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入驻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孵化基地在华南农业大学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公司和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其中,大学生创业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工作室是指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其职责包括:

1.帮助聘请指导教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开业指导、帮助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和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

2.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入驻的在读学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可获创业实践学分。

3.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考评,建立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年度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

4.建立孵化成功企业的退出机制,指导优秀企业申报相关基金,为成熟企业提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5.为入孵企业提供场地、办公家具、无线网络使用、水电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验资、开户等相关手续;协助申请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 团队入孵申请

第四条 团队申请条件:

1.入驻创业团队自愿提出申请;

2.创业团队成员必须是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团队规模为5-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3.创业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

4.创业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的学校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5.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6.创业团队需提供: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

第五条 团队项目审批:

1.项目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创业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评后再由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最后确定拟入驻创业团队名单;

2.项目公示。拟定入驻的创业团队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成为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

3.签署入驻协议。待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六条 项目审核标准:

1.创业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无任何违反校纪现象;

2.创业项目建立在一定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具有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

3.创业计划书的格式标准,内容完善,创业项目能结合学校实际和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体现为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较小。

第四章 孵化基地管理

附注:以下规章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督实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的考核以公司排班时间为准,公司(工作室)入住之后需提交该公司的排班表

2.上班人数按公司(工作室)排班表进行考核

3.卫生的考核,考核以孵化基地卫生管理条例为准。

4.安全问题的考核,考核以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5.办公室利用情况的考核以公司(工作室)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为准。

6.公司运营情况的考核,标准详见公司(工作室)运营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来访处理办法

1.登记信息,信息包括:来访人时间,姓名,联系方式,身份,来访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备注等。详

情见登记表。

第九条 办公室布置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1.费用相关及规定相关

(1)公司(工作室)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并同意与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其他一家公司(或工作室)共用一间办公室。公司(工作室)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于创新创业学院审核。严禁私下转让、转租办公场地。

(2)公司(工作室)应无条件遵守孵化基地制定的安全、环卫、消防等物业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

(3)根据学校要求,孵化基地在向公司(工作室)提供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公司(工作室)应及时向孵化基地提供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公司(工作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责任均由公司(工作室)独立承担。

2.设施使用相关

(1)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公司(工作室)应及时书面报告孵化基地,由办公室派人维修;若由于公司(工作室)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公司(工作室)负责赔偿。公司(工作室)若需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装修前将相关装修方案报办公室批准,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公司(工作室)不得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公司(工作室)对孵化基地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无偿归还孵化基地所有,公司(工作室)不得故意损毁,否则,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赔偿。

3.办公场地使用相关

(1)公司(工作室)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公司(工作室)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否则公司(工作室)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工作室)违反前述规定时办公室有权解除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收回办公场地,公司(工作室)应当负责将该办公场地交还给孵化基地,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孵化基地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2)公司(工作室)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在非指定空间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办公室有权解除孵化基地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且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办公室要求拆除、清理,每逾期一天,公司(工作室)应当向孵化基地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3)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之后,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孵化基地要求及时将相关房屋、场地、设备全部返还给孵化基地,公司(工作室)拒不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房屋、设施、设备时,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办公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公司(工作室)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孵化基地原有设施和公司(工作室)在承租期间所进行的装修(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保持原貌),不得拆迁、损毁,经孵化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公司(工作室)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办公室有权书面通知公司(工作室)纠正或整改或者直接解除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自办公室的解除通知送达公司(工作室)之日期解除。经办公室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孵化基地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公司(孵化基地)办公场地,并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工作室)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2.公司(工作室)创业企业或工作室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工作室)未经孵化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公司(工作室)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

5.公司(工作室)违所签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6.公司(工作室)季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若公司(工作室)拒绝签收办公室的相关书面文件时,办公室将相关书面文件邮寄至公司(工作室)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者其办公场地时,视为办公室已向公司(工作室)送达。不论其是否收到、是否拒绝签收、是否退件,办公室交邮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所签协议,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所签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所签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办公室内卫生由所在公司(工作室)自行打扫,每天至少一次,并每天离开前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办公室定时检查。

2.楼梯楼道及洗手间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

3.卫生打扫工具公司(工作室)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1.公司(工作室)需确定孵化基地所提供的设施是否与清单相符。

2.公司(工作室)入驻后自行搬入的设施需到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办公室有权进行清理。

3.公司(工作室)从办公室取走设备时需到办公室备案。

4.公司(工作室)每一个员工需佩戴工作证(工作证上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向办公室提供员工基本信息表(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 装饰要求

1.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室布局,如有需要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对墙壁进行装饰,如有需要需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室)入驻孵化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项目中止。

2.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5.有转租行为。

6.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处以相应罚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工作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入驻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孵化基地在华南农业大学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公司和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其中,大学生创业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工作室是指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其职责包括:

1.帮助聘请指导教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开业指导、帮助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和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

2.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入驻的在读学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可获创业实践学分。

3.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考评,建立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年度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

4.建立孵化成功企业的退出机制,指导优秀企业申报相关基金,为成熟企业提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5.为入孵企业提供场地、办公家具、无线网络使用、水电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验资、开户等相关手续;协助申请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 团队入孵申请

第四条 团队申请条件:

1.入驻创业团队自愿提出申请;

2.创业团队成员必须是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团队规模为5-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3.创业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

4.创业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的学校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5.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6.创业团队需提供: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

第五条 团队项目审批:

1.项目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创业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评后再由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最后确定拟入驻创业团队名单;

2.项目公示。拟定入驻的创业团队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成为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

3.签署入驻协议。待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六条 项目审核标准:

1.创业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无任何违反校纪现象;

2.创业项目建立在一定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具有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

3.创业计划书的格式标准,内容完善,创业项目能结合学校实际和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体现为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较小。

第四章 孵化基地管理

附注:以下规章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督实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的考核以公司排班时间为准,公司(工作室)入住之后需提交该公司的排班表

2.上班人数按公司(工作室)排班表进行考核

3.卫生的考核,考核以孵化基地卫生管理条例为准。

4.安全问题的考核,考核以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5.办公室利用情况的考核以公司(工作室)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为准。

6.公司运营情况的考核,标准详见公司(工作室)运营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来访处理办法

1.登记信息,信息包括:来访人时间,姓名,联系方式,身份,来访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备注等。详

情见登记表。

第九条 办公室布置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1.费用相关及规定相关

(1)公司(工作室)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并同意与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其他一家公司(或工作室)共用一间办公室。公司(工作室)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于创新创业学院审核。严禁私下转让、转租办公场地。

(2)公司(工作室)应无条件遵守孵化基地制定的安全、环卫、消防等物业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

(3)根据学校要求,孵化基地在向公司(工作室)提供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公司(工作室)应及时向孵化基地提供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公司(工作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责任均由公司(工作室)独立承担。

2.设施使用相关

(1)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公司(工作室)应及时书面报告孵化基地,由办公室派人维修;若由于公司(工作室)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公司(工作室)负责赔偿。公司(工作室)若需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装修前将相关装修方案报办公室批准,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公司(工作室)不得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公司(工作室)对孵化基地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无偿归还孵化基地所有,公司(工作室)不得故意损毁,否则,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赔偿。

3.办公场地使用相关

(1)公司(工作室)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公司(工作室)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否则公司(工作室)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工作室)违反前述规定时办公室有权解除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收回办公场地,公司(工作室)应当负责将该办公场地交还给孵化基地,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孵化基地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2)公司(工作室)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在非指定空间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办公室有权解除孵化基地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且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办公室要求拆除、清理,每逾期一天,公司(工作室)应当向孵化基地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3)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之后,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孵化基地要求及时将相关房屋、场地、设备全部返还给孵化基地,公司(工作室)拒不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房屋、设施、设备时,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办公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公司(工作室)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孵化基地原有设施和公司(工作室)在承租期间所进行的装修(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保持原貌),不得拆迁、损毁,经孵化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公司(工作室)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办公室有权书面通知公司(工作室)纠正或整改或者直接解除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自办公室的解除通知送达公司(工作室)之日期解除。经办公室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孵化基地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公司(孵化基地)办公场地,并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工作室)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2.公司(工作室)创业企业或工作室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工作室)未经孵化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公司(工作室)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

5.公司(工作室)违所签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6.公司(工作室)季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若公司(工作室)拒绝签收办公室的相关书面文件时,办公室将相关书面文件邮寄至公司(工作室)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者其办公场地时,视为办公室已向公司(工作室)送达。不论其是否收到、是否拒绝签收、是否退件,办公室交邮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所签协议,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所签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所签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办公室内卫生由所在公司(工作室)自行打扫,每天至少一次,并每天离开前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办公室定时检查。

2.楼梯楼道及洗手间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

3.卫生打扫工具公司(工作室)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1.公司(工作室)需确定孵化基地所提供的设施是否与清单相符。

2.公司(工作室)入驻后自行搬入的设施需到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办公室有权进行清理。

3.公司(工作室)从办公室取走设备时需到办公室备案。

4.公司(工作室)每一个员工需佩戴工作证(工作证上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向办公室提供员工基本信息表(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 装饰要求

1.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室布局,如有需要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对墙壁进行装饰,如有需要需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室)入驻孵化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项目中止。

2.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5.有转租行为。

6.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处以相应罚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工作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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