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育和发现创新创业人才,学院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旨在为学院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提供实践载体,全面丰富和拓展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内涵。为促进我院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的为入孵项目服务,保证孵化中心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是在学院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创业教育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宗旨,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目标,以项目孵化、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条进入孵化中心的项目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项目主要指处于萌芽阶段或早期成长阶段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学生创业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并扶持大学生依托技术成果或服务创办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由学院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孵化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中心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提供帮助和指导;
3、审批入孵项目,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准入许可;
4、对入孵项目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5、负责各入孵项目的中期、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6、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条件
第五条孵化项目以个人或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部)作为依托。系(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各创业孵化项目需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负责对孵化项目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孵化中心每年4月和10月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包括孵化项目申报表、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科技类项目包括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
2、经创业教育办公室初步审查,专家评议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
4、项目入驻。
第七条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3)项目主持人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4)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2、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理论成果或是具有较强潜在市场前景的商业创意;
(2)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3)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者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4)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理论构架或操作模式;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有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需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5)创业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项目的性质与学院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分为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类型,学院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
第九条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免收入驻项目场地费用;
3、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孵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孵化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中期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入孵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中心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孵化中心签署正式的入孵协议。根据申报书和协议,详细编写项目运营计划,报送孵化中心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入孵项目自批准立项开始,每个项目孵化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孵化项目,依据项目孵化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决定退出或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项目孵化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变动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协议;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及申请的专项经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一年内,入孵项目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方可申请结题:
1、参加一项省级及以上的“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
2、申请获得专利;
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
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
5、构思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并通过学院验收;
6、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并在文中标明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管理:
1、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的建设,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项目经费由创业教育经费划拨。
2、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经费标准分2000、3000、5000元三档,由专家评审确定档次。
3、资助经费按项目核定,项目期中检查合格后,给予报销申请经费的50%,结题后予以报销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保证不挪作它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主要指抄录、誊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用)、交通费(主要指限于本市的外出调研和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材料费(主要指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及器件的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用)。
4、对不能按期完成所申报项目者,所用经费不予报销,且不得再次申报。
5、经费报销时须凭正规发票,注明用途及经办人,报销单据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销。
第十七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严格遵守孵化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孵化中心作息时间为12:00—21:00(寒暑假及节假日除外)。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内部设施等;
3、入驻项目不得从事项目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4、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孵化项目因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创业教育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创业教育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要求其退出孵化中心: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孵化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的;
4、项目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中心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内入住的孵化项目;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创业教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育和发现创新创业人才,学院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旨在为学院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提供实践载体,全面丰富和拓展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内涵。为促进我院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的为入孵项目服务,保证孵化中心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是在学院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创业教育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宗旨,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目标,以项目孵化、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条进入孵化中心的项目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项目主要指处于萌芽阶段或早期成长阶段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学生创业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并扶持大学生依托技术成果或服务创办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由学院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孵化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中心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提供帮助和指导;
3、审批入孵项目,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准入许可;
4、对入孵项目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5、负责各入孵项目的中期、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6、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条件
第五条孵化项目以个人或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部)作为依托。系(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各创业孵化项目需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负责对孵化项目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孵化中心每年4月和10月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包括孵化项目申报表、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科技类项目包括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
2、经创业教育办公室初步审查,专家评议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
4、项目入驻。
第七条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3)项目主持人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4)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2、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理论成果或是具有较强潜在市场前景的商业创意;
(2)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3)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者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4)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理论构架或操作模式;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有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需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5)创业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项目的性质与学院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分为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类型,学院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
第九条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免收入驻项目场地费用;
3、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孵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孵化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中期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入孵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中心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孵化中心签署正式的入孵协议。根据申报书和协议,详细编写项目运营计划,报送孵化中心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入孵项目自批准立项开始,每个项目孵化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孵化项目,依据项目孵化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决定退出或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项目孵化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变动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协议;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及申请的专项经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一年内,入孵项目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方可申请结题:
1、参加一项省级及以上的“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
2、申请获得专利;
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
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
5、构思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并通过学院验收;
6、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并在文中标明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管理:
1、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的建设,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项目经费由创业教育经费划拨。
2、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经费标准分2000、3000、5000元三档,由专家评审确定档次。
3、资助经费按项目核定,项目期中检查合格后,给予报销申请经费的50%,结题后予以报销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保证不挪作它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主要指抄录、誊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用)、交通费(主要指限于本市的外出调研和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材料费(主要指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及器件的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用)。
4、对不能按期完成所申报项目者,所用经费不予报销,且不得再次申报。
5、经费报销时须凭正规发票,注明用途及经办人,报销单据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销。
第十七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严格遵守孵化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孵化中心作息时间为12:00—21:00(寒暑假及节假日除外)。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内部设施等;
3、入驻项目不得从事项目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4、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孵化项目因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创业教育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创业教育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要求其退出孵化中心: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孵化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的;
4、项目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中心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内入住的孵化项目;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创业教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