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6-23浏览次数: 912来源: 监督检查司 字号:[ 大 中 小 ]
长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关系实现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祖国北疆的和谐繁荣。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组织保障。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都对加快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重要指导意见,自治区民委据此作出详细部署。2011年3月,自治区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11月召开的全区第九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首次用专门一段文字对民族工作进行部署,充分说明了自治区党委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心和信心。各盟市也积极行动起来,制发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文件,如包头市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了《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个体工商户、寺观教堂创建标准》;2012年4月6日,包头市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在对全市申报的1000多家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命名了731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决定在2011年安排预算100万元的基础上,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增加100万元,到2015年增加到500万元。
(二)拓宽渠道,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我区在多年扎实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2011年,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同志多次到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做民族工作专题辅导。配合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全区民族乡工作座谈会、全区少数民族十大优秀进城务工人员表彰会,我委在《内蒙古日报》发专版对此进行宣传;在《内蒙古画报》开辟专栏,宣传我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撰写专题文章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同内蒙古博物院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联系,引导发挥其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盟市也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头市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创建了“一周两月”宣教平台,即七月份第一周为“民族政策法律宣传周”, 四月份为“民族政策宣传月”,九月份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组建了150多人参加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宣讲团;形成了“新闻媒体、文学作品、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联动宣传民族政策制度;打造了达茂旗“龙梅玉荣展览馆”、东河区“福徵寺”、土右旗 “美岱召”三个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利用互联网开通了包括14个栏目的“城市民族工作信息港”,在全社会唱响了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
(三)聚集发展,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为了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如自治区连续六年召开东部盟市工作会议,研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问题,今年还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实施意见》;在组织自治区18个厅局对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施区域重点帮扶三年后,又作出延长三年帮扶的决定,并将厅局数增加到19个。去年,自治区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一年来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鄂尔多斯市在兴安盟确定开工项目共41个,总投资达345.6亿元。为了促进三个自治旗的发展,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拟在适当的时候专题研究一次三个自治旗的工作,并出台支持“三少”民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四)丰富载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2011年,在全区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深入开展各项活动。全区有个1盟市、25个旗县市区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共表彰盟市级民族团结模范集体110个、模范个人140人,旗县级民族团结模范集体582个、模范个人920人;兴安盟召开了首届民族团结进步好少年好青年表彰大会,包头市命名表彰了190个民族团结和谐机关(单位)、209个民族团结和谐村(社区)、225个民族团结和谐家庭。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缔结为友好旗县。
(五)建章立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各级民委积极努力,健全了基层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制度,成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少数民族服务中心”等等,努力协调提升少数民族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锡盟事件发生后,我们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周密的工作,虽然这不是一起因民族问题引发的事件,但由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瞻远瞩,从深层次上化解了矛盾和问题,对促进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主要经验和不足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制度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力保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式多样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活动长效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根本要求。认真组织协调,拓展社会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切实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实施目标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着力点。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民族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开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开展的有声有色,个别地区行动缓慢,措施不够得力;二是有的地方、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流于形式、走过场;三是重部署轻落实,没有及时检查督促,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不够;四是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主题不鲜明,内容缺乏创新。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今后的主要思路和安排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为切实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实际,我们要:
(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自治区决定今后定期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12年我区将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暨内蒙古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出台政策意见。目前,全区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已经全体行动起来,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同时组织了一批学者进行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做好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及筹备会议等工作,科学研究制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及命名工作。
(二)推动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政策制定。积极工作,力争在年内促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支持三个自治旗发展的意见。对支持民族乡发展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进行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就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三少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地、青少年民族团结思想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2012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5周年,在做好常规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我们在5月集中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内蒙古65年发展的成就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9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围绕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和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并采取电视宣传或报告团的形式大力宣传模范事迹。加强对教育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作用。
(四)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实现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认真研究我区蒙古族人口最为集中的通辽市等地区的发展问题,进一步推进三个自治旗和民族乡加快发展,实现全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整体推进和和谐发展。切实落实“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推行“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为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打好基础。大力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不等同于民族工作,它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需要各族干部群众积极的参与,我们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使民族团结之花常开,民族团结之树常青。
发布日期:2012-06-23浏览次数: 912来源: 监督检查司 字号:[ 大 中 小 ]
长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关系实现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祖国北疆的和谐繁荣。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组织保障。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都对加快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重要指导意见,自治区民委据此作出详细部署。2011年3月,自治区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11月召开的全区第九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首次用专门一段文字对民族工作进行部署,充分说明了自治区党委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心和信心。各盟市也积极行动起来,制发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文件,如包头市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了《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个体工商户、寺观教堂创建标准》;2012年4月6日,包头市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在对全市申报的1000多家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命名了731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决定在2011年安排预算100万元的基础上,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增加100万元,到2015年增加到500万元。
(二)拓宽渠道,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我区在多年扎实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2011年,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同志多次到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做民族工作专题辅导。配合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全区民族乡工作座谈会、全区少数民族十大优秀进城务工人员表彰会,我委在《内蒙古日报》发专版对此进行宣传;在《内蒙古画报》开辟专栏,宣传我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撰写专题文章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同内蒙古博物院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联系,引导发挥其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盟市也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头市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创建了“一周两月”宣教平台,即七月份第一周为“民族政策法律宣传周”, 四月份为“民族政策宣传月”,九月份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组建了150多人参加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宣讲团;形成了“新闻媒体、文学作品、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联动宣传民族政策制度;打造了达茂旗“龙梅玉荣展览馆”、东河区“福徵寺”、土右旗 “美岱召”三个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利用互联网开通了包括14个栏目的“城市民族工作信息港”,在全社会唱响了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
(三)聚集发展,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为了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如自治区连续六年召开东部盟市工作会议,研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问题,今年还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实施意见》;在组织自治区18个厅局对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施区域重点帮扶三年后,又作出延长三年帮扶的决定,并将厅局数增加到19个。去年,自治区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一年来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鄂尔多斯市在兴安盟确定开工项目共41个,总投资达345.6亿元。为了促进三个自治旗的发展,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拟在适当的时候专题研究一次三个自治旗的工作,并出台支持“三少”民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四)丰富载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2011年,在全区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深入开展各项活动。全区有个1盟市、25个旗县市区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共表彰盟市级民族团结模范集体110个、模范个人140人,旗县级民族团结模范集体582个、模范个人920人;兴安盟召开了首届民族团结进步好少年好青年表彰大会,包头市命名表彰了190个民族团结和谐机关(单位)、209个民族团结和谐村(社区)、225个民族团结和谐家庭。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缔结为友好旗县。
(五)建章立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各级民委积极努力,健全了基层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制度,成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少数民族服务中心”等等,努力协调提升少数民族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锡盟事件发生后,我们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周密的工作,虽然这不是一起因民族问题引发的事件,但由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瞻远瞩,从深层次上化解了矛盾和问题,对促进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主要经验和不足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制度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力保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式多样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活动长效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根本要求。认真组织协调,拓展社会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切实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实施目标化,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着力点。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民族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开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开展的有声有色,个别地区行动缓慢,措施不够得力;二是有的地方、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流于形式、走过场;三是重部署轻落实,没有及时检查督促,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不够;四是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主题不鲜明,内容缺乏创新。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今后的主要思路和安排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为切实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实际,我们要:
(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自治区决定今后定期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12年我区将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暨内蒙古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出台政策意见。目前,全区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已经全体行动起来,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同时组织了一批学者进行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做好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及筹备会议等工作,科学研究制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及命名工作。
(二)推动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政策制定。积极工作,力争在年内促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支持三个自治旗发展的意见。对支持民族乡发展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进行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就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三少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地、青少年民族团结思想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2012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5周年,在做好常规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我们在5月集中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内蒙古65年发展的成就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9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围绕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和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并采取电视宣传或报告团的形式大力宣传模范事迹。加强对教育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作用。
(四)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实现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认真研究我区蒙古族人口最为集中的通辽市等地区的发展问题,进一步推进三个自治旗和民族乡加快发展,实现全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整体推进和和谐发展。切实落实“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推行“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为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打好基础。大力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不等同于民族工作,它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需要各族干部群众积极的参与,我们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使民族团结之花常开,民族团结之树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