,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所致。

对于司法文书题,笔者建议把基本的司法文书种类作为复习重点,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在生僻的文书上。对于一种司法文书的复习,不仅要严格掌握其形式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注意其内容方面的特点。由于司法文书种类繁多,形式、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共通之处,所以一定要注意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复习,及时总结类似文书之间的差异,从而实现对它们的精确掌握。 对卷四答题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

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 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二)做好论述题的一般方法

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首先,论述要注意层次性、逻辑性,详略得当,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

其次,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口语化,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

再次,文字要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相反如果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扼腕。

(三)做好司法文书题的方法

司法文书题考试范围广泛,而考生的精力和复习时间有限,所以只能“抓大放小”,因此所考查的司法文书很有可能是考生平时接触不多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千万不要放弃,因为司法文书之间共通之处颇多,只要开动脑筋,比照自己复习过的类似的基本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作答,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分数的。毕竟,在卷四中,司法文书题的答题难度相对较小,轻易放弃还是很可惜的,司法考试的成败往往就在几分之差。

2011司法考试方法辅导:法条记忆有妙法

揭秘如何记忆司法考试法律条文{文字+图表}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考试法律条文之多、部门法之多,都是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在历年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少同学都花了不少时间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甚至在七、八月份的校园里出现了晨读法律条文的怪现象。其实,许多同学都误解了司法考试考查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法律条文是用来断案的标准,而不是记忆的对象。即使司法考试客观上直接考察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对付它,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解型的和记忆性的。

理解型的条文基本上是不需要记忆的,凭我们对法理的基本把握和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的理解完全可以掌握,不需要额外花时间记忆,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里。

记忆性的条文基本不需要理解,但需要记住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里。 对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理解型的法律条文,只要理解到位基本上可以应付了。关键是对付记忆型的条文,需要有一些技巧。以下介绍一些记忆法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一、对比法

对比法即是把内容相关、易混淆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这种方法可以对付那些知识点本身很简单,但内容杂乱的法律条文。 二、流程法

流程法即是把法条中涉及的关于一系列法律程序做成流程图,看起来一清二楚,不容易忘记。这种方法可以把多个法律条文联系起来,可以节约大量工作量。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流程通过以上图表分析,基本上把劳动争议的具体流程归纳出来了,完全可以对付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三、关联法

关联法即是把多个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而这些知识点本身在法律里是分散的、无规律的,用这种方法可以理清许多杂乱无章的知识点,但是制作起也得花一定时间。以下举例说明:

《刑法》中的金融票证犯罪图解

以上分析,综合了《刑法》金融犯罪一章的关于金融票证的相关罪名,在逻辑上理清了类似罪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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