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则

中共南部县机关公文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共南部县委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遵从行文机关要求、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条 各区(乡镇)、县级各部门办公室(人秘股)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并负责对下级机关及代管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机关公文处理由单位办公室(人秘股)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 实行机关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追究制。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制度,影响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带来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六条 党的机关行文应讲求质量,注重实效,根据各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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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除县委各部、委、室外)应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县委报送请示、报告。

请示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可在主送县委的同时抄送县政府,或主送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委。确需同时主送县委、县政府的,先由县政府办送县政府领导签具明确意见后,县委办再按程序送县委领导阅处。

第八条 除遇到突发性紧急情况、答复县委直接交办事项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上行文。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九条 应当正确使用公文文种。“请示”与“报告”、“决定”与“意见”、“决定”与“通知”、“请示”与“函”等不能混用。

“请示”是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指示和批复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答复询问,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函”是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决定”一般是对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带有一定强制性。“意见”是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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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参考,具有非强制性特点。

第十条 规范公文格式。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应用“〔〕”括起,而非“[ ]”。

公文密级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划分,密与非密应界定准确。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及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署机关的签发人。

被印发、批转和转发的公文,不属本机关公文的附件,应在印发、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被印发、批转、转发公文的版头、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不再标注。

决议、决定、规定、会议纪要等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时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的位置。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其余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除主送机关外,报、送、发单位一律规范为抄送单位。

制文单位、时间、份数等版记要齐全,并居公文末页下方。

用字力求规范,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印刷清晰,页面美观,装订整齐。

第十一条 公文校核重点应把好“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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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住行文关,解决发不发、由谁发、怎样发等问题。

(二)把住格式关,解决文种、文面、用纸、排版、印刷与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

(三)把住文字关,解决语言运用是否准确、简明、朴实、规范等问题。

(四)把住内容关,解决是否符合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纪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是否严密科学、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等问题。

第十二条 部门代县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县委转发的公文,在抄送县委办公室校核之前,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文字、文种、格式和呈批手续等全面校核,并对政策法律依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数据准确性等负责,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主动协商一致。

有关重要的代拟稿应有报送说明并附背景材料。报送说明应写明拟稿原因、过程、时限要求等有关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报送代拟稿必须打印,并送拷贝有代拟稿的磁盘或通过党政网电子邮件报送。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三条 凡是报送县委、县委办公室的公文,统一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股按程序办理,实行“一个口子”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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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不直接受理公文。除县委领导特殊要求和必须直接报送县委领导的绝密件外,不得直送领导,也不得在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同时又直送领导个人,主(抄)送单位也不得添注领导姓名(如县委并××同志)或写领导个人。

主送县委的请示送3份,报告送5份,一般抄送件送3份。

各区、乡镇党委和县级各部门一般只向县委报送一种简报,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报送。

第十四条 凡需以县委、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 均应将代拟稿送县委办公室秘书股,杜绝“逆行文”、“跳行文”。

凡需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文稿,将代拟稿送县委办秘书股,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转县政府办公室复核、送县政府有关领导会签后,再由县委办公室送县委有关领导审签;属政府部门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县政府办秘书股,先由县政府办公室校核、县政府有关领导会签,再转县委办公室复核,送县委有关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公文一律通过正常渠道发送,不随会议发送,有关会议确需发送的,须控制发送范围和数量。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处理。

(一)代拟稿不符合规定的。

(二)非特殊情况越级上报、直送领导个人以及附件不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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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足等不按要求报送的。

(三)请示、报告事项表述不清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严格时限,及时、迅速地办理公文。

特急件要随到随办,由专职工作人员或指定相关人员按程序交送有关部门实行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

领导签发后的急件不超过1天内发出,普通件不超过2-3天内发出。

领导批示、会议通知、督办通知等时效性强的公文,要立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文在领导审批签发后正式印制前,应按照规定由办公室(人秘股)进行规范性核发把关。

核发把关的重点是对文字、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完整,审批手续、部门会签、领导批示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第十九条 对文件类别、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文稿中的标点符号、错别字及错漏数据等,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有责任进行修改。

凡核发中需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公文,或承办人员有新的建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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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应报请原审签领导人复审。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确保公文安全。

密件的誊抄、打印应指定专人负责;密件传递应符合规定,传阅、接交应履行登记手续。

密码电报不得明传,密电密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不得随意复印、汇编密级公文,在征得发文机关同意后复印、汇编的密级公文应与正式密级公文一样管理。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公文管理。

省军级和绝密公文,应由专人签收、专人保管、专卷送阅、专柜存放、专人清退。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管理使用情况应经常检查,发现短缺应及时清理查找,遗失秘密公文须及时向上级发文机关和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对造成失泄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10南隆镇、县级各部门应确定专人,每天上午时

- 7 -

前到公文交换中心发送、领取公文。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将本机关当年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电报、音像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南部县各级机关、各区(乡镇)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据南委办发〔〕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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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部县机关公文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共南部县委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遵从行文机关要求、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条 各区(乡镇)、县级各部门办公室(人秘股)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并负责对下级机关及代管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机关公文处理由单位办公室(人秘股)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 实行机关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追究制。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制度,影响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带来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六条 党的机关行文应讲求质量,注重实效,根据各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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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除县委各部、委、室外)应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县委报送请示、报告。

请示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可在主送县委的同时抄送县政府,或主送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委。确需同时主送县委、县政府的,先由县政府办送县政府领导签具明确意见后,县委办再按程序送县委领导阅处。

第八条 除遇到突发性紧急情况、答复县委直接交办事项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上行文。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九条 应当正确使用公文文种。“请示”与“报告”、“决定”与“意见”、“决定”与“通知”、“请示”与“函”等不能混用。

“请示”是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指示和批复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答复询问,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函”是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决定”一般是对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带有一定强制性。“意见”是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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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参考,具有非强制性特点。

第十条 规范公文格式。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应用“〔〕”括起,而非“[ ]”。

公文密级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划分,密与非密应界定准确。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及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署机关的签发人。

被印发、批转和转发的公文,不属本机关公文的附件,应在印发、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被印发、批转、转发公文的版头、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不再标注。

决议、决定、规定、会议纪要等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时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的位置。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其余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除主送机关外,报、送、发单位一律规范为抄送单位。

制文单位、时间、份数等版记要齐全,并居公文末页下方。

用字力求规范,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印刷清晰,页面美观,装订整齐。

第十一条 公文校核重点应把好“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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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住行文关,解决发不发、由谁发、怎样发等问题。

(二)把住格式关,解决文种、文面、用纸、排版、印刷与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

(三)把住文字关,解决语言运用是否准确、简明、朴实、规范等问题。

(四)把住内容关,解决是否符合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纪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是否严密科学、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等问题。

第十二条 部门代县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县委转发的公文,在抄送县委办公室校核之前,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文字、文种、格式和呈批手续等全面校核,并对政策法律依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数据准确性等负责,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主动协商一致。

有关重要的代拟稿应有报送说明并附背景材料。报送说明应写明拟稿原因、过程、时限要求等有关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报送代拟稿必须打印,并送拷贝有代拟稿的磁盘或通过党政网电子邮件报送。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三条 凡是报送县委、县委办公室的公文,统一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股按程序办理,实行“一个口子”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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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不直接受理公文。除县委领导特殊要求和必须直接报送县委领导的绝密件外,不得直送领导,也不得在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同时又直送领导个人,主(抄)送单位也不得添注领导姓名(如县委并××同志)或写领导个人。

主送县委的请示送3份,报告送5份,一般抄送件送3份。

各区、乡镇党委和县级各部门一般只向县委报送一种简报,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报送。

第十四条 凡需以县委、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 均应将代拟稿送县委办公室秘书股,杜绝“逆行文”、“跳行文”。

凡需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文稿,将代拟稿送县委办秘书股,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转县政府办公室复核、送县政府有关领导会签后,再由县委办公室送县委有关领导审签;属政府部门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县政府办秘书股,先由县政府办公室校核、县政府有关领导会签,再转县委办公室复核,送县委有关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公文一律通过正常渠道发送,不随会议发送,有关会议确需发送的,须控制发送范围和数量。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处理。

(一)代拟稿不符合规定的。

(二)非特殊情况越级上报、直送领导个人以及附件不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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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足等不按要求报送的。

(三)请示、报告事项表述不清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严格时限,及时、迅速地办理公文。

特急件要随到随办,由专职工作人员或指定相关人员按程序交送有关部门实行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

领导签发后的急件不超过1天内发出,普通件不超过2-3天内发出。

领导批示、会议通知、督办通知等时效性强的公文,要立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文在领导审批签发后正式印制前,应按照规定由办公室(人秘股)进行规范性核发把关。

核发把关的重点是对文字、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完整,审批手续、部门会签、领导批示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第十九条 对文件类别、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文稿中的标点符号、错别字及错漏数据等,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有责任进行修改。

凡核发中需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公文,或承办人员有新的建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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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应报请原审签领导人复审。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确保公文安全。

密件的誊抄、打印应指定专人负责;密件传递应符合规定,传阅、接交应履行登记手续。

密码电报不得明传,密电密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不得随意复印、汇编密级公文,在征得发文机关同意后复印、汇编的密级公文应与正式密级公文一样管理。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公文管理。

省军级和绝密公文,应由专人签收、专人保管、专卷送阅、专柜存放、专人清退。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管理使用情况应经常检查,发现短缺应及时清理查找,遗失秘密公文须及时向上级发文机关和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对造成失泄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10南隆镇、县级各部门应确定专人,每天上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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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到公文交换中心发送、领取公文。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将本机关当年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电报、音像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南部县各级机关、各区(乡镇)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据南委办发〔〕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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