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

[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

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或

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 至二百株

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

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

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

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

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

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亲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

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

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 区执行的具体数量

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集

体或他人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 所有的森林和其

他林木(包括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以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对本罪 规定

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三种情形的量刑 档次,并

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1979年刑法归属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罪,新刑法

归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原“两高”1987·9·5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

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已被新 解释取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释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修正案

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日期:2000-11-22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

[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

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或

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 至二百株

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

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

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

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

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

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亲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

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

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 区执行的具体数量

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集

体或他人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 所有的森林和其

他林木(包括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以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对本罪 规定

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三种情形的量刑 档次,并

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1979年刑法归属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罪,新刑法

归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原“两高”1987·9·5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

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已被新 解释取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释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修正案

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日期:2000-11-22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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