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5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层。

负责人周**,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诉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诉称,2002年9月5日,被告徐**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订时贷款年利率为5.04%。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原告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还有权处分抵押物。合同还约定,被告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区**镇**村**幢**号**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该抵押物于2002年9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万元。但被告多次违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徐**归还借款本金60,684.07元;2、支付截至2009年5月3日的利息7,629.7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62.44元以及自2009年5月4日

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要求处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

2、房地产他项权力证明,证明本案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

3、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4、逾期贷款清单,证明被告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印证案件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煜圻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处分抵押物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684.07元;

二、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银行**支行截至2009年5月3日的利息人民币7,629.7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62.44元,以及自2009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8,31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三、若被告徐**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银行**支行可以与被告徐**协议,以上海市**区**镇**村**幢**号**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3.45元,由被告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雪梅

书 记 员 叶若安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5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层。

负责人周**,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诉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支行诉称,2002年9月5日,被告徐**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订时贷款年利率为5.04%。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原告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还有权处分抵押物。合同还约定,被告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区**镇**村**幢**号**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该抵押物于2002年9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万元。但被告多次违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徐**归还借款本金60,684.07元;2、支付截至2009年5月3日的利息7,629.7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62.44元以及自2009年5月4日

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要求处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

2、房地产他项权力证明,证明本案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

3、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4、逾期贷款清单,证明被告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印证案件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煜圻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处分抵押物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684.07元;

二、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银行**支行截至2009年5月3日的利息人民币7,629.7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62.44元,以及自2009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8,31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三、若被告徐**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银行**支行可以与被告徐**协议,以上海市**区**镇**村**幢**号**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3.45元,由被告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雪梅

书 记 员 叶若安


相关文章

  • 合同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 ...查看


  • 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 摘要:信贷资产转让对于我国构建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三大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风险.债权归属风险和担保权益转让风险.这三大风险严重影响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需要通过立法 ...查看


  • 银行考试名词解释(新)
  • 一.名词解释 908.存贷比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除以存款总额的比值,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 909.存款人是指向银行存储人民币用户的主体. 910.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查看


  • 201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题目答案都
  •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1.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 ...查看


  • 金融中介学名词解释
  • 第一章 储蓄与投资:储蓄是当期未用于消费的货币收入.投资是指把资金用于各类生产活动,也即资本形成. 直接融资:传统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划分标准是看融资行为是否通过金融中介.一般来说,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间接融资:主要是指向银 ...查看


  • (北京版)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认定之司法裁判规则调查报告
  • 转载自:吴娟萍 马骋 德恒律师事务所 概述 本司法裁判观点汇集共收录由北京.上海.内蒙古三地法院所做出的具有代表性之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判例15篇,其中北京地区7篇.上海地区3篇.内蒙古地区5篇.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之性质认 ...查看


  •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单选题
  • 1.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共有( ). 31条 10条 41条 51条 2. 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 ). 按月组卷 按季组卷 按年组卷 没有特殊规定 3. 会计档案鉴定发现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 ). ...查看


  • 执行异议申请书 1
  •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 ...查看


  • 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不含品牌授权)
  • 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AN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AN金融(甲方),在金融居间领域坚持以汽车金融为主.多种金融居间业务并举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的基本理念,以对公司股东.社会.员工三维负责的态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