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证照管理,便于公司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照包括公司的资信证照,如注册登记资料、税单等资信证书或证明文件,员工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员工的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公务护照。
第三条 公司的资信证照管理
1、公司的资信证照由行政部安排专人统一保管。
2、公司的资信证照由行政部办理年检及各项变更手续。
3、公司的资信证照正本原则上不予借用(年检或变更等特殊情况除外)。
4、借用公司资信证照程序:
(1)填写资信证照使用登记表;
(2)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3)经分管行政部执行总经理及经办部门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批同意;
(4)经办人到行政部办理借用手续。
5、严禁借用人私自转借公司资信证照,违者处以记小过以上处分。
6、借用期限:
在珠海、澳门、香港使用,时间不超过1天(以二十四
小时计,下同);在珠海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使用,时间不超过2天;在省外使用,时间不超过3天。证照年检或变更需要,借用时间可适当延长。
7、由于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证照逾期归还的,公司将对借用人进行处罚。逾期1天(不足1天按1天算),给予口头警告处分,逾期2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逾期超过3天给予书面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员工专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1、公司员工必须将自己的专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提供给公司管理和使用,不得提供给外单位使用,违者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2、公司员工持有一、二级建造师证,以及持有建筑类、会计类、经济类高、中、初级职称证书或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员工,公司每月给予发放适当补贴。员工如同时拥有超过一项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的,以就高原则发放补贴,不予重复发放。
3、对于报考建造师资格和参评建筑类专业技术职称获得通过的员工,公司按实报销报名费,酌情报销资料费,报名、考试或办理相关手续需请假则按正常出勤处理。另通过建造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考试或评审者者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4、当年度离职者如转出注册资格或者技术职称,不予
计发转出当月的技术资格或职称补贴。离职者同意注册资格继续给公司使用的则继续按原标准给予补贴。
5、员工专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由行政部统一保管,公司拥有使用权。
6、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补贴、报销和奖励标准详见公司下发执行的《建筑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补贴管理规定(试行)》(南建[2010]51号)。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证照”)。
1、因公证照办理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因公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港通行证),由行政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因公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澳通行证)由行政部根据集团公司《横琴澳大新校区项目相关人员办理赴澳签注管理办法》办理。
2、因公证照管理
公司员工因公证照原则上由行政部分类保管。其中公务普通护照和赴港通行证执行因需领用的原则,即出国(境)一次领用一次;赴澳通行证则采用分类管理原则,凡是每周因工作需要出境超过3次(含)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可由本人持有赴澳通行证;每周少于三次赴澳,执行因需领用的原则,即出境一次,领用一次。
3、因公证照使用
(1)无论是本人持有赴澳通行证,还是因公出境即时领用因公证照者,均需在行政部办理领用手续,并按《因公证照领用审批表》(附表1)完成审批程序。
(2)领用因公证照须经所在部门出具意见,行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3)办理一次性因公证照领用手续的人员须在返回后到公司上班当天将其所持证照交回行政部保管,自返回当天算起,最迟不能超过7天归还。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的,公司有权报请集团公司向证照颁发机关吊销该照。
(4)持有因公证照人员因离职、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其因公证照由行政部收回并报请集团公司上缴颁发机关注销。
(5)持因公证照人员如在境内不慎将证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行政部报告;如在境外遗失,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或联络机关报告,并在返回后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对未及时报告或瞒报的人员,公司将视情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改,经公司执行总经理会签下发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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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证照领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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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证照管理,便于公司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照包括公司的资信证照,如注册登记资料、税单等资信证书或证明文件,员工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员工的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公务护照。
第三条 公司的资信证照管理
1、公司的资信证照由行政部安排专人统一保管。
2、公司的资信证照由行政部办理年检及各项变更手续。
3、公司的资信证照正本原则上不予借用(年检或变更等特殊情况除外)。
4、借用公司资信证照程序:
(1)填写资信证照使用登记表;
(2)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3)经分管行政部执行总经理及经办部门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批同意;
(4)经办人到行政部办理借用手续。
5、严禁借用人私自转借公司资信证照,违者处以记小过以上处分。
6、借用期限:
在珠海、澳门、香港使用,时间不超过1天(以二十四
小时计,下同);在珠海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使用,时间不超过2天;在省外使用,时间不超过3天。证照年检或变更需要,借用时间可适当延长。
7、由于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证照逾期归还的,公司将对借用人进行处罚。逾期1天(不足1天按1天算),给予口头警告处分,逾期2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逾期超过3天给予书面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员工专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1、公司员工必须将自己的专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提供给公司管理和使用,不得提供给外单位使用,违者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2、公司员工持有一、二级建造师证,以及持有建筑类、会计类、经济类高、中、初级职称证书或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员工,公司每月给予发放适当补贴。员工如同时拥有超过一项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的,以就高原则发放补贴,不予重复发放。
3、对于报考建造师资格和参评建筑类专业技术职称获得通过的员工,公司按实报销报名费,酌情报销资料费,报名、考试或办理相关手续需请假则按正常出勤处理。另通过建造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考试或评审者者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4、当年度离职者如转出注册资格或者技术职称,不予
计发转出当月的技术资格或职称补贴。离职者同意注册资格继续给公司使用的则继续按原标准给予补贴。
5、员工专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由行政部统一保管,公司拥有使用权。
6、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补贴、报销和奖励标准详见公司下发执行的《建筑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补贴管理规定(试行)》(南建[2010]51号)。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证照”)。
1、因公证照办理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因公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港通行证),由行政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因公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澳通行证)由行政部根据集团公司《横琴澳大新校区项目相关人员办理赴澳签注管理办法》办理。
2、因公证照管理
公司员工因公证照原则上由行政部分类保管。其中公务普通护照和赴港通行证执行因需领用的原则,即出国(境)一次领用一次;赴澳通行证则采用分类管理原则,凡是每周因工作需要出境超过3次(含)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可由本人持有赴澳通行证;每周少于三次赴澳,执行因需领用的原则,即出境一次,领用一次。
3、因公证照使用
(1)无论是本人持有赴澳通行证,还是因公出境即时领用因公证照者,均需在行政部办理领用手续,并按《因公证照领用审批表》(附表1)完成审批程序。
(2)领用因公证照须经所在部门出具意见,行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3)办理一次性因公证照领用手续的人员须在返回后到公司上班当天将其所持证照交回行政部保管,自返回当天算起,最迟不能超过7天归还。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的,公司有权报请集团公司向证照颁发机关吊销该照。
(4)持有因公证照人员因离职、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其因公证照由行政部收回并报请集团公司上缴颁发机关注销。
(5)持因公证照人员如在境内不慎将证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行政部报告;如在境外遗失,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或联络机关报告,并在返回后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对未及时报告或瞒报的人员,公司将视情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改,经公司执行总经理会签下发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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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证照领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