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一、 介绍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主要存在流转税负、印花税负不均,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融资租赁折计提主体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明确、系统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国际融资租赁税制经验,我们建议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完善融资租赁流转税制、所得税制和印花税制,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三、 数据
我国与工业发达国家折旧政策及租赁业务额比较
单位: 亿美元
国家 所得税税率 设备折旧所得税前扣除 租赁业务额 设备市场渗透率
美国 超额累进税率15—35% 折旧期10年以下,双倍余额法。10年以上,1.5倍余额法。 1834 31%
日本 资本额1亿日圆以下28%,1亿日圆以上为37.5% 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最大折旧率为30%。 633 9.2%(包括不动产)
德国 分配收益32%,未分配收益48% 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最大折旧率为30%。 375 19.7% 英国 超额累进税率25—33% 余额递减法,最大折旧率为25%。 205 15%
法国 短期收益36.6%,长期收益20.9% 直线法、余额递减法(1.5—2.5倍直线折旧率)、对节能、控污染、软件设备实行特别折耗,一年内计提100%。 186 17%
意大利 综合税率53.2%(中央37%、地方16.2%) 按财政部规定比例提取,第一年可计提50% 136 12.3%
加拿大 各省不同,14%—17% 可任意选定有利的折旧率,按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95.8 22%中国 33% 直线折旧,若按双倍余额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需报税务总局审批。在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可在三年内提取折旧。 约18 9Q1Xn h;Y d | S I x&h r o q4V)s)_%J/P6G D ` n `+o*l&D f j m4E T \)L p#y Lb
四、 分析与结论
一、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间流转税负不均。在我国,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额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可见,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负显著偏高,阻碍了小
型的、地区性的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而融资租赁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中规定,只有企业从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货物才可纳入抵扣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对那些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货物才可抵扣。此时如果发生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则当承租方是制造业等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该项业务的开展就能获得税收上的比较优势。
(三)融资租赁折旧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提折旧,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给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都增加了复杂性。
(四)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把适用“借款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纳税的出租方主体界定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但是对于飞机租赁业务中,却又可以不考虑出租方主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应适用的税目。“借款合同”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千分之一,差距非常大,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不利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正常竞争和发展。
(五)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欠明确。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目前海关界定纳税义务人即减免受益人的依据是有关有效单证上载明的名字,因此,符合减免关税和增值税条件的企业,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由于海关单证上载明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名字,承租人将无法享受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从而有可能出于成本的考虑放弃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在呆账准备金政策方面,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租赁业务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规定。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有利于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经营风险。
二 国内政策的缺陷
缺陷一:增值税抵扣差异化对待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均已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较以往条例的最大突破就是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增值税。由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条例的改革意图主要是鼓励企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并加快固定资产升级的步伐,从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租赁企业,尤其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问题确却未予明确,使得在融资租赁条件下是否可以将购入设备中的增值税予以抵扣成为业界的困扰。而是否能够抵扣融资租赁设备的进项税将严重影响购置设备企业的采购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下称“514号文”)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不能抵扣增值税,但与此相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却可抵扣增值税。
缺陷二:折旧税收政策缺乏灵活性
鉴于融资租赁的标的设备通常具有金额较大,技术较为先进且技术进步较快的特点,例如飞机、船舶、重大电气设备组等。这些设备往往更新速度快,且设备的维修成本会随着使用年份的增长而大幅度上升,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促使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升级,并使得财务报表更公允合理的反映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此外,纵观其他国家,加速折旧法也是被用于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税收优惠措施之一。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也就是说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设备的折旧年限基本还是以使用年限为标准,体现不出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支持,该折旧政策也不符合融资租赁设备的特点。
缺陷三:取消税前列支坏账准备,不尽合理
在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方面,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不尽合理。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所得税法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税前列支,而企业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则不能予以税前列支,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坏账准备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金融租赁公司的呆账准备金是否继续按照49号文的规定执行并如何进行税前列支,以及其他租赁公司的准备金如何计提并税前列支等问题均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二 改进方法:
(一)平衡税负。建议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这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小型的、地区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二)完善流转税制。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制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这加大了融资租赁流转税制改进的复杂性。如果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对一切商品和劳务普遍征收,则融资租赁流转税制存在的上述问题将不复存在。
(三)完善所得税制。建议由融资租赁出租方提取折旧,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减折旧后确定的。同时,允许承租人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融资成本。出租人提折旧有以下好处:一是由拥有法律所有权的一方提取折旧,便于判断和管理。而且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基本要求。二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量。
(四)完善印花税制。融资租赁印花税政策制定较早(1988年),当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试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并存的现实情况有较大距离,而且以个案的形式逐一确定飞机租赁合同适用的印花
税标准,不仅与《合同法》无法衔接,在实务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对各类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同一印花税政策。
(五)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在承接飞机租赁业务时享受和国外融资租赁公司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国内租赁公司通过购置船舶租赁给外国企业的,允许享受与直接出口相同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出口设备的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合同向海关备案后,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作为减免受益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 总结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也给予了一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融资租赁业的有关规定仍不是非常健全,这将不利于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停滞不前。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我们建议及时出台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担的征税原则,更适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扶持,必将扭转目前发展缓慢的局面,进而加快我国设备的投资及更新,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税收缺陷的思考, 李俊祥
2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与国际比较存差异,熊鹭
3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的困惑和出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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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 介绍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主要存在流转税负、印花税负不均,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融资租赁折计提主体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明确、系统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国际融资租赁税制经验,我们建议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完善融资租赁流转税制、所得税制和印花税制,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三、 数据
我国与工业发达国家折旧政策及租赁业务额比较
单位: 亿美元
国家 所得税税率 设备折旧所得税前扣除 租赁业务额 设备市场渗透率
美国 超额累进税率15—35% 折旧期10年以下,双倍余额法。10年以上,1.5倍余额法。 1834 31%
日本 资本额1亿日圆以下28%,1亿日圆以上为37.5% 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最大折旧率为30%。 633 9.2%(包括不动产)
德国 分配收益32%,未分配收益48% 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最大折旧率为30%。 375 19.7% 英国 超额累进税率25—33% 余额递减法,最大折旧率为25%。 205 15%
法国 短期收益36.6%,长期收益20.9% 直线法、余额递减法(1.5—2.5倍直线折旧率)、对节能、控污染、软件设备实行特别折耗,一年内计提100%。 186 17%
意大利 综合税率53.2%(中央37%、地方16.2%) 按财政部规定比例提取,第一年可计提50% 136 12.3%
加拿大 各省不同,14%—17% 可任意选定有利的折旧率,按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95.8 22%中国 33% 直线折旧,若按双倍余额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需报税务总局审批。在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可在三年内提取折旧。 约18 9Q1Xn h;Y d | S I x&h r o q4V)s)_%J/P6G D ` n `+o*l&D f j m4E T \)L p#y Lb
四、 分析与结论
一、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间流转税负不均。在我国,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额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可见,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负显著偏高,阻碍了小
型的、地区性的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而融资租赁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中规定,只有企业从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货物才可纳入抵扣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对那些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货物才可抵扣。此时如果发生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则当承租方是制造业等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该项业务的开展就能获得税收上的比较优势。
(三)融资租赁折旧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提折旧,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给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都增加了复杂性。
(四)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把适用“借款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纳税的出租方主体界定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但是对于飞机租赁业务中,却又可以不考虑出租方主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应适用的税目。“借款合同”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千分之一,差距非常大,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不利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正常竞争和发展。
(五)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欠明确。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目前海关界定纳税义务人即减免受益人的依据是有关有效单证上载明的名字,因此,符合减免关税和增值税条件的企业,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由于海关单证上载明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名字,承租人将无法享受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从而有可能出于成本的考虑放弃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在呆账准备金政策方面,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租赁业务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规定。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有利于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经营风险。
二 国内政策的缺陷
缺陷一:增值税抵扣差异化对待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均已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较以往条例的最大突破就是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增值税。由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条例的改革意图主要是鼓励企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并加快固定资产升级的步伐,从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租赁企业,尤其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问题确却未予明确,使得在融资租赁条件下是否可以将购入设备中的增值税予以抵扣成为业界的困扰。而是否能够抵扣融资租赁设备的进项税将严重影响购置设备企业的采购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下称“514号文”)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不能抵扣增值税,但与此相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却可抵扣增值税。
缺陷二:折旧税收政策缺乏灵活性
鉴于融资租赁的标的设备通常具有金额较大,技术较为先进且技术进步较快的特点,例如飞机、船舶、重大电气设备组等。这些设备往往更新速度快,且设备的维修成本会随着使用年份的增长而大幅度上升,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促使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升级,并使得财务报表更公允合理的反映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此外,纵观其他国家,加速折旧法也是被用于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税收优惠措施之一。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也就是说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设备的折旧年限基本还是以使用年限为标准,体现不出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支持,该折旧政策也不符合融资租赁设备的特点。
缺陷三:取消税前列支坏账准备,不尽合理
在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方面,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不尽合理。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所得税法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税前列支,而企业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则不能予以税前列支,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坏账准备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金融租赁公司的呆账准备金是否继续按照49号文的规定执行并如何进行税前列支,以及其他租赁公司的准备金如何计提并税前列支等问题均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二 改进方法:
(一)平衡税负。建议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这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小型的、地区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二)完善流转税制。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制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这加大了融资租赁流转税制改进的复杂性。如果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对一切商品和劳务普遍征收,则融资租赁流转税制存在的上述问题将不复存在。
(三)完善所得税制。建议由融资租赁出租方提取折旧,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减折旧后确定的。同时,允许承租人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融资成本。出租人提折旧有以下好处:一是由拥有法律所有权的一方提取折旧,便于判断和管理。而且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基本要求。二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量。
(四)完善印花税制。融资租赁印花税政策制定较早(1988年),当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试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并存的现实情况有较大距离,而且以个案的形式逐一确定飞机租赁合同适用的印花
税标准,不仅与《合同法》无法衔接,在实务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对各类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同一印花税政策。
(五)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在承接飞机租赁业务时享受和国外融资租赁公司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国内租赁公司通过购置船舶租赁给外国企业的,允许享受与直接出口相同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出口设备的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合同向海关备案后,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作为减免受益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 总结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也给予了一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融资租赁业的有关规定仍不是非常健全,这将不利于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停滞不前。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我们建议及时出台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担的征税原则,更适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扶持,必将扭转目前发展缓慢的局面,进而加快我国设备的投资及更新,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税收缺陷的思考, 李俊祥
2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与国际比较存差异,熊鹭
3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的困惑和出路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