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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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

(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

(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申请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 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设区市和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条 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地方城市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年检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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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被撤消,应到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理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合并、更换名称等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是从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或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须登报声名作废,并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协议)。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委托方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三)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履行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

(一) 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对拟建项目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提出咨询意见。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及周围的用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一般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及特殊功能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 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4

2、规划放线、验线。

3、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和检索。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个规划、建设项目建立数字化档案,进行存储和动态管理,建立快捷的自动检索、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和管理,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向所在地政府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委托方公开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对全省各地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具有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协调有关问题的职能。各市、县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5%上缴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专项用于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规划信息网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经营成本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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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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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

(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

(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申请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 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设区市和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条 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地方城市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年检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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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被撤消,应到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理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合并、更换名称等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是从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或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须登报声名作废,并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协议)。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委托方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三)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履行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

(一) 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对拟建项目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提出咨询意见。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及周围的用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一般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及特殊功能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 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4

2、规划放线、验线。

3、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和检索。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个规划、建设项目建立数字化档案,进行存储和动态管理,建立快捷的自动检索、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和管理,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向所在地政府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委托方公开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对全省各地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具有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协调有关问题的职能。各市、县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5%上缴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专项用于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规划信息网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经营成本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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