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毅:浅谈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书面答复
来源: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阅读次数: 146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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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是行政复议答复,而不是行政复议答辩状,但往往被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答复的时候,所提交的是行政复议答辩状,笔者认为有欠妥的地方。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特对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作如下浅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被申请人在书写书面答复的时候,应写成行政复议答复而不是行政复议答辩状。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而不是提出“书面答辩”。
二、答复是针对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给予的答复,属常用的一般文书,其格式较灵活,没有较固定的模式,例如信访答复。而答辩是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理由给予的答复和反驳,属常用的法律文书,其格式较固定化。
三、答辩即既答又辩,而答复是只答不辩。针对具体的行政复议申请来说,被申请人只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进行答复,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只要被申请人对这四个方面都答复清楚了,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显然没有必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一一进行反驳答复。
四、行政复议答复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答辩内容,更能击中要害。无论行政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撤销、变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都只需对原告(复议申请中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诉讼理由进行一一答辩即可,不再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作答复。其原因是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已对这四个方面作了一一的答复,不必再重复答辩,这样更利于把握主旨,击中要害。
五、行政复议答复具有行政复议答辩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正是贯彻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主要目的是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子。作为被申请人来讲,应该是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有关程序规定作出内容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被申请人在这四个方面都做到准确无误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不容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要求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四个方
杨 毅:浅谈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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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是行政复议答复,而不是行政复议答辩状,但往往被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答复的时候,所提交的是行政复议答辩状,笔者认为有欠妥的地方。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特对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作如下浅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被申请人在书写书面答复的时候,应写成行政复议答复而不是行政复议答辩状。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而不是提出“书面答辩”。
二、答复是针对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给予的答复,属常用的一般文书,其格式较灵活,没有较固定的模式,例如信访答复。而答辩是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理由给予的答复和反驳,属常用的法律文书,其格式较固定化。
三、答辩即既答又辩,而答复是只答不辩。针对具体的行政复议申请来说,被申请人只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进行答复,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只要被申请人对这四个方面都答复清楚了,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显然没有必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一一进行反驳答复。
四、行政复议答复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答辩内容,更能击中要害。无论行政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撤销、变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都只需对原告(复议申请中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诉讼理由进行一一答辩即可,不再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作答复。其原因是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已对这四个方面作了一一的答复,不必再重复答辩,这样更利于把握主旨,击中要害。
五、行政复议答复具有行政复议答辩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正是贯彻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主要目的是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子。作为被申请人来讲,应该是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有关程序规定作出内容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被申请人在这四个方面都做到准确无误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不容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要求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内容四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