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探析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探析粟多海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滥伐林木罪,为保护森林资源确立了刑事司法保障体系. 然而,在环境资源保护已纳入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的今天,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程度已经举世瞩目.结合审判实践探析滥伐林木罪,作到准确定罪,打击有力,不仅是森林资源司法保障的需要,也 已凸现出司法审判公正,效率时代的现实迫切,已为司法实践所必要.具体分析滥伐林木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不致冤假错案;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森林资源保 护之法律体系;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之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采用比较法,判例研究的实证分析法,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出了本文的 见解.主要内容及结构:1,犯罪构成.界定滥伐林木罪的定义及其四个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 关于意外死亡木是否属于本罪对象,准确界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中涉及到的中共党委,村委会,村民小组 的主体资格问题;2,定罪及量刑.滥伐林木行为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分水岭,就是滥伐林木数量是否达到了法定 够罪情节,对该材积数量的核算是论述的主要内容;3,滥伐,盗伐林木罪之区别.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混 淆,有必要予以区别研究.本文认为二者之间质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财产侵占性;林木所有权的归属即是滥伐,盗伐林 木罪的分水岭.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1(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2 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 是值得研究的.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3 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值得一提的是,枯死木,火烧木等因意外灾 害毁损的林木,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呢?有人认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只能是生长着的各类林木,砍伐枯死或火灾烧毁 等原因死亡的林木(本文称之为意外死亡木),不能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有二:一是刑法设立滥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 应是打击那些破坏生长中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二是枯死,烧毁木已不能发挥其生态效益.○4 对此观点,目前主张者 不泛少数,笔者却不能苟同.虽然意外死亡木是否属于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尚没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也并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5 可以肯定的是,意外死亡木属于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已毫无疑问,那么就应该受到森林法的 调整.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明确规定了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格.审判实践中,不泛人民法院对中共党委构成滥伐林木罪处以罚款,并对党委书记处以刑罚的案例.2001 年怀化市 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上蒲溪乡党委因乡政府滥伐乡林场林木,以乡党委组织了本次采伐为由,判决该乡党委构成滥 伐林木罪,并判处乡党委书记叶某刑罚.○7 笔者认为,该判决乡党委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定性是错误的;其以叶某是乡 党委书记而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给予刑罚也欠妥当,应以叶某属乡政府滥伐林木的共犯论处.理由:党派从 性质上讲,它属于非国家组织,不具有国家权力;中共作为执政党,其各种主张的实施,也只能以建议的形式通过国家 权力执行机关予以采纳后而以国家执行机关名义予以实施,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能例外.因此,党派所行使的职 权,不具有国家性质,只对本组织内部事务实施管理,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更不具有对社会的普遍约束力和国 家强制力.中共党委作为党派组织,不可以对国家政府机关直接发号施令或直接干预其行政事务活动.既使其某些意 见或决定被政府机关付诸实施,或是其意见或决定已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付诸实施而政府机关知晓后却没有持不同意 见或予以制止,也应视为是政府机关行政决定权的作用效果或是其行政认可行为的结果,应由政府机关直接承担相应 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中共党委不具备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2),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笔者曾留意了这方面的审判案例.2001 年 10 月,洪江市托口镇新田村委会 为筹措资金进行农网改造,经集体研究,决定出售村集体林场活立木给木材商贩采伐,结果因监督不力导致滥伐,洪 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委会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1,采伐林木必须由林木所有者申领采伐许可证,该村委会少办 了采伐许可证,致使采伐者超伐林木,对此应负责任;2,因少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得的木材款,是村委会为本单位 谋取的非法利益.○82001 年 9 月,资兴市青腰镇坪田村小坪田组将本组集体林场间伐的杉木出售给木材商贩,因超量 采伐导致滥伐林木.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犯滥伐林木罪,处罚金 5000 元.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下称批复)中规定者认为这两个判决都是错误的,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试看第一个判例,它忽视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村委会符合民法中交应由管理机关会同采伐人深入现场实际 拨交,拔交手续要有文字记载,以便备查.伐区拔交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四至界线,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 伐蓄积,采伐强度,采伐木标记,道路,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10 尤其对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明显,具体.伐区拨交的中心思想就是让采伐人对本次采伐作业的内容充分明白理 解,这是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若是因为这项义务没有切实履行,造致采伐人认识错误而违规采伐,不能视 为采伐人有犯罪故意,对此客观存在的违法后果,只能追究责任人的渎职责任.第三,管理机关对伐区作业过程中的采伐监督义务.在采伐过程中,管理机关应即时监督采伐作业过程,防止实际 的超量采伐林木蓄积.只要采伐人严格依照伐区设计进行了作业,既使超伐林木蓄积,如果管理机关未予履行法定的 伐区作业监督职责,也不能视为采伐人有犯罪的故意,只能以渎职行为追究主要职责人员的责任.○11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必须以采伐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法定证明文件以及管理机关是 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监督义务为前提.由此采伐人仍然追求滥伐林木的行为,或者因为自已的不严格履行职责(如委 托他人采伐作业,而自已不履行指导,监督之职责而致滥伐林木),是为故意.二,定罪与量刑滥伐林木行为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其质的变化就是是否已构成了情节严重.而界定情节严重的决定性因素即 为滥伐林木的数量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够罪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 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12 最高人民法院对滥伐林木够罪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滥伐林木实际采伐的材积 与其依法可以采伐的材积之差. 无证砍伐被法院以 盗伐林木罪判刑. ○22 本案吴某因侵犯了责任山的集体林木所有权, 构成盗伐林木罪;如若砍伐的是本人自留山的林木, 因林木属自己所有,则构成滥伐林木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3 针对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 对滥伐林木罪作了二项特别的规定: 一是将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作为滥伐林木对待;二是规定林木权 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争议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同时, 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 在不能确定是盗伐行为还是滥伐行为时,应按滥伐行为处理.这样的特别规定似乎有悖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界定,其 实不然.《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申领,第一种情况讲的是超数量采伐,发生在林木所有者将自 已的林木出售给他人并且在指定伐区内采伐的情形,针对有法定职责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所有者而言,超伐的 仍然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不具有财产侵占性.第二种情况是在定罪不明的情形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一般原则予 以处理,是合乎法理的.【参考文献】:○1○12○17>,1987 年 9 月 5 日.○2 李用兵,陈德洪主编《刑法概论》34,35 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4 苏志远《枯死,烧毁的林木不是滥伐林木罪的对象》,2003 年 5 月《检察日报》.○6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量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 年 3 月 21 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5 条二,四款,第 346 条.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21 向延建《谈如何界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湖南林业》2002 年第九期 17 页.○22 杨添川《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湖南林业》2002 年第五期 19 页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探析粟多海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滥伐林木罪,为保护森林资源确立了刑事司法保障体系. 然而,在环境资源保护已纳入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的今天,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程度已经举世瞩目.结合审判实践探析滥伐林木罪,作到准确定罪,打击有力,不仅是森林资源司法保障的需要,也 已凸现出司法审判公正,效率时代的现实迫切,已为司法实践所必要.具体分析滥伐林木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不致冤假错案;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森林资源保 护之法律体系;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之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采用比较法,判例研究的实证分析法,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出了本文的 见解.主要内容及结构:1,犯罪构成.界定滥伐林木罪的定义及其四个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 关于意外死亡木是否属于本罪对象,准确界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中涉及到的中共党委,村委会,村民小组 的主体资格问题;2,定罪及量刑.滥伐林木行为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分水岭,就是滥伐林木数量是否达到了法定 够罪情节,对该材积数量的核算是论述的主要内容;3,滥伐,盗伐林木罪之区别.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混 淆,有必要予以区别研究.本文认为二者之间质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财产侵占性;林木所有权的归属即是滥伐,盗伐林 木罪的分水岭.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1(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2 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 是值得研究的.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3 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值得一提的是,枯死木,火烧木等因意外灾 害毁损的林木,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呢?有人认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只能是生长着的各类林木,砍伐枯死或火灾烧毁 等原因死亡的林木(本文称之为意外死亡木),不能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有二:一是刑法设立滥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 应是打击那些破坏生长中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二是枯死,烧毁木已不能发挥其生态效益.○4 对此观点,目前主张者 不泛少数,笔者却不能苟同.虽然意外死亡木是否属于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尚没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也并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5 可以肯定的是,意外死亡木属于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已毫无疑问,那么就应该受到森林法的 调整.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明确规定了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格.审判实践中,不泛人民法院对中共党委构成滥伐林木罪处以罚款,并对党委书记处以刑罚的案例.2001 年怀化市 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上蒲溪乡党委因乡政府滥伐乡林场林木,以乡党委组织了本次采伐为由,判决该乡党委构成滥 伐林木罪,并判处乡党委书记叶某刑罚.○7 笔者认为,该判决乡党委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定性是错误的;其以叶某是乡 党委书记而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给予刑罚也欠妥当,应以叶某属乡政府滥伐林木的共犯论处.理由:党派从 性质上讲,它属于非国家组织,不具有国家权力;中共作为执政党,其各种主张的实施,也只能以建议的形式通过国家 权力执行机关予以采纳后而以国家执行机关名义予以实施,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能例外.因此,党派所行使的职 权,不具有国家性质,只对本组织内部事务实施管理,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更不具有对社会的普遍约束力和国 家强制力.中共党委作为党派组织,不可以对国家政府机关直接发号施令或直接干预其行政事务活动.既使其某些意 见或决定被政府机关付诸实施,或是其意见或决定已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付诸实施而政府机关知晓后却没有持不同意 见或予以制止,也应视为是政府机关行政决定权的作用效果或是其行政认可行为的结果,应由政府机关直接承担相应 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中共党委不具备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2),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笔者曾留意了这方面的审判案例.2001 年 10 月,洪江市托口镇新田村委会 为筹措资金进行农网改造,经集体研究,决定出售村集体林场活立木给木材商贩采伐,结果因监督不力导致滥伐,洪 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委会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1,采伐林木必须由林木所有者申领采伐许可证,该村委会少办 了采伐许可证,致使采伐者超伐林木,对此应负责任;2,因少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得的木材款,是村委会为本单位 谋取的非法利益.○82001 年 9 月,资兴市青腰镇坪田村小坪田组将本组集体林场间伐的杉木出售给木材商贩,因超量 采伐导致滥伐林木.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犯滥伐林木罪,处罚金 5000 元.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下称批复)中规定者认为这两个判决都是错误的,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试看第一个判例,它忽视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村委会符合民法中交应由管理机关会同采伐人深入现场实际 拨交,拔交手续要有文字记载,以便备查.伐区拔交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四至界线,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 伐蓄积,采伐强度,采伐木标记,道路,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10 尤其对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明显,具体.伐区拨交的中心思想就是让采伐人对本次采伐作业的内容充分明白理 解,这是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若是因为这项义务没有切实履行,造致采伐人认识错误而违规采伐,不能视 为采伐人有犯罪故意,对此客观存在的违法后果,只能追究责任人的渎职责任.第三,管理机关对伐区作业过程中的采伐监督义务.在采伐过程中,管理机关应即时监督采伐作业过程,防止实际 的超量采伐林木蓄积.只要采伐人严格依照伐区设计进行了作业,既使超伐林木蓄积,如果管理机关未予履行法定的 伐区作业监督职责,也不能视为采伐人有犯罪的故意,只能以渎职行为追究主要职责人员的责任.○11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必须以采伐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法定证明文件以及管理机关是 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监督义务为前提.由此采伐人仍然追求滥伐林木的行为,或者因为自已的不严格履行职责(如委 托他人采伐作业,而自已不履行指导,监督之职责而致滥伐林木),是为故意.二,定罪与量刑滥伐林木行为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其质的变化就是是否已构成了情节严重.而界定情节严重的决定性因素即 为滥伐林木的数量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够罪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 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12 最高人民法院对滥伐林木够罪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滥伐林木实际采伐的材积 与其依法可以采伐的材积之差. 无证砍伐被法院以 盗伐林木罪判刑. ○22 本案吴某因侵犯了责任山的集体林木所有权, 构成盗伐林木罪;如若砍伐的是本人自留山的林木, 因林木属自己所有,则构成滥伐林木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3 针对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 对滥伐林木罪作了二项特别的规定: 一是将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作为滥伐林木对待;二是规定林木权 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争议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同时, 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 在不能确定是盗伐行为还是滥伐行为时,应按滥伐行为处理.这样的特别规定似乎有悖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界定,其 实不然.《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申领,第一种情况讲的是超数量采伐,发生在林木所有者将自 已的林木出售给他人并且在指定伐区内采伐的情形,针对有法定职责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所有者而言,超伐的 仍然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不具有财产侵占性.第二种情况是在定罪不明的情形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一般原则予 以处理,是合乎法理的.【参考文献】:○1○12○17>,1987 年 9 月 5 日.○2 李用兵,陈德洪主编《刑法概论》34,35 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4 苏志远《枯死,烧毁的林木不是滥伐林木罪的对象》,2003 年 5 月《检察日报》.○6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量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 年 3 月 21 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5 条二,四款,第 346 条.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21 向延建《谈如何界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湖南林业》2002 年第九期 17 页.○22 杨添川《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湖南林业》2002 年第五期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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