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各自为独立的债的关系。3、数个债务纯属偶然的联系在一起,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牵连。4、债务人之一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人因此获得对债权人无须再履行的抗辩。5、债务人之一履行后,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求偿关系仅在某些情形下有条件的发生。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都存在终极责任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终极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终极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但两者又有显著的不同;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的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
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不然。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第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第五,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第六,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其产生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独立法律关系,各个行为具有独立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假如有台彩电,交给乙保管,这是一个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如果有偿的话,乙的权利是可以要求保管费。乙的义务是妥善保管,最终得返还原物。假如乙在保管期间,擅自把彩电借给丙使用,因此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丙看电视足球比赛的时候,一看中国队又输了,他把电视给砸了。甲可以越过乙直接要求丙赔偿,因为任何物品不管辗转多少人之手,都可以要求侵权赔偿;如果丙是个穷光蛋也可以不要求丙赔偿而要求乙赔偿,依据首先是违约,甚至可以根据侵权。事实上甲乙之间构成违约侵权的竞合。
如果这个彩电就价值1000元钱,要求丙赔了1000元,不能再要求乙赔1000元;反之,要求乙赔了1000元,也不能再要求丙再赔1000元。所以侵权赔偿权只有一个。
如果直接要求丙赔了,三者之间关于这个事情一切都结束了。
如果直接要乙来赔,这个事情没有结束,乙不应该最终承担这个责任,要找丙去承担。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各自为独立的债的关系。3、数个债务纯属偶然的联系在一起,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牵连。4、债务人之一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人因此获得对债权人无须再履行的抗辩。5、债务人之一履行后,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求偿关系仅在某些情形下有条件的发生。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都存在终极责任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终极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终极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但两者又有显著的不同;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的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
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不然。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第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第五,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第六,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其产生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独立法律关系,各个行为具有独立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假如有台彩电,交给乙保管,这是一个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如果有偿的话,乙的权利是可以要求保管费。乙的义务是妥善保管,最终得返还原物。假如乙在保管期间,擅自把彩电借给丙使用,因此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丙看电视足球比赛的时候,一看中国队又输了,他把电视给砸了。甲可以越过乙直接要求丙赔偿,因为任何物品不管辗转多少人之手,都可以要求侵权赔偿;如果丙是个穷光蛋也可以不要求丙赔偿而要求乙赔偿,依据首先是违约,甚至可以根据侵权。事实上甲乙之间构成违约侵权的竞合。
如果这个彩电就价值1000元钱,要求丙赔了1000元,不能再要求乙赔1000元;反之,要求乙赔了1000元,也不能再要求丙再赔1000元。所以侵权赔偿权只有一个。
如果直接要求丙赔了,三者之间关于这个事情一切都结束了。
如果直接要乙来赔,这个事情没有结束,乙不应该最终承担这个责任,要找丙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