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过失习题
ID(1824):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1825):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
A.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代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B. 丈夫和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C.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是直接故意
D. 两个蜘蛛人(高楼清洁工)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他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A,C,D
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假如是,就直接定直接故意)第二步顺序:再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期盼就定直接故意,是放任就定间接故意。注意:假如按照第一步,你已经判断出——“行为人肯定能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就不要再走第二步啦,直接定直接故意就可以啦。本例里,黄某是知道“单位值班室必然有人值班的,而且放火绝对能致使值班室内的人烧死!”这就足够了,不要走第二步了,定直接故意。再如“丈夫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持何种态度?分析: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毒蛇能咬死孩子的危害结果是否必然会发生?”(这里看来未必会发生)那么再走第二步顺序:再看丈夫对咬死的孩子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放任就定间接故意。)根据题意大致可以判断定间接故意,“一罪犯砍断两个蜘蛛人的一根缆绳”、“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也是类似的问题,定直接故意。综上,只有“被窝里放毒蛇“这个案例定间接故意,其他都是直接故意。
ID(1829):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及解析:B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
ID(1834): 李某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南侧的沙河引水。为避免大堤上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李某将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距地面约2米高的树上。一日晚,由于风吹树摆,电线从树上逐渐下垂。恰逢村民张某驾驶无灯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中速经过此地,行驶中张某被垂下的电线挂住脖子,导致翻车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C
评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前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李某将电线挂在行人通行的大堤两旁的树上。他应当预见该电线可能被风刮下或者自行松动下垂,影响行人通行。特别是在晚间没有灯光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ID(1844): 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夏某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夏某的心理态度属于: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没有任何过失
正确答案:D
评析:[参考答案] D[测试点] 有关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何界定。[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夏某不可能知道会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所以C不对。应当说,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赖不会有人横穿马路的,这时不能将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本题答案为D
ID(1877): 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B【考点】间接故意【解析】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评析:犯罪构成的认定 本题首先分析甲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是一个还是两个。甲将乙推倒的行为和用石头砸乙的行为是在两个犯意的支配下分别实行的行为,显然在刑法意义上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前一行为已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后一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经法医鉴定甲在砸乙时乙己死亡,故甲的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无法达到既遂,属对象不能犯未遂。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
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致乙死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
B.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
C.甲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
D.甲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评析: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是犯罪主观方面。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意伤害致死场合,伤害他人是出于故意,而造成他人死亡,则属于过失。本案中,甲明知开枪向人的头部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决意为之,对甲的死亡显然不属于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故CD两项首先被排除。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抱有什么样的心理态度。从本案来看,甲系在室内近距离向被害人头部开枪射击。他明知在这样近的距离向人头部开枪射击,会击中人的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仍决意为之。这反映出甲主观上是追求、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并非是对可能发生的致人死亡后果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这种主观意志的确定性与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的一致性,充分说明甲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故选A。
下列关于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B.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C.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D.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评析: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是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甲的枪支弹药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出于两种故意,实施两种行为,具备两种犯罪构成,因而属于数罪。且该数罪不属于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因而A应当首先排除。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选择性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持有,是储存的方式,没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一罪。故选D。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B,C,D
评析: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本题中黄某意图杀张某.却把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本题中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本题难度较大,应注意不能以日常经验来代替刑法的推定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此题中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甲应该明知这一行为会造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为了摆脱乙的检查,并没有顾及到乙的生命安全,从而对这一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B正确
犯罪故意过失习题
ID(1824):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1825):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
A.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代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B. 丈夫和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C.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是直接故意
D. 两个蜘蛛人(高楼清洁工)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他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A,C,D
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假如是,就直接定直接故意)第二步顺序:再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期盼就定直接故意,是放任就定间接故意。注意:假如按照第一步,你已经判断出——“行为人肯定能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就不要再走第二步啦,直接定直接故意就可以啦。本例里,黄某是知道“单位值班室必然有人值班的,而且放火绝对能致使值班室内的人烧死!”这就足够了,不要走第二步了,定直接故意。再如“丈夫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持何种态度?分析: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毒蛇能咬死孩子的危害结果是否必然会发生?”(这里看来未必会发生)那么再走第二步顺序:再看丈夫对咬死的孩子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放任就定间接故意。)根据题意大致可以判断定间接故意,“一罪犯砍断两个蜘蛛人的一根缆绳”、“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也是类似的问题,定直接故意。综上,只有“被窝里放毒蛇“这个案例定间接故意,其他都是直接故意。
ID(1829):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及解析:B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
ID(1834): 李某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南侧的沙河引水。为避免大堤上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李某将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距地面约2米高的树上。一日晚,由于风吹树摆,电线从树上逐渐下垂。恰逢村民张某驾驶无灯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中速经过此地,行驶中张某被垂下的电线挂住脖子,导致翻车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C
评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前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李某将电线挂在行人通行的大堤两旁的树上。他应当预见该电线可能被风刮下或者自行松动下垂,影响行人通行。特别是在晚间没有灯光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ID(1844): 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夏某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夏某的心理态度属于: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没有任何过失
正确答案:D
评析:[参考答案] D[测试点] 有关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何界定。[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夏某不可能知道会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所以C不对。应当说,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赖不会有人横穿马路的,这时不能将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本题答案为D
ID(1877): 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B【考点】间接故意【解析】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评析:犯罪构成的认定 本题首先分析甲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是一个还是两个。甲将乙推倒的行为和用石头砸乙的行为是在两个犯意的支配下分别实行的行为,显然在刑法意义上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前一行为已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后一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经法医鉴定甲在砸乙时乙己死亡,故甲的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无法达到既遂,属对象不能犯未遂。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
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致乙死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
B.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
C.甲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
D.甲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评析: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是犯罪主观方面。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意伤害致死场合,伤害他人是出于故意,而造成他人死亡,则属于过失。本案中,甲明知开枪向人的头部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决意为之,对甲的死亡显然不属于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故CD两项首先被排除。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抱有什么样的心理态度。从本案来看,甲系在室内近距离向被害人头部开枪射击。他明知在这样近的距离向人头部开枪射击,会击中人的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仍决意为之。这反映出甲主观上是追求、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并非是对可能发生的致人死亡后果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这种主观意志的确定性与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的一致性,充分说明甲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故选A。
下列关于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B.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C.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D.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评析: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是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甲的枪支弹药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出于两种故意,实施两种行为,具备两种犯罪构成,因而属于数罪。且该数罪不属于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因而A应当首先排除。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选择性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持有,是储存的方式,没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一罪。故选D。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B,C,D
评析: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本题中黄某意图杀张某.却把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本题中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本题难度较大,应注意不能以日常经验来代替刑法的推定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评析:此题中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甲应该明知这一行为会造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为了摆脱乙的检查,并没有顾及到乙的生命安全,从而对这一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