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发行审核关注之人员独立性
一、因人员独立性而IPO 被否的案例
案例1: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否(2009年11月) 在公司2006年、2007年的前两大客户中,上海寰誉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邱斌配偶张莉控股的公司,2006年销售第二大客户上海天曲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邱斌控制的公司,其销售收入占航天生物同期销售收入的80%以上。虽然航天生物已经声明上述两家公司已在2009年开始注销,但是仍然难免利益输送嫌疑。 公司第一大股东航天宇通的上级管理单位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公司需借助五院的研发平台进行核心研发工作;且该公司两位主要研发人员(首席科学家及研究部副主任)皆是五院研究人员,在公司只是兼职。
案例2: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否(2009年11月) 通润驱动的控股股东为常熟千斤顶厂,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52.5%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美国TORIN 间接持有16.58%的股份,合计持有69%的股份,千斤顶厂董事长顾雄斌为实际控制人。 通润驱动的董监高几乎均在关联企业兼职。如实际控制人顾雄斌担任千斤顶厂董事长、通润驱动董事、江苏通润董事等职;通润驱动董事长、总经理张鹤任统一机电执行董事、千斤顶厂董事等职;董事季俊任美国TORIN 总经理、江苏通润董事、千斤顶厂董事等多职;通润驱动的监事王祥元亦同时担任江苏通润的监事。
案例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2010年6月)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一直延续到2009年
10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
二、相关法律规定
《首发办法》第16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主要解决思路 人员不独立的情形常见的是公司高管或核心研发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公司大股东。解决方法是相关人员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发放工资和承担社保,相关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
IPO 发行审核关注之人员独立性
一、因人员独立性而IPO 被否的案例
案例1: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否(2009年11月) 在公司2006年、2007年的前两大客户中,上海寰誉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邱斌配偶张莉控股的公司,2006年销售第二大客户上海天曲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邱斌控制的公司,其销售收入占航天生物同期销售收入的80%以上。虽然航天生物已经声明上述两家公司已在2009年开始注销,但是仍然难免利益输送嫌疑。 公司第一大股东航天宇通的上级管理单位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公司需借助五院的研发平台进行核心研发工作;且该公司两位主要研发人员(首席科学家及研究部副主任)皆是五院研究人员,在公司只是兼职。
案例2: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否(2009年11月) 通润驱动的控股股东为常熟千斤顶厂,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52.5%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美国TORIN 间接持有16.58%的股份,合计持有69%的股份,千斤顶厂董事长顾雄斌为实际控制人。 通润驱动的董监高几乎均在关联企业兼职。如实际控制人顾雄斌担任千斤顶厂董事长、通润驱动董事、江苏通润董事等职;通润驱动董事长、总经理张鹤任统一机电执行董事、千斤顶厂董事等职;董事季俊任美国TORIN 总经理、江苏通润董事、千斤顶厂董事等多职;通润驱动的监事王祥元亦同时担任江苏通润的监事。
案例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2010年6月)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一直延续到2009年
10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
二、相关法律规定
《首发办法》第16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主要解决思路 人员不独立的情形常见的是公司高管或核心研发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公司大股东。解决方法是相关人员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发放工资和承担社保,相关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